合同法摘录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内容具体确定;
  •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
规定:

  •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
  •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 (三)丧失商业信誉
  •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