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 11 月 18 日修订稿

一、总则

根据(院教〔2014〕22 号)文件“文华学院学生创新奖励学分认定管理办法”和应用型人才培养要求,为加强对学生创新意识、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鼓励学生积极参加课外科技创新实践活动,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结合学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创新奖励学分(以下简称奖励学分),是指全日制本(专)科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从事科研和实践活动而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学部认定后给予奖励的学分。

二、奖励范围

竞赛类型与项目

  1. 全国性学科竞赛:指有国家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全国性专业学术团体(或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全国性学科竞赛。
  2. 省级学科竞赛:指省级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学术团体(或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组织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学科竞赛。学部认定的其他国内国际知名企业组织的科技竞赛。

科技成果与发明创造

科技成果主要包括科学研究成果和各种产品、软件等技术成果,以获奖、转让、推广、通过鉴定为准;发明创造以专利证书为准。

有关技术、能力考试证书

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雅思(IELTS)、托福(TOEFL)考试的证书, 以及经学部认可的其他各类国家职业与技能资格认证证书。

大学生创新创业与实践项目

  1. 社会实践活动:指学生参与社会调查、校级以上的学生学术会议报告。
  2. 创新实验/实践项目:各系专业/实验中心提交学部评审认定的学生创新实验/实践选修项目,如:“大学生课外科技创新基金”项目。
  3. 创新创业计划(基金)项目:分为省级、国家级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基金)项目。
  4. 自主创业项目:学部认定的具有创业成效(含技术成果、产品推广、企业运营等)的自主创业团队或公司项目。

三、奖励学分标准

信息学部课外创新学分设置及置换学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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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奖励或置换说明

学生参加经学部认可并批准的各类创新创业奖励的学分,可以置换相关非“B 类核心课程”学分,或者置换 C 类(专业选修)课学分。

备注:“B 类核心课程”为本专业不可置换课程,该类课程已在本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名称前用*号注明。“B 类核心课程”以外的 B 类课程均属非“B 类核心课程”。

  1.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及科技实践活动,撰写相应创新、创业或实践报告,经批准可置换本专业相关生产实习学分,或者同类课程设计学分,或者选修课学分。学生参加大型创新、创业及科技实践活动,取得阶段成果,按要求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的,经批准可取得毕业设计学分。
  2. 学生单次申报置换学分项目最多计 6 学分,在校学制期间课外可置换学分总数上限为 10 学分。同项目获奖按最高级别计算,不重复计算;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取最高值计奖励学分,不重复计算;同一项目跨年度再次获得更高档次奖励,以计算补差值的方式记录学分。
  3. 学生所取得的未被置换的其它学分,均可计入学生学籍档案,不受培养方案中总学分的限制。
  4. 学科竞赛指学院学部和教务处认定的学科竞赛,包括“电赛、光赛、蓝桥杯、数学建模、物联网大赛、互联网+大赛”等,或者经过学部创新创业领导小组遴选学院教务处认定的其他赛事。学科竞赛赛事等级分类参照学院教务处的《学科竞赛管理办法》执行,获奖等级类别每降一个级奖励学分依次递减 1 学分计算。学科竞赛若非国家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全国性专业学术团体(或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获奖,按获奖等级递减一个等级计算其置换学分。成员排名有主次的集体项目(不超过 5 人),以第一排名得分为基点,其他成员依次递减1 学分计算,减至1 学分之后的参赛者不再奖励学分; 成员排名不分名次顺序的集体项目(不超过 5 人),均以主要参与者标准计学分。
  5. 科技成果以获奖证书或相关文件为准;技术成果转让以转让合同书和学校到帐转让费为准;技术成果的开发推广以到学院经费为准;技术成果鉴定以厅级以上(含厅级)的科技成果鉴定文件为准;专利以国家专利证书为准;其他参与人的学分,以第 1 位次者得分为基点,依次递减 1 学分计算,减至 1 学分之后的作者不再奖励学分。
  6. 计算机、软件工程类专业的学生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不奖励学分;针对特殊人才(或特殊情况)制定的个性化培养方案,经系、学部批准,其置换课程方案可作相应调整。

四、奖励学分认定程序

学部学术分委员会负责对奖励学分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认定奖励学分或者置换学分。

每年 9 月初受理奖励学分的申报工作。由学生本人填写《文华学院学生奖励学分申请表》(附件)一式两份,经所在学部审核认定,并公示后,统一报教务处备案。

具体实施程序为:学生个人提出申请(附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学部审核材料,组织学部学术分委员会认定学分并公示(为期二周),学部教务办登记学分,将材料报教务处;教务处备案。

成果统计截止时间为当年的 8 月 30 日。

在申请奖励学分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除取消申报人奖励资格外,还要按学术不端行为给予纪律处分。对帮助申请人弄虚作假的学院有关人员,学院学部将予以严肃处理。

五、奖励学分记载及用途

  1. 学生取得的奖励学分由学生所在学部记入学生本人创新成绩档案,并录入教务系统,课程名称登记为“创新实践”,成绩记为“合格”,考核形式为“考查”。
  2. 奖励学分是奖学金评定、三好学生评比、破格申请学士学位的参考条件。

六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部创新创业教育分中心负责解释。
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部
2016 年 11 月 18 日

附件

信息学部学生创新创业奖励学分认定申请表(新).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