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限制
    加利福尼亚州空气资源委员会 对于受加利福尼亚州空气污染法规约束的商品,如引擎、售后汽车零件、催化转换器、空气净化器、消费品和气罐,其商品信息中应包含允许销往加利福尼亚州的相应行政命令编号或认证。如不遵守加利福尼亚州空气资源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商品将被移除。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加利福尼亚州空气资源委员会
    。另请参阅
    - 汽车用品
    - 其他受限商品
    加利福尼亚州健康和安全法规,第 25982 节 请参阅动物和动物制品
    下的商品信息限制。
    加利福尼亚州 65 号提案 商品信息必须遵守加利福尼亚州 65 号提案
    ,即按要求告知加利福尼亚州买家,商品中包含加利福尼亚州已知的会引起癌症或生殖毒性的化学物质清单
    上的化学物质。对于包含加利福尼亚州清单上化学物质的商品,其商品信息必须链接至关于加利福尼亚州 65 号提案
    页面。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加利福尼亚州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 65 号提案
    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 (CPSIA) 对于包含小零件并旨在供儿童使用的某些玩具或游戏,其商品信息中必须包含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 (CPSIA) 规定的与窒息危险相关的声明。请参阅我们的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中有关窒息危险警告和物质含量限制
    页面,了解有关如何提供所需警告的信息。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贴标规则
    能源标签规则 商品信息必须遵守联邦能源标签规则,该规则一般要求卖家在特定家电的详情页面上显示 (i) 黄色的能效标签 、在特定照明商品详情页面上显示 (ii) 白色的电光源标签、在特定照明商品详情页面上显示 (iii) 能源图标(带圆圈的大写字母 [ E ] ),以及在特定水管相关产品的详情页面上显示 (iv) 用水信息。如果您发布的商品受能源标签规则约束,则您有责任确保在详情页面上显示适当的标签、图标或用水信息。请联系商品制造商或商标持有人获取相应的标签、图标或用水信息,以遵守能源标签规则。请参阅能源标签规则
    ,获取有关如何上传所需标签、图标或用水信息以显示在商品详情页面上的说明。
    有关能源标签规则的更多信息,请参阅:
    - 能源标签规则全文(规则第 305.20 节要求在线显示能效标签和电光源标签,以及其他能源消耗/用水信息):
    - 联邦贸易委员会 (FTC) 关于家电制造商的常见问题;以及
    - 联邦贸易委员会 (FTC) 的消费者信息网站
    非处方药物、膳食补充剂和食品 非处方 (OTC) 药物、膳食补充剂和食品的商品信息不得有误或具有误导性。不得宣称 OTC 药物可诊断、治愈、减轻、治疗或预防疾病,除非其符合 (i) 食品和药物管理局颁发的法规;(ii) 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案条例;或 (iii) 已批准的新药申请。除非经过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的审批,否则膳食补充剂和食品的商品信息不得宣称能够诊断、治愈、减轻、治疗或预防疾病。有关疾病声明方面的更多信息,请参阅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的小型实体合规指南
    。此外,如果膳食补充剂的商品信息暗示或以其他方式导致买家相信发布的商品已通过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的审查,则此类信息必须包含以下免责声明: [ 此声明未经食品和药物管理局 (FDA) 评估。本商品不可用于诊断、治疗、治愈或预防任何疾病。 ] 有关膳食补充剂营销方面的更多信息,请参阅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膳食补充剂: 行业广告指南

    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网站上的“膳食补充剂”页面“食品”页面“药品”页面
    另请参阅
    - 药物、药物用具和膳食补充剂
    - 食品

    请记住,禁止销售需要开具处方的商品。 | | 纺织品说明 | 纺织品(例如衣服、桌布和毛巾)的商品信息必须遵守《纺织品识别法》
    (简称 [ 《纺织品法》 ] ),该法案要求公布的部分信息如下:
    - 商品是 (i) 美国制造;(ii) 美国进口;(iii) 美国制造或进口;还是 (iv) 美国制造且进口。如果商品同时在美国或国外制造而成,请选择 [ “美国制造或进口” ] ;如果商品是使用进口材料在美国组装而成,请选择 [ “美国制造且进口”。 ] 有关原产国/原产地的信息应与商品标签一致。
    - 商品所含纤维的通用名称及重量百分比(至少为 5%),需按比例递减的顺序列出,并使用联邦贸易委员会认可的通用纤维名称。除非经联邦贸易委员会特别认可,否则禁止使用非通用纤维名称。例如,不得使用 [ 竹纤维 ] 或 [ 大豆纤维 ] 描述纺织品,除非它们各自的通用名经过相应认可,使用“纤维胶”或“人造丝”表示竹纤维,使用“人造蛋白质纤维”表示大豆纤维(也就是说,纤维胶提取自竹子,人造蛋白质纤维提取自大豆,等等)。纤维成分应与商品标签一致。
    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全面了解纺织品和毛制品法中的标签要求纺织品法案纺织品法案条例
    如果您要发布纺织品,而您的具体分类上传数据模板中不包括可供提交必要商品信息的属性字段,请使用 [ 其他商品信息 ] 库存文件模板XSD,或通过添加新商品工具上传必要信息。 | | 软垫家具、床上用品和床垫标签;及销售伙伴许可要求 | 除了联邦的公布信息要求外,软垫家具、床上用品和床垫商品的商品信息必须遵守管理此类商品内容标签的州法律。这些标签法因州而异,其要求公布的部分信息如下:
    - 最小标签和字体大小。
    - 对填充物材料的正确描述,包括每种填充物的重量百分比,需按比例递减的顺序列出。
    - 其他信息,如统一注册号 (URN) 或杀菌许可证编号。
    销售伙伴还必须遵守适用于家具、床上用品和床垫类商品的制造商、批发商、进口商和分销商的州注册要求。
    此处可查看犹他州计划的州公布和注册要求、指南的示例,此处可查看加利福尼亚州计划的指南的示例。在商品销往地的所有州中,有效的合规计划应对每个州的当地贴标、许可和注册要求进行分析。 | | 可穿戴动物毛皮制品说明 | 可穿戴动物毛皮制品的商品信息必须遵守毛皮制品标签法案
    (简称 [ 毛皮制品法 ] ),该法案要求公布的部分信息如下:
    - 产出毛皮的一种或多种动物的名称;
    - 毛皮原产国/原产地,前面添加 [ 原产国/原产地 ] (例如, [ 原产国/原产地: 俄罗斯 ] ):以及
    - 如适用,请发布以下声明:
    - 声明商品包含旧毛皮或破损毛皮;
    - 声明毛皮是天然的,还是经过漂白、染色、人工着色、添加白色毛或其他方式处理;或者
    - 声明毛皮全部或部分是由爪子、尾巴、腹部毛皮、废皮或其他碎片制成。
    对于仿照动物毛皮制造,但并非使用这些动物的毛皮制成的商品,必须在商品名称和描述中标明该商品不是 [ 真皮 ] 。例如,可穿戴的动物毛皮仿制品必须声明其使用的毛皮是 [ 仿制 ] 毛皮或 [ 人造 ] 毛皮。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如何遵守毛皮制品标签法案毛皮制品法毛皮制品法案条例
    另请参阅
    - 动物和动物制品
    如果您要发布可穿戴的动物毛皮制品,而您的具体分类上传数据模板中不包括可供提交必要商品信息的属性字段,请使用 [ 其他商品信息 ] 库存文件模板XSD,或通过添加新商品工具上传必要信息。 | | 毛制品说明 | 毛制品(由羊毛或再生羊毛制成的商品,包括绵羊或羔羊羊毛纤维、安哥拉或喀什米尔山羊毛、骆驼毛、羊驼毛、美洲驼毛和骆马毛)的商品信息必须遵守毛制品标签法案
    (以下简称 [ 毛制品法 ] ),该法案要求公布的部分信息如下:
    - 商品是 (i) 美国制造;(ii) 美国进口;(iii) 美国制造或进口;还是 (iv) 美国制造且进口。如果商品同时在美国或国外制造而成,请选择 [ “美国制造或进口” ] ;如果商品是使用进口材料在美国组装而成,请选择 [ “美国制造且进口” ] 。有关原产国/原产地的信息应与商品标签一致。
    - 商品所含纤维的通用名称及重量百分比(包括非羊毛纺织纤维),需按比例递减的顺序列出。除非经联邦贸易委员会特别认可,否则禁止使用非通用纤维名称。例如,不得使用 [ 羊绒 ] (非公认的通用纤维名称)描述毛制品,而应使用正确的通用纤维名称(如山羊绒、羊毛等)。纤维成分应与商品标签一致。
    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全面了解纺织品和毛制品法中的标签要求毛制品法纺织品法案条例
    另请参阅
    - 动物和动物制品
    如果您要发布毛制品,而您的具体分类上传数据模板中不包括可供提交必要商品信息的属性字段,请使用 [ 其他商品信息 ] 库存文件模板XSD,或通过添加新商品工具上传必要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