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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近十年的商协会发展将围绕着一下五点进行展开:
- 我国政府开始对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进行全面改革,核心议题是“去行政化”,具体内容包括直接注册登记、取消“一业一地一会”、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从而重构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新型关系;
- 行业协会商会职能再定位,凸显其服务会员、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提供行业公共服务等职能;
- 行业协会商会参与行业治理与社会治理,在推进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基础上,更好地发挥它在行业管理与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 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政策倡导、影响决策与政策执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政府政策的出台与执行;
- 党组织建设在行业协会商会中探索实践,形成多样化的行业协会商会党建模式。
去行政化
原由
改革开放初期,“双重管理”“一业一会”“一地一会”等管理体制的安排导致行业协会商会登记注册难、缺乏市场竞争和创新能力,严重束缚行业协会商会发展。
- 所谓“双重管理”,是指行业协会商会在成立时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行业协会商会需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的双重管理;
- “一业一会”与“一地一会”指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允许设置业务范围相同或相类似的行业协会商会,反映到行业中,表现为同一行业只能设立一个行业协会,这些都表明政府限制行业协会商会竞争的管控性思路。
我国行业协会商会主要包括两种类型:
- 由政府职能转移改制或者由政府主导组建自上而下形成的行业协会商会,
- 由市场需求驱动自下而上形成的行业协会商会。
在相当长时间内,行政权力对自治权的过度介入导致行业协会商会的“行政化”。推进“去行政化”改革,加快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是形成以“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为原则的现代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的必然要求。
发展经历
- 早在1991年,我国就开始尝试以人事、财务、机构、职能分开为主要内容的“去行政化”改革。
- 随着1999年国务院部分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改制为行业协会,我国行业协会商会的体系逐步形成。同年,国家经贸委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提出行业协会商会应“坚持自立、自治、自养的原则”,将为会员企业服务和维权定义为工商领域协会的基本职能之一,并提出应结合地方机构改革、按照政社分开原则积极探索工商领域协会商会管理模式,从而明确了行业协会商会的定位和政会关系的基本改革方向,自此正式开启了我国行业协会商会去行政化改革的序幕。
- 2005年《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提出行业协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切实解决行政化倾向严重以及依赖政府等问题,要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和财务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彻底分开,促进各地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四脱钩”改革的实施。
- 2005年12月2日,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该条例第七条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行业协会进行相关业务指导。”这是全国首次突破双重管理体制的改革,取消业务主管单位,统一将民政部门作为行业协会商会的登记和管理机关。
- 2012年7月,广东省民政厅起草《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允许引入竞争机制、突破“一业一会”的限制,允许同行业申请成立登记同类型的行业协会,并在名称上予以明确区分。同时,《意见》还提出要放宽设立标准,打破行业协会现行设立标准的限制,允许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标准设立行业协会;允许按产业链的各个环节、经营方式和服务类型设立行业协会。《意见》还允许行业协会跨区域组建、合并组建和分拆组建。
- 2012年11月8日,在充分尊重地方政策创新和考虑社会组织发展实际需求的基础上,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 2013年3月1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通过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等措施,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这意味着我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出现重大变革。
- 2013年3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主持召开新一届国务院第一次常务会议中,进一步确定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任务分工,要求“出台规范非许可审批项目设定和实施的具体办法,抓紧制定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制度的方案”。对行业协会商会来说,这些重大政策的突破与实施将解除行业协会商会面临的巨大束缚,使它们回归社会团体法人的本质属性。
- 2014年,国务院取消了“社会团体及其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备案”“全国性社会团体及其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商务部对在华外国商会的前置审批”等三个审批项目。这三个审批项目的取消,意味着行业协会商会的自主权进一步得到扩大。
- 2015年7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明确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思路原则、主要任务、配套政策、实施机制和时间安排,要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在机构、职能、资产、人员、党建等方面做到“五分离五规范”,确立了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化、市场化”的改革方向。
- 2016年与2018年,民政部两度公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指出“行业协会商会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直接进行登记”。
- 2019年公布《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
职能转移
原由
通过职能转移实现“政府简政放权”与“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商会”共同推进的政会新型合作关系构建。在开展政府职能转移与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的同时,以法律文本确立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市场机制建立平等合作关系,通过立法与政策制度等方式,推动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合作的制度化。
发展经历
- 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把适宜于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行业协会”。嗣后,许多地方政府颁布了相关政策,如2010年江苏省无锡市出台《无锡市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商会公共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和《无锡市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有关职能的实施意见》。
- 2010年4月,浙江省温州市出台《关于开展政府技术性服务性职能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试点的实施意见》。
- 2010年6月,浙江省绍兴市出台《关于开展政府部分职能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试点的实施意见》。各地相继开展了职能转移试点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
- 2013年9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其后,许多地方政府出台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或政策方案,其中包括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职能的规定,这些规定有力地推进了政府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部分职能和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的工作。
- 2013年9月,温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温州市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工作总体方案》,选择温州市鞋革行业协会作为温州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试点,并由温州市编办协调确定温州市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地税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局、质监局等6个部门作为转移职能试点单位,梳理出行业经济运行分析及预测、省级新产品计划项目的验收与鉴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相关材料的核对初审等8项职能。
- 2013年11月,温州市上述6个职能部门分别与鞋革协会签署了《温州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工作协议书》。同时,温州市还选择了条件较成熟的服装、眼镜、金属、建筑材料等4家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单项试点工作,分别承接“打造中国纺织服装品牌中心城市“”行业贸易壁垒预警职能“”搭建行业发展平台“”职称评审职能”等。2014年8月1日,温州市瓯海区建设、汽摩配行业协会与区经信、住建、科技局、人社、商务、质监、地税等7个部门签署协议,承接标准化建设工地验收、对外科技合作交流与人才引进工作、科技培训、科技监测统计工作等25项政府职能。
- 2014年9—10月,在上述行业协会商会试点基础上,温州市政府办公室先后印发《2014—2015年温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年度指导目录》《温州市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暂行办法》《温州市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目录(第一批)》《温州市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目录和市本级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条件的社会组织目录(第一批)》。
- 2015年,温州市在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工作与瓯海区试点工作基础上,在全市工商联系统实施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1122”扩面工程,即在11个县(市、区)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工作,在全市22个重点行业协会商会全面推广承接政府职能转移。22家市级行业协会商会分别是鞋革、服装、电力、汽摩配、印刷、眼镜、五金、紧固件、金属、合成革、网络经济、电镀、建筑材料、美发美容、机动车驾驶培训、物流、家用电器、会展、电梯、电子商务、泰商与快递。通过开展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工作,倒逼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自身建设,提升行业协会商会的“规范化”“示范化“”实体化”建设水平,以更好地实现行业协会商会的改革创新。
商协会参与行业管理与社会治理
原由
行业协会商会以市场和企业为基础,是一种经济组织的再组织,也就是各种经济组织以某种形式组织起来执行服务、自律、协调和监督职能,从而实现行业共同利益。
- 相对政府而言,行业协会商会更贴近市场,更了解行业、企业和市场信息,其决策和运行更容易被会员企业监督。
- 相对于市场机制和政府机制,行业协会商会具有提供信息和协调集体行动等基本职能,这些基本职能是行业协会商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 从提供信息来看,行业协会商会可以搜集和提供会员信誉记录,充当信誉评价中介,提供国内外行业发展趋势预测等,提供信息职能可有效地节省会员和相关交易者的信息搜集成本,行业协会商会通过行业统计、出版行业刊物、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组织国内外展销会和技术培训等方式发挥其提供信息的功能。
- 从协调集体行动来看,行业协会商会可以协调会员内部利益,组织对外的集体行动,如价格协调和制定行业规范、政策倡导、抵制不公平竞争和联合应诉等。
行业协会商会的政策参与
原由
倡导公共政策是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公共事务的重要途径,是行业协会商会代表行业、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主动参与到公共政策的议程设置、规则制定、政策执行等各个环节,协同政府共同推进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完善。
发展经历
- 1999年,国家经贸委印发的《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提出行业协会商会在经济政策、行业规划、行业标准制定等方面应发挥的作用。
- 在2002年的快递风波和《邮政法》修订过程中,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在快递业规制调整政策过程中积极开展政策参与,有效地抵制了国家邮政局行业垄断的政策意图。
- 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全面、明确地表述了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政策制定的职能,为行业协会商会影响政策实践行为提供了合法性。
- 2010年浙江省半导体行业协会会同上海、江苏等半导体协会在连续三年向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国家有关部委提交《要求继续执行国务院〔2000〕18号文件优惠条款的紧急报告》,嗣后,它又会同国家半导体行业协会和部分省市半导体行业协会于2010年年初向时任副总理李克强呈递关于加大扶持集成电路产业政策的建议。
目前存在的问题:
- 首先,从总体上看,行业协会商会的政策倡导还没有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政策倡导还未能成为行业协会商会的一项战略性工作,并落实在日常工作中。
- 其次,行业协会商会的制度化政策参与途径并不成熟,运用的政策参与策略有限。
- 例如,运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与其他行业组织建立倡导联盟等策略的运用并不普遍。
- 再次,我国行业协会商会政策参与存在国家与地方的分野。
- 相较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政策参与的单一性与消极性,民营经济发达地区的地方行业协会商会表现出较强的政策影响力与政策参与积极性,具有多样化的政策参与目标与路径,更多地采用正式渠道开展政策参与。
- 最后,行业协会商会虽然在一些政策参与中取得了明显效果,但还处于初级阶段。
- 例如,当前行业协会商会仍难以把控其政策倡导的走向和结果,一些政策建议无法获得政府认可,有些建议虽然已进入政府议程,但最终却无法落实为政策。
行业协会商会党建
原由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社会组织大量涌现、蓬勃发展,党和国家日益重视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在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组织是为了实现党领导下的社会协同治理,增强党对行业协会商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提高党的社会动员能力。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应该是“党建+行业协会商会”实现“双赢”:一方面,加强党的政治领导和执政基础;另一方面,为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拓展广泛的社会空间与社会基础。
发展经历
- 1994年9月,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各种新建立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日益增多,需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这是党的文件中第一次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提出要求,标志着我国社会组织党建拉开序幕。
-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对社会组织党建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党组织地位和职责、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等方面做出全面规定。
- 2016年,民政部下发《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申请新成立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否则不予成立。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