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1、名词解释
法律:法律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进行社会管理,维持社会秩序,规范人们生活的基本规则,也是一个社会、国家的民众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共同生活所必须遵循的普遍规范,具有政治统治、社会管理和文化传播等多重功能。
法学:是指现代社会科学领域中研究法律及法律相关问题的一门体系宠大、义理精深的独立科学。
根本法:即宪法,它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根本问题,如国家的性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体制与权力划分、经济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等。
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的内容一般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如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实体法:是指规定和确认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和职责的法律。
程序法:是指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法律。
公法:调整国家机关之间以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或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所属的公共团体的法律。
私法:调整公民和法人等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
国际法:为一般国际社会公认,实施区域并不以一个国家的领土为限,而是在国家与国家相互之间有效的法律是国际法。
国内法:由一个国家制定,实施区域仅以一个国家的领土为其范围的法律是国内法。
法律基础课:是通过传授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使学生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充分认识法律对于现代社会,包括对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的重要作用,了解“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性和迫切性,通过学习必要的法律基础知识,使学生初步了解我国法律体系的宏观情况,掌握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主要精神和内容,增强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正确先使和履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增强运用法律知识和手段维护国家、集团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能力,通过提升政治、法律和专业的综合素质,使学生成为既有精深专业基础,又具备现代视野,能适应21世纪社会发展需要和应付未来挑战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2、法律与国家、社会、公民个人的联系是什么?
法律与国家的联系:
法律是国家文明的重要组织部分,不能脱离国家而独立存在,这种与国家政权的紧密关系,是法律制度区别于伦理道德、一般生活习俗的重要特征,健全的法律制度构成了现代国家的基础。没有人民,不成其为国家,没有领土,不成其为国家,没有主权,不成其为国家,而缺乏健全的法制,而不成其为一个成熟的国家。
法律与社会的联系:
首先,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源于社会生活;其次,法律除了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之外,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社会整体和大众的利益与要求。再次,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以及外在的风格特征,除受社会发展阶段、国家类型等因素决定以外,还会受到生活方式、文化传统、民族习惯、社会风俗等因素的影响。法律的发展取决于社会生活本身。
法律与公民的联系:
在现代社会,法律的重心与终极目标在于确认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法律制度是每个公民最重要的人生保障。
3、学习“法律基础”课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⑴注意法律的专业性与广泛联系性的统一; ⑵注意法律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统一; ⑶注意法律的理论性与实践性的统一; ⑷注意法律的民族性与国际性的统一。
4、有人认为“我不犯法,法律就跟我没关系”,这种观点是否正确?
不正确,一方面虽然我们自己可能不会有意识去做违法的事,但如果缺少基本的法律知识,就很可能犯了法而不自知。另一方面,对于公民个人而言,法律的价值也在于保护他的权利。自身不犯法,但不能保证绝对不会受到不法侵害。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只有通过法律手段才能获得合理救济。如果缺少基本的法律知识,自身的权利很有可能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第一章 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2.0、名词解释
法:
是由国家制度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历史类型是指按照法律制度赖以建立的生产关系类型和反映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的基本分类。
法律制定:
泛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狭义的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称国会、国家立法机关等)制度、修改、补充、废止基本法律(或法典)和法律的活动。
违法
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因违反法律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法律实施:
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这是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
2.1、法的基本特征、本质、历史发展。
法的基本特征:⑴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⑵法是国家制度或者认可的;⑶法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⑷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特征和作用
我国社会主义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这一意志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我国的生活条件决定的。 它的主要牲是: 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规范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科学性和公正性的统一; 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国家强制力和人民的自觉遵守的统一; 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其作用主要表现为: 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 政治文明建设, 精神文明建设和对外经济、政治、文化关系的发展。
2.2、法律制定的特点、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法律制定的特点:
⑴法律制定是国家的专有活动,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进行活动的法律形式之一; ⑵法律制度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⑶法律制度是制度、修改、补充、废止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我国法律制定工作的指导思想
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党的基本路线。
我国法律制定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
⑴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 ⑵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正确结合; ⑶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 ⑷坚持群众路线,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 ⑸有选择地汲取和借鉴我国历史上和外国的立法经验。
2.3、法律的遵守与违法、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
法律责任:广义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同义,狭义的法律责任专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
法律制裁:是国家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惩罚措施。
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①违宪责任、②刑事责任、③民事责任和④行政责任。
按照承担法律责任的不同,可以将法律制裁分为①违宪制裁、②刑事制裁、③民事制裁和④行政制裁。
2.4、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律体系和法律渊源。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度中认可,具有普遍约束力和行为规则,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法律规范的特点:
⑴它是一般性的行为规则,而不是个别指令; ⑵它包含着一定的行为模式,是必须遵守的规则,而不是一般的倡导或建议; ⑶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性的行为规则,而不是一般的社会团体规范; ⑷它具体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时的法律责任,是适用法律的根据。
法律部门:是指以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调整方法作为主要标准,对现行法进行的一种分类,凡是调整同一领域社会关系并运用相同的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一个法律部门。如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和诉讼法等法律部门。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在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的基础上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渊源: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法的产生方式不同,制定机关不同,其表现形式和法律效力等级也不同。
2.5、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
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公正。
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等。
2.6、违法的构成条件
⑴违法必须是人们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⑵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序上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对社会造成了一定危害的行为; ⑶违法必须是行为者出于故意或过失; ⑷违法的主体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
2.7、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主要特点、作用和培养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统称。其基本内容包括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和正义观、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要求、公民的权利义务观念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等。
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包括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和正义观、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要求、公民的权利义务观念以及相关的法律理论和知识等。
法律意识的主要特点:
⑴它是以马克思列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的法律意识; ⑵它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集中反映; ⑶它是我国社会主义上层建筑中重要的社会意识形态,为巩固和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为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服务; ⑷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法制建筑中不断丰富、不断发展和不断完善。
法律意识的作用:指导法律制定、法律适用以及法律的遵守。
法律意识的培养: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的法律观的宣传教育;二是普通法律知识。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伴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违法构成的条件:
⑴违法必须是人们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仅有思想而无行为不构成违法。 ⑵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必须是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的行为。 ⑶违法必须是行为者出于故意或过失,也就是行为人要有主观方面的过错。 ⑷违法的主体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
第二章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
有法可依:是要求国家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都应纳入法制的轨道,一切都有法律作依据,都有章程可遵循。
有法必依:是对守法提出的要求,它要求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都要严格依法办事。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对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必严是不偏不过,偏即不正,过犹不及,是要不拆不扣地按照法律办事;必究是不失不纵,这既是对违法的责任人而言,也是对执法的责任人而言。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础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德治:就是以道德的教育、倡导、建设为手段来治理国家,并达到人民行为举止优良、社会道德昌明、国家安定祥和。
1、新时期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是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主要内容。
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必须坚持改革开放不动摇,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法制建设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就是人人平等的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即权利平等原则;人人平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义务平等原则;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不能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任何犯法都要平等的追究法律责任,即责任平等原则,这三条原则是同原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总原则,是不可分割的。只有真正做到这三个组成原则,才能确立法制的权威,才能取信于民,才是健全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
4、“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
答:“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新时期中国共产党执政理论。中国共产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⑴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⑵高度重视宪法和法制的重要作用;⑶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推进法制建设。
5、法治和德治的关系。
答: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都是党和国家的执政治国根本方略。
6、依法治国包括哪三个方面的内容
依法治国包括治国的主体、治国的依据、治国的对象,首先,社会主义国家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人民是国家政权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宪法所明确的根本原则;其次,社会主义国家依法冶国的依据是社会主义的宪法和法律。再次社会主义国家依法治国对象是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事务及社会事务。
7、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⑴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⑵必须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⑶必须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加强司法队伍建设; ⑷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第三章 宪法
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统一的国家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
特别行政区:是指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的社会、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区域。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基础,是以人身保障为核心的权利体系。
国家主席:国家主席、副主席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等。在外交方面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国家的最高军事领导机关,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1、宪法的概念与基本功能。
答:宪法是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限制和规范国家权力活动的规范体系。
其基本功能具体表现在:确认功能:宪法的性质和内容取决于经济基础的性质,确认国家权力的归属,使政权基础得到合法化,确认法制的统一基础,为法律体系的统一提供合宪性基础。
保障功能:宪法对民主制度与人权起到保障作用,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不仅规定各种民主制度,同时对民主制度的实现提供宪法基础。
限制功能:宪法限制国家权力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障人权。
协调功能:能够以合理的机构平衡利益,寻求多数社会成员普遍认可的规则,对民主政治体制下少数人的利益问题也可通过宪法制度得到保护。
2、宪法结构与宪法规范的特点。
宪法结构:是指宪法内容的具体组织和排列形式。
宪法规范的特点:
⑴宪法规范的政治性; ⑵限制性; ⑶最高性; ⑷稳定性、适应性;⑸制裁性。
3、宪法修改与宪法发展模式
答: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从历史发展看,宪法与民主密不可分,宪法产生与存在的前提之一是民主事实的存在。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内容与基本特征。
内容: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与基本出发点 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负责,受人民监督; ⑶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⑷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基本特征:
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而全面地反映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集中体现了我国的阶级结构; 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的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是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 ⑶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⑷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形式。
5、选举制度概念的原则与民主程序
答:选择制度是指选举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代表的原则、方法、组织和程序的总和。选举制度的具体内容由选举法规定。
原则:包括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与无记名投票原则。
民主程序主要包括:
确定选举组织、 选区划分和选民登记、 提出侯选人、 投票程序、 代表的罢免与补选等。 其中核心程序是候选人的提名与投票程序
6、中国国家机构的体系与运行原则
答:国家机构是国家机关体系的总和。我国的国家机构分为中央国家机构和地主国家机构,中国国家机构包括僵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国家机构包括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
我国国家机构在组织和动作体系上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法治原则、责任制与效率原则。民主集中制是国家机构活动的总体原则,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依法组织国家机构的精神。法治原则是国家机构活动的基础和保障。责任制与效率原则是指根据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都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7、公民的基本权利性质与基本特点。
答: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
基本权利做为宪法规定的权利,具有以下特点:
⑴基本权利的行使与基本义务的履行构成公民在一国中的宪法地位,确立了公民的宪法地位; ⑵是一国权利体系的基础; ⑶对于公民来说是最重要、最根本的权利,同时也是社会生活中应具有的最低限度的权利,是一种稳定的权利体系; ⑷是一种综合的权利体系,概括了公民在社会生活中需要行使的根本性的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平等权、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
8、公民的基本义务的概念与内容。
答: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公司必须履行的责任。
内容包括:
⑴维护国家统一的义务; ⑵维护民族团结的义务 ⑶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⑷维护祖国安全、荣誉与利益的义务; ⑸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⑹依法纳税的义务。
9、公民与人民的区别
答:⑴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⑵公民是稳定的法律概念,而人民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内涵。⑶公民是个体概念,人民是整体概念。
10、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答:具体表现在:宪法是国家立法的基础与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是以宪法为依据制定的,宪法为国家立法的统一提供了合宪性基础,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政党、公民与企事业单位行为的最高准则;任何法律、法规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违宪的法律、法规是无效的。
11、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已制定了四部宪法
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
第四章行政法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和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行政法的主体:是指广义的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主要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同时还包括受委托组织和行政公务人员。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其范围包括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
行政相对人:是指依法参加到行政管理活动中来的行政对方法事人,其范围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特定情况下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也具有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但依法实行对等原则。
行政机关:是依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设立并以自己的名义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
被授权组织:是指获得法律、法规所授予的某方面或某项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受委托组织:是指受行政主体委托并以委托者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其在受委托范围内的公务行为后果归属于委托者。
行政公务人员:是基于行政公务身份而代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的人员,有些教科书也称之为行政人。
公务员: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各程序任用,在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中行使行政职权、执行行政职务的工作人员。
行政组织法:是直接规范和调整行政组织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和。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并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它具有公定力、拘束力、执行力等效力,具有国家强制性、单方意志性、自由裁量性、效力先定性等特征。
行政立法: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规章等抽象行为规则的活动。
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是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管理、运用法律规范并引起有关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变化的活动。
行政司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争议(或民事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特定案件、裁断特定争议的活动。
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为谋求行政相对人的协力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而适时灵活地采取的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
行政合同:也称为行政契约,是指为实现行政目标,执行公共事务,适用行政法规则,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设立彼此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监督行政法制:也称为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具有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和包括执政党在内的各类社会组织、公民依法对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人员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过程实施监督的有关法律和制度的总称,分为国家权力性监督和非国家权力性监督两大类。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须承担的责任,它是行政违法行为和部分行政不当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也是监督行政法制的功能目标和构成要素。
行政救济法:是指有权机关对行政权力行使偏差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的恢复和补救。其主要内容是包括行政复议、司法审查(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行政法制环节。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法定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后者按照准司法程序对该行为进行审查并就行政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及其法律制度。
司法审查:是指行政相对人就行政争议提起诉讼后,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政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对违法活动予以纠正,并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的损害给予相应补救的法律制度,也即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因违法行政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行政补偿:是根据危险责任、公平负担、特别牺牲等原理,当行政主体在其合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由国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制度。
1、行政法的概念、特征与基本原则。
答:行政法:是高速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对行政活动过程特别是行政权利运行过程加以规范、监督与救济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特征:形式上的特征
⑴行政法规范的表现形态多、数量大; ⑵除荷兰在1994年出台了具有某种框架性质的基本行政法典以外,世界各国尚无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 ⑶部分国家已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内容上的特征:
⑴内容广泛。 ⑵易于变动。 ⑶程序规范与实体规范交织。
基本原则:
具有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应急性原则、 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2、行政主体的抽象行为与具体行为。
答: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制定和发布普遍适用的规则的行为,它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主要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所谓具体行为:是行政主体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对特定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单方行为,它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行政程序法。
行政程序法:是关于行政主体的行为方式、步骤及实施的时间、顺序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和,是重要行政程序的法律化。
第五章 民法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民事主体制度包括主体的种类、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及宣告死亡、法人等制度。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民事法律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行为。
意思表示:即要求行为人的内心意原为行为人自觉自愿而产生,同时与其所表达的意思相一致。
代理:在授权范围内,可以让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本人。这就是代理的法律制度。以他人名义或自己名义为他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代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被代理人。也称本人。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在我国民法上是指对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物权:是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即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他物权又可根据其作用而划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因而是一种请求权。
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有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享有的对特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它着眼于财产的使用价值。
担保物权:是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定的他物权。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依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只有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违约责任:是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行为。
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和其他合法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是对行为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对于一般侵权行为,法律通常只以一般性条款作概括规定,主要采用违法性、过错、因果关系、损害四个构成要件来确定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是当事人基于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特殊侵权行为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1、民法的调整对象及基本原则
答:民法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人身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人们精神和道德上利益的社会关系。
基本原则:
⑴平等原则;
⑵自愿和公平原则;
⑶诚实信用原则;
⑷合法性原则;
⑸公序良俗原则;
⑹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2、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某项特定的人格利益所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3、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4、无权代理,
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无权代理并不是代理的一种形式,而是具备代理行为的表象但是缺乏代理权的行为。
5、《民法通则》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6、财产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所有人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权利,而共他物权只是具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
7、要约是向特定人作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为要约一经相对人承诺即成立合同,所以要约人提出的要约必须表明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果要约人发现的意思表示只包含订立合同的提议而不包含决定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那么它就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
8、特殊侵权行为实行公平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六章 商法
商法:是指调整各种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商法是指调整国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企业法:是调整国家在组织管理企业及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伙企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主体。
中外合资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和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的企业,简称合营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利润或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简称合作企业。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提供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单独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1、商法体系及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答:商法体系:我国在立法上采用民商法合一制度,商事法律规范除编入《民法通则》的以外,均采取单行法律的形式,主要有企业法、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海商法、保险法、拍卖法、破产法等法律以及有关商事登记方面的法规,形成了实质意义上的商法体系。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商法的适用优先于民法。由于商法是特别法,关于商事行为应首先适用商法,商法无规定的,则适用民法的有关规定,所以商法的效力优于民法,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于商法。
2、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国有企业的权利有:
生产经营决策权; 物资选购权; 产品销售权; 进出口权; 产品、劳务定价权; 人事管理及劳动用工权; 投资决策权; 留用资金支配权; 固定资产处置权; 人事管理及劳动用工权; 投资决策权; 留用资金支配权; 固定资产处置权; 联营、兼并权; 内部机构设置权; 拒绝摊派权等。
国有企业的义务有:
遵守法律、法规;完成指令性计划; 有效利用企业资产,实现资产增值; 依法纳税;保护国家财产; 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保护环境; 做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搞好职工教育和培训; 支持、奖励职工进行发明创造和技术革新等。
集团所有制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其权利有:
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活动权、 物资选购权、 产品销售权、 进出口权、 制定价格权、 职营权、 人事管理权、 财产所有权、 拒绝摊派权、 享受优惠权等。
其义务
守法、 纳税、 接受监督、 保证产品质量、履 行合同、 做好劳动保护等。
3、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答: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其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须具备下列条件:⑴投资人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⑵有合法的企业名称;⑶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⑸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经过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方为成立。
4、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制度
答: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制度是指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公司资产的出资者与经营者,以及各个出资者相互之间对公司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关系的法律制度。
5、证券法:是调整我国境内企业的股票、债券和国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依法发行和交易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专门规范投资行为的法律。
6、保险法:是调整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由法人或者外商单独设立,股东人数可以是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
8、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9、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时,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10、证券交易可分为现货交易、期货交易、期权交易、信用交易等。投资人委托其指定的证券商营业部在法定的证券交易市场买卖证券。成交后由证券商代理投资人办理清算、交割和过户手续。
第七章 知识产权法
作者: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
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和可复性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权包含两重含义,作者资格权和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接线员作者有权保护自己作品不受歪曲、篡政。
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合理使用:是指对于法律规定的一些作品使用方式,使用者可以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只要注明作品的来源,该使用行为即为合法。
发明:是指人类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过程中所创造出的具有积极意义并表现为技术形式的新的智力成果。
法定许可:是指对于法律规定的一些使用作品的情形,使用者可以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只要注明作品的来源,并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该使用行为即为合法。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形状和构造的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也被称作工作品外观设计,或者简称为工业设计。它是指关于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在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邻接权:指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广播者权、出版者权。
1、知识产权的概念及特征
答:知识产权是指关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的权利。特征:这种权利所保护的对象不同于作为所有权标的有体物,而是无体财产。这种无体物是一种客观存在,即它不是存在于人们大脑中的观念、思想,它有着可以为他人感知到的具体的客观形式。
2、作品的构成要件
答:作品至少应当具备以下特征:第一,独创性,即作品必须是作者经过独立思考和创作的产物,从其表现上可以让人感知到作品中有作者赋予作品的智力创作因素,不能是他人已有作品的复制。第二,作品的表现必须具备可复制性。第三,作品应反映作者的情感和思想。总之,独创性是作品的内在特征,可复制性则代表了作品的外部特征,而反映思想和情感则是创作作品的目的。
3、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的内容
答:是指作者基于其创作的作品而享有的具有人身利益的权利。在著作人身权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⑴发表权;⑵署名权;⑶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主要有以下内容:⑴复制权;⑵发行权;⑶出租权;⑷展览权;⑸表演权;⑹放映权;⑺广播权;⑻信息网络传播权;⑼摄制权;⑽演绎权。
4、授予专利的条件
答:授予专利的条件有消极条件与积极条件;消极条件主要有:⑴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⑵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⑶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⑷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⑸动物和植物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⑹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能被授予专利。积极条件主要有:⑴新颖性;⑵创造性;⑶实用性。
5、专利权的内容及效力
答:专利权的内容包括
⑴权利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专利权人熟有自己实施其专利技术的权利;专利权人有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的权利;专利权人有处分其专利的权利)
⑵专利权的限制(首先,专利权在时间上不是无限的,我国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自专利申请之日起10年,其次,专利权在权利行使方面也受到诸多限制,
主要表现在
一,当权利人自己制造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上市经过首次销售之后,专利权人对该特定产品不再享有任何意义上的支配权,即购买者对这些产品的再转让或者使用都与专利权人无关; 二,在不知情的状态下销售或者使用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不可承担侵权责任。 三,如果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开始制造与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或者使用与专利相同的技术,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准备,那么依法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该项技术。 四,交通工具临时通过一国领域时,为交通工作自身需要而在其设备或装置中使用有关专利技术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五,非营利性实施专利技术的行为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
6、商标注册条件
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我国商标法无论对于法人还是自然人都允许申请商标注册。
7、商标权的内容
答:商标权的内容主要表现在:
⑴商标权人拥有使用其商标的专有权利; ⑵商标权人有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权利; ⑶商标权人有权处分其商标权。
8、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
⑴未经商标权人同意,擅自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受法律保护的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 ⑵伪造、擅自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标识; ⑶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 ⑷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第八章 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
婚姻:是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为配偶的社会关系。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的生活团体。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夫一妻: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一夫一妻制,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计划生育:是指有计划的控制管理全社会人口的发展,计划生育的内容包括有计划地调整人口增长速度,提高或降低人口增长率,提高人口素质,调整人口的结构和地域分布等。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亲属:是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结婚: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禁婚亲:即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而不具有婚姻的效力。
可撤销婚姻:是指某种婚姻关系虽然具有了婚姻的形式要件,但该结合因欠缺当事人的真实婚姻合意,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
离婚:是夫妻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就离婚及其相关的问题达成协议,婚姻登记机关经过认可,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离婚制度。
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条件。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女子,包括未婚男女所生子女,已婚男女与第三人所生子女,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等。
救助措施:是指有关组织对妨害婚姻家庭行为的受害人提供的援助。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以及有关的国家机关。
继承法:是调整因公民死亡而发生的财产继承关系,确定遗产归属的法律规范。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继承权丧失:是指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失去其取得被继承人遗产之资格的法律制度。
继承顺序:是继承法所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参与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代位继承:是指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
转继承:是指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取得的一项继承制度。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由遗赠人与作为扶养人或集体组织签订的,关于扶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和协议。
1、婚姻家庭法的特征、基本原则
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主体的广泛性; 婚姻家庭法在内容上具有深厚的道德伦理性; 婚姻家庭法中多为强制性规范。
基本原则:
⑴婚姻自由; ⑵一夫一妻; ⑶男女平等; ⑷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⑸计划生育。
2、亲属的种类和亲等
答:亲属的种类有:配偶;血亲(自然血亲、拟制血亲、姻亲)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
3、结婚的条件和结婚的程序
结婚的条件:
⑴必须具有结婚的合意; ⑵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 ⑶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的程序:
⑴申请,要求结婚的当事人应当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结婚申请; ⑵审查,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提供的证件和证明进行审核和查证; ⑶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预见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4、夫妻人身权和夫妻财产权
夫妻人身权亦称配偶身份权,是夫妻之间在配偶身份状态下相互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的统称。
包括:
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有平等的婚姻住所决定权; 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财产权主要有夫妻的共同财产; 个人财产以及约定财产。
5、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答:协议离婚亦称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就离婚及其相关的问题达成协议,婚姻登记机关经过认可,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离婚制度;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是否离婚或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经济帮助、债务清偿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在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经人民法院审理,以调解或判决方式处理离婚纠纷的一种离婚制度。
6、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⑴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⑵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⑶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⑷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⑸子女负有不得干涉父母再婚的义务。
7、妨害婚姻家庭的法律责任
妨害婚姻家庭的法律责任主要有
⑴民事责任;包括对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负有扶养、扶养、赡养义务的人给会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离婚损害赔偿。⑵行政责任。《婚姻法》第43条第3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⑶刑事责任; ⑷《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⑴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⑵保护老人和儿童合法权益原则; ⑶男女平等原则; ⑷互谅互让原则;
9、遗产和继承权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它的范围包括:
⑴公民的收入; ⑵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⑶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⑷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⑸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⑹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⑺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享有的依照法律规定和或者被继承人的遗嘱指定而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主要包括:
⑴接受继承或者放弃继承的权利; ⑵保管遗产的权利; ⑶参与遗产分配的权利; ⑷执行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的权利; ⑸当继承权遭受侵害时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
10、法定继承
答: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11、遗嘱继承和遗赠
答:遗嘱继承是指依照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遗吃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财产继承方式;遗赠是指遗赠人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或全部赠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个人或社会组织,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第九章 经济法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反垄断法:是有关禁止阻碍、限制或防害竞争的企业间协议、合谋、联合行动和滥用经济优势等垄断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答: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动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国家为克服市场调节的局限性,盲目性而制定的调整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需要由国家监管与协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调整对像:是在国家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主要包括(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调控关系)
2、经济法的主体及分类
答:经济法的主体广义的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即依照经济法律规范规定享有经济权利(或职权)、承担经济义务(或职责)的当事人。狭义的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主体制度成立的主体。
经济法的分类主要分为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两大类,经济管理主体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设立,先例国家管理职能的各国家机关。经济活动主体主要是指依法设立,直接从事生产、流通、服务和经济协作等活动的各类企业、组织和个人。
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经营者违反该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3、消费者权益与经营者义务
答:答:消费者权益或称“公民消费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经营权义务是指经营者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和实现消费者的生活消费需要的责任。
4、税收的概念及其与税法的关系
答: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管理职能和其他特定目的的需要,授权政府专门机构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向居民、非居民就其所得、财产或者行为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课征,是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特定之债。税收与税法的关系:税收是税法的实质内容,是税法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税法是税收的法律形式,是确保税收收入规范、稳定、及时实现的制度保障。“有税必有法,无法必无税”。
5、金融法的概念与基本内容
答:金融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以确定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责权限并调整在金融活动中形成的金融监督管理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法大致可分为金融主体法(组织法)、金融调控法、间接融资法、直接融资法、期货期权与外汇法(特殊融资法)、金融中介业务法等六个部分。
6、环境保护法以及的基本法律制度
答:环境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社会公害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确立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基本法律制度主要有环境标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环境监测制度。
7、自然资源法,自然资源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
答:自然资源法:是指调整人们在保护、管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自然资源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是自然资源规划制度;自然资源许可证制度;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8、消费税
是对消费品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再选择某一特定环节征收一次消费税,而非道道征税
9、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捍诉讼的时效
10、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
第十章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某种具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国家通过保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
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或一周内从事生产或工作的时间,即劳动者每天应工作的时数或每周应工作的天数。
休息休假:又称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外自行支配的时间。
工资:是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国家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并规定工资的法律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参加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
养老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退出劳动岗位时,可以从养老保险基金中领取养老金,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可以获得必要的医疗费资助和疾病津贴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失业劳动者在法定期间内给予失业保险金,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负伤、致残、死亡或患职业病,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必要补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是指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从生育保险基金中获得必要补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1、劳动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答: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适用范围:
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⑵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
⑶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
⑷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的特征、内容与期限
答: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关于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规定。劳动合同的特征:
⑴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⑵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受法律、法规和集体合同的约束;
⑶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的内容:其主要表现在条款上,即
⑴劳动合同期限; ⑵工作内容; ⑶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⑷劳动报酬; ⑸劳动纪律; ⑹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⑺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和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有固定期一般为一年、三年、五年等,无固定期是指不规定合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一般是工作满10年以上双方同意续延的可以订立无固定期合同。
3、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答: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依法成立、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劳动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增减。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4、工资立法原则
⑴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 ⑵同工同酬原则; ⑶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的原则。
5、社会保障的概念和特征
答:社会保障:是国家法律强制规定的,由国家和社会出面举办,对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等。其特征是安全性、强制性、社会性以及互助性。
7、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答:社会保险法是社会保障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养老保险法、医疗保险法、失业保险法、工伤保险法和生育保险法。
8、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刑法
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主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故意: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助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立功: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是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表现。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一定时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1、刑法的任务和适用范围
答:刑法的任务是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使人民安居乐业,这也是全国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适用范围:刑法的空间效力(指刑法与刑法的时间效力。
2、犯罪特征和犯罪构成
犯罪的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犯罪构成的要件主要包括犯罪的客体(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罪主观方面(指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以及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3、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答: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当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当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损害另一种合法利益的行为。
4、犯罪的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
犯罪的既遂:是指已经成立直接故意的犯罪,客观方面具备刑法所规定的结果或者行为的犯罪形态,包括行为犯、举动犯、结果犯和危险犯。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的行为。
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5、共同犯罪、形式和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答: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其形式主要包括一是以共同犯罪的故意形成的时间可以划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二是以共同犯罪能否任意形成可以划分为任何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三是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明确的分工可以划分为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四是以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或分为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
犯罪人的种类:我国刑法根据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6、刑罚的种类和适用
答: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主型是指只能独立适用而不能附加于其他刑罚适用的刑罚方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附加刑是指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四种。
刑罚的适用主要表现刑罚裁量,指被指控犯罪的被告人依照刑法的规定裁量和决定刑罚的一种刑事审判活动。分别有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四种量刑方法。
第十二章 诉讼法
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解决各种案件争讼的专门活动,一般分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种。
证据: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及各种方法、信息。
举证责任:也称为证明责任,是指当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上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所负有的接受不利裁判的诉讼风险。
督促程序:是指对于债权人提出的以给付一定数量金钱、有价证券为标的的财产请求,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单方面请求,不经过开庭审理,以他的主强为内容,直接向债权人发出支付命令的非诉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当事人基于法定理由而提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申报权利,如无人申报,则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权的非讼程序。
自诉案件:是指可以进行调解,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的案件。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引起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者主要阶段的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1、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答: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规则。基本原则具有指导性、规范性、理念性等特点。
基本制度包括⑴合议制度:指法院审判案件原则上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目的是为了发挥集体智慧,确保案件的正确处理。⑵回避制度:是指行使审判权的审判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在遇到可能影响案件客观公正处理的情形时,应当公正性;⑶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审判案件的过程应当向当事人以及社会上的一般群众公开。⑷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上下两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2、诉讼中的证据种类与举证责任
答:诉讼证据的种类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七种.举证责任也叫证明责任,是指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上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所负有的接受不利裁判的诉讼风险。
3、民事诉讼的普通程序
答:普通程序是最系统、最完备、基础的程序,他由三个阶段构成:⑴起诉与受理;⑵法院对起诉的审查和受理;⑶开庭审理。
4、刑事侦查程序
答:刑事侦查程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主要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发现和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和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各种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及时采取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继续犯罪、毁灭证据、伪造证据,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侦查应当遵循迅速及时、客观全面、深入细致、遵守法制和保守秘密的原则。
5、行政诉讼的范围
答:行政诉讼乐园包括:
⑴不服行政处罚的行为; ⑵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⑶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⑷对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许可证、执照或者不予答复不服的案件; ⑸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被拒红绝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⑹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⑺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⑻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6、法律援助制度
答:又称为法律扶助制度,是国家为了保证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切实得以实现,对需要运用法律救济手段维护自己法定权利不受侵害,但又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和法律服务费用的当事人以及某些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减费法律服务或减免诉讼费,以保障其司法权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
7、提起行政诉讼符合的条件:
⑴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⑵有明确的被告; 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8、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
第十三章 国际法
国际法:是指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指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且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包括: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国际合作原则、民族自决原则等。
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国际习惯:是一种不成文法,指已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和做法。
国家的基本权利:国家根据主权所享有的固有权利称为国家的基本权利,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国家管辖权:指对国家的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性管辖和普遍管辖。
国籍:是指一个人隶属于某一特定国家而成为该国国民的法律资格或身份,是与该国固定的法律联系,也是国家对其实行外交保护权利的依据。
人权的国际保护:是指国际组织对人权的保护。
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国家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一国的领土由边界分开。
国际组织:是指由国家或其政府基于国际条约所创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不包括由不同国家的民间团体、个人创立的非政府国际组织。
联合国:是世界上最大最重要的国际政治组织。联合国安理会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是联合国惟一有权采取维护和平和安全行动的机构。
法律冲突:是指不同国家的民商事业立法对同一涉外民商事关系作了不同的规定,而同时又互相承认民商事立法具有域外效力,从而导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出现矛质或抵触。
冲突规范:是指明某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准据法:经冲突规范的援用而用来具体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特定国家的实体法称为准据法。
公共秩序保留:如何一国法院根据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而适用该外国法将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则国内法院可以此为理由限制或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此为冲突规范适用中的公共秩序保留。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调整合同的成立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卖方承担的主要义务包括交付货物、货物与合同规定相符、交付单据、保证交付的货物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买方主要承担支付货款和收取货物的义务。买卖双方都有保全货物的义务。
Incoterms2000:《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卖方与买方之间的责任、风险、费用作了详细、明确的划分,反映了货物的价格构成和交货及装运条件。
国际技术许可协议:指有权阻止其他人利用或使用某项技术的人(许可方),同意其他人(被许可方)使用该项技术从而收取费用的协议。
特许经营:是指开发特定商业制度的特许方,允许被特许方根据特许方规定的条件有偿使用该制度。
世界贸易组织:是全球性的贸易组织,其基本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更有活力的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制,通过规范成员间的贸易关系,促进世界贸易的自由化进程,但世界贸易组织并不直接干预成员内部政策。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通过争端解决报告,采取一票通过(反向一致)原则,被裁决违反义务的成员,采取撤销或修改措施的方式,履行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或建议。
反向一致:即除非全体成员一致不同意通过报告,该报告即获得通过。
1、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答:其实质是二者有不同或冲突规定时何者优先适用的问题,以及国内法没有相应规定能否直接适用国际法的问题。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在国内法院程序中,这一问题体现为当事人可否直接援引国际条约主张权利、进行抗辩,国内法院能否直接援引国际条约进行判决。归根结底是一个国家在国内如何执行国际法的问题。
2、联合国的作用
答:联合国设六个主要机关: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联合国大会是一个审议和建议机关,无权迫使任何一国采取行动。安全理事会由五个常任理事国和十个非常任理事国组织,是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负有主要责任并惟一有权采取维护和平和安全行动的机关。常任理事国具有阻止决议通过的否决权。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依据《国际法院规约》进行活动。
3、国际人权保护
答:是指国家按照国际法,通过条约,在尊重与保护人权方面进行合作。
4、世界贸易组织及其规则。
答:世界贸易组织是全球性的贸易组织,其基本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更有活力的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制,通过规范成员间的贸易关系,促进世界贸易的自由化进程,但世界贸易组织并不直接干预成员内部政策。
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规则的适用遵循累积适用的原则,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应遵循所有的规则或义务,某一规则的适用不排除其他规则的适用,某一协议的适用,不排除其他协议的适用,法律规则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共同适用关系,而非相互排斥关系。
5、中国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是: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