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型和子类型
原文: https://docs.oracle.com/javase/tutorial/extra/generics/subtype.html
让我们测试一下你对泛型的理解。以下代码段是否合法?
List<String> ls = new ArrayList<String>(); // 1
List<Object> lo = ls; // 2
第 1 行肯定是合法的。问题的棘手部分是第 2 行。这归结为这样的问题:String
的List
是Object
的List
。大多数人本能地回答:“当然!”
那么,看看接下来的几行:
lo.add(new Object()); // 3
String s = ls.get(0); // 4: Attempts to assign an Object to a String!
这里我们别名ls
和lo
。通过别名lo
访问ls
列表String
,我们可以在其中插入任意对象。结果ls
不再仅仅持有String
,当我们尝试从中获取某些东西时,我们得到了一个粗鲁的惊喜。
Java 编译器当然会阻止这种情况发生。第 2 行将导致编译时错误。
通常,如果Foo
是Bar
的子类型(子类或子接口),并且G
是一些泛型类型声明,则而不是的情况下G<Foo>
是[的子类型] COD4]。这可能是您需要了解仿制药最困难的事情,因为它违背了我们深刻的直觉。
我们不应该假设收藏品不会改变。我们的直觉可能会让我们认为这些事情是不可改变的。
例如,如果汽车部门向人口普查局提供司机清单,这似乎是合理的。我们认为List<Driver>
是List<Person>
,假设Driver
是Person
的子类型。事实上,正在传递的是驱动程序注册表的副本。否则,人口普查局可能会将不是司机的新人加入名单,破坏 DMV 的记录。
为了应对这种情况,考虑更灵活的泛型类型是有用的。到目前为止我们看到的规则是相当严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