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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全省性社会团体应具备的条件:

  1. 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 50个。
  2. 有规范的名称.名称应冠以“陕西省”、“陕西”、“秦”等字样。
  3. 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包括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办事机构等。
  4.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5. 有合法的资产、经费来源和5万元(行业协会10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6.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7.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8. 需要民政局批准

应提交的文件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应提交的文件:

  1. 筹备申请书;
  2.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 场所使用权证明;
  4. 发起人、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 章程草案。

对提交文件的要求

  1. 筹备申请书
    • 阐明成立的可行性及性质、宗旨、任务等;
    • 个人发起须有10个以上发起人签名;
    • 单位发起须有5个以上发起单位盖章,如是 单位发起的,提供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及单位简介。;
  2.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格式1)
  3. 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联系方式
    • 如是租赁的场所提供一年以上租赁合同,无偿借用的,由提供者出具证明(如是私房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
    • 详细地址、邮编、电话、联系人。
  4. 拟任负责人、发起人和筹备组负责人基本情况(格式1、2、3、4、5、 6、7)。
  5. 章程草案(详见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团体受理、审查与决定程序

根据《行政许可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受理、审查与决定程序是:
承办人员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后,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按照规定的条件,对筹备成立的必要性、代表性、广泛性、权威性等进行审查。
登记机关在60 日内完成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工作。批准筹备成立的,发给发起人批准筹备通知,不批准筹备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发给不予批准筹备通知,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参考文献:

  1. https://wenwen.sogou.com/z/q386650422.htm?fr=wap&_t=708901&rc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