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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全省性社会团体应具备的条件:
- 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 50个。
- 有规范的名称.名称应冠以“陕西省”、“陕西”、“秦”等字样。
- 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包括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办事机构等。
-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 有合法的资产、经费来源和5万元(行业协会10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需要民政局批准
应提交的文件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应提交的文件:
- 筹备申请书;
-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发起人、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 章程草案。
对提交文件的要求
- 筹备申请书
- 阐明成立的可行性及性质、宗旨、任务等;
- 个人发起须有10个以上发起人签名;
- 单位发起须有5个以上发起单位盖章,如是 单位发起的,提供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及单位简介。;
-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格式1)
- 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联系方式
- 如是租赁的场所提供一年以上租赁合同,无偿借用的,由提供者出具证明(如是私房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
- 详细地址、邮编、电话、联系人。
- 拟任负责人、发起人和筹备组负责人基本情况(格式1、2、3、4、5、 6、7)。
- 章程草案(详见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团体受理、审查与决定程序
根据《行政许可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受理、审查与决定程序是:
承办人员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后,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按照规定的条件,对筹备成立的必要性、代表性、广泛性、权威性等进行审查。
登记机关在60 日内完成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工作。批准筹备成立的,发给发起人批准筹备通知,不批准筹备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发给不予批准筹备通知,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