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
目 录
一、发展现状 2
(一)建设应用成效 2
1.业务应用系统建设蓬勃发展 3
2.数据管理和服务能力大幅提升 4
3.“五网三云”一体化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完成 6
4.质效型运维保障体系初步落地应用 6
5.信息安全体系已经初具规模 7
6.顶层设计体系推动信息化建设高质量发展 7
(二)主要问题分析 8
1.信息系统一体化、智能化水平有待提升 8
2.数据驱动和知识服务能力有待提升 9
3.云网设施资源统管和智能调度能力有待提升 9
4.质效型运维保障体系有待推广 9
5.信息安全主动防护和保障能力有待提升 10
6.总体设计和科技创新示范有待推广 10
二、发展需求 11
(一)形势发展需求 11
1.需要满足提升国家治理效能需求 11
2.需要满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求 12
3.需要满足推进科技强国建设需求 12
4.需要满足全面深化司法改革需求 12
5.需要满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需求 13
(二)业务发展需求 13
1.需要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 13
2.需要不断提升审判执行质效 14
3.需要实现科学管理决策 15
4.需要筑牢廉洁自律防线 16
5.需要着力推进国家治理 16
(三)技术发展需求 17
1.云计算方兴未艾 17
2.大数据高质发展 17
3.物联网日益普及 17
4.人工智能引领变革 18
5.5G通信加速落地 18
6.区块链守正创新 18
7.国产化安全可控 18
(四)建设发展需求 19
1.需要推进智能协同应用转型升级 19
2.需要提升数据和知识服务能力 21
3.需要基础设施满足泛在接入和智能管控需求 22
4.需要持续提高运维服务保障水平 22
5.需要提升综合安全管控能力 22
6.需要提升人民法院顶层设计水平 23
三、指导思想、发展思路和建设目标 23
(一)指导思想 23
(二)发展思路 24
1.围绕“寻找事实、寻找法律”基本属性 24
2.坚持“五个原则” 25
3.着力“六个方面” 26
4.突出“五个特征” 28
5.实现新的“两步跃升” 29
(三)建设目标 29
四、重点任务 31
(一)完善升级智能协同应用系统 31
1.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 32
(1)加强在线多元解纷能力建设 32
(2)完善诉讼服务中心一站解纷功能 33
(3)推进中国移动微法院应用 33
(4)整合建立一体多维的司法公开资源 34
(5)构建人民法院多渠道媒体传播体系 34
2.强化智能辅助办案和业务协同应用 35
(6)电子卷宗流转驱动的审判业务集成贯通 35
(7)建设完善支持四级法院联动接访的涉诉信访业务系统 36
(8)推进全流程伴随式审判智能辅助应用 36
(9)拓展审判协同业务应用 37
(10)建设移动审判办案系统 37
3.融合区块链等新技术实现执行高效智能 38
(11)加强执行办案智能辅助应用 38
(12)完善执行指挥中心综合管理平台 38
(13)拓展各项执行业务向移动应用延伸 39
(14)强化执行工作与司法链智能合约的融合应用 39
4.聚焦案件、政务、人事加强智慧管理建设 39
(15)构建法院干警统一工作桌面 40
(16)完善行政办公系统 40
(17)推进司法人事精细化管理 41
(18)拓展自动化、静默化、智能化司法管理功能 41
(19)建设互联网综合办公平台 42
(二)建设司法数据中台和智慧法院大脑 42
1.建设司法数据中台 42
(20)持续汇聚内外部数据资源 42
(21)建设全方位数据治理体系 43
(22)建设多源多态数据融合体系 43
(23)建立司法大数据共享应用机制 44
(24)形成数据智能推荐分发能力 44
2.建设智慧法院大脑 45
(25)建立知识自动生成机制 45
(26)建立知识服务共建共享机制 45
(27)建设智能化辅助支撑能力 46
(28)推进司法大数据深度挖掘应用 46
3.推进司法链平台综合应用 47
(29)提升司法链平台基础能力 47
(30)全面推广司法链平台落地应用 47
(三)构建一体化智慧云网设施 47
(31)完善升级网络基础设施 48
(32)提升云网设施一体化服务能力 48
(33)强化全国法院云服务的对接应用 49
(34)推进重要业务场所的标准化智慧化升级 50
(四)建设完善可视化质效型运维管理体系 50
(35)建立质效型运行评价指标体系 51
(36)健全质效型运维管理服务规范 51
(37)优化运维组织架构 51
(38)完善可视化质效型运维管理平台 52
(39)建立信息化运行质效分析评估机制 52
(五)夯实基于分析联动的主动安全防御体系 53
(40)优化完善隔离交换和边界管控类基础设施 53
(41)优化完善身份认证和权限管理类基础设施 53
(42)优化完善安全管控和安全运营类基础设施 54
(43)健全补强云安全体系 54
(44)健全补强数据安全体系 55
(45)构建体系化主动安全防御机制 55
(六)加强科技创新工作 56
(46)创新开展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设计 56
(47)推动公共安全和人工智能等技术领域研发 56
(48)持续提升智慧法院建设应用成效 57
(49)健全信息化培训和应用推广宣传机制 57
(50)推进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 58
五、保障措施 58
(一)坚持党的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59
(二)加强组织协调,协同推进落实 59
(三)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60
(四)深化教育培训,提升队伍素质 60
(五)争取经费支持,加强绩效评估 60
(六)做好政策衔接,优化机制落实 61
(七)加大监管力度,合法合规建设 61
(八)跟踪反馈总结,迭代学习提升 62
附表:重点建设任务实施路线图 63
附图1: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目标图像——总体框架 93
附图2: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目标图像——智能协同应用之总图 94
附图3: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目标图像——智能协同应用之智慧服务 95
附图4: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目标图像——智能协同应用之智慧审判 96
附图5: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目标图像——智能协同应用之智慧执行 97
附图6: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目标图像——智能协同应用之智慧管理 98
附图7: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目标图像——数据知识服务 99
附图8: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目标图像——一体云网设施 100
附图9: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目标图像——运维保障体系 101
附图10: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目标图像——主动安全体系 102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各级法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根本目标,积极贯彻网络强国战略,推动信息化实现了由被动向主动、由局部向全局、由基础建设向全面应用、由网络为中心向数据为中心的巨大转变,建成了以“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为主要特征的智慧法院,有力支持了诉讼服务、审判执行、司法管理和廉洁司法等各项工作,推进了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信息时代的世界法治文明贡献了中国智慧,提供了中国方案。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大显身手,突出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文明的体制优势、制度优势和能效优势。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迈入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发展阶段到来之际,我国发展环境面临深刻复杂变化,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赋予了人民法院更加崇高的使命和职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司法为民和公正司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必将进一步推动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现代化,以信息化和智能化为主要特征的新一轮科技革命为多元解纷、诉讼服务和审判执行方式继续实现突破和创新提供了新的支撑,后疫情时代必然要求人民法院进一步完善与经济社会“绿色复苏”发展相适应的组织、建设、运行和管理形态。人民法院要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紧扣推动高质量发展主题,围绕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致力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坚持系统观念,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在“十四五”期间全面统筹和深化建设更加符合司法规律、更加适应改革要求、更加突出智能化、一体化、协同化、泛在化和自主化特征的智慧法院,为全面提升平安中国建设水平,实现“十四五”时期经济行稳致远、社会安定和谐,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
“十三五”期间,在最高人民法院强力推动下,各级法院高度重视信息化工作,建设了全面覆盖、移动互联、跨界融合、深度应用、透明便民、安全可控的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建成了以“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为主要特征的智慧法院,总投资约218亿元。
(一)建设应用成效
人民法院已经建成了“网络覆盖最全、业务支持最多、数据存量最大、公开力度最强、协同范围最广、智能服务最新”的智慧法院体系,在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审判执行、服务司法管理、服务廉洁司法、服务国家治理等方面应用成效显著。
1.业务应用系统建设蓬勃发展
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全国各级法院均建成了诉讼服务网、诉讼服务大厅、12368诉讼服务热线并上线应用中国移动微法院,各中基层法院和海事法院实现了跨域立案服务全覆盖;最高法院建成了诉讼服务指导中心信息平台并形成了面向全国的质效评估体系;全国95%以上的法院建成并应用了人民法院调解平台,75%以上的法院建成并应用了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平台;最高法院完成了全国法院统一的裁判文书、执行信息、案件流程、庭审直播四大公开平台的全面升级,并拓展建成了贯通全国四级法院的“减假暂”案件、破产案件、司法案例等信息公开平台;各级法院加快推进网站、微博、微信、手机APP等多渠道司法公开,初步形成了报、网、端、微、屏多平台一体化的新型融合传播模式。
全面覆盖核心业务的审判支撑系统总体建成。全国各级法院建成了审判办案平台和互联网庭审平台,实现了疫情防控期间在线庭审“不打烊”,杭州、北京、广州三地互联网法院实现了案件“全程在线”审理;93%以上的法院建成了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系统,73%以上的案件随案生成电子卷宗;各级法院建成了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和信访管理系统;最高法院建成了司法协助、海事审判、企业破产重整等案件信息平台并向全国法院推广应用;高级法院全部实现了减刑假释案件网上办理,60%以上的法院实现了刑事案件跨部门协同办案。
执行信息化上下一体内外联动格局实质运转。最高法院建成了覆盖全国法院的执行办案平台,执行流程化、规范性和应用成效显著提升;部署了贯通全国四级法院的执行指挥中心综合管理平台,初步实现了上下一体联动、内外协调统一的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机制;65%以上的高级法院建成了移动执行系统并实现了数据对接;全国法院建成了“一案一账号”案款管理系统,初步开展了执行全流程无纸化办案、执行标的物精细化管理、执行事项集约化办理等应用探索,更好满足了各项执行工作的需要。
覆盖人案事的行政综合管理应用不断拓展。全国各级法院建成了行政办公系统,近85%的高级法院实现了辖区电子公文三级贯通;全国各级法院建成了覆盖教育培训、业绩档案、编制管理、人才管理、离退休干部管理等业务的队伍管理平台,最高法院建设完善了中国法官培训网、最高人民法院云课堂、中国司法案例网等教学资源平台;近85%的法院完成了案件质量评查、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运行态势分析等审判管理相关系统建设;近85%的高级法院建成了综合信息门户系统,实现了业务应用系统的入口集成。
2.数据管理和服务能力大幅提升
覆盖核心数据的司法审判信息资源库全面建成。最高法院建成了覆盖审判执行、司法人事、司法研究、司法政务、信息化管理、外部数据等六大类数据的国家司法审判信息资源库;实现了全国四级法院案件信息与裁判文书汇聚管理,案件信息超过2.18亿件,裁判文书达到5.59亿份,有效支撑了司法统计、案件与裁判规律等大数据分析需要;93%以上的高级法院建成了本辖区司法审判信息资源库。
贯通全国法院的数据质量管理体系已经形成。最高法院建成了贯通全国四级法院的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案件结构化数据置信度长期稳定在99%以上;各高级法院基本实现了本辖区核心数据的集中管理,建立了司法数据资源质量管控机制或数据治理管控应用系统。
司法大数据分析与知识服务初见成效。最高法院以数据汇聚为基础,初步实现了全国法院人事、案件、涉案财物等数据的“人、案、物”关联,提供了立案辅助、类案检索、诉讼风险评估、文书质检、当事人画像等知识服务,累计制作发布了专题分析报告超过860份。
覆盖全国的两级数据共享交换体系实质运转。最高法院与70%以上的高级法院建成了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初步形成了以最高法院和各高级法院为中心的共享交换体系;50%以上的法院按需开展了跨业务、跨层级、跨部门、跨网系的数据共享交换与业务协同,为法院与政法、公安、检察、司法行政、银行、证券等政企单位数据交换提供了支撑。
司法链平台存证验证服务支持全国统一应用。最高法院初步建成了内外网一体化的司法链平台,面向各级法院和社会公众提供统一数据存证和验证能力;实现了执行当事人信息、限制高消费人员信息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100%上链存证,合计上链数据超过4.65亿条;初步探索和开展了实时存证、在线验证、智能合约等司法链平台应用。
3.“五网三云”一体化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完成
法院专网实现了全国四级法院100%覆盖,人民法庭接入率超过96%,完成了分布式环形骨干核心网络的架构升级;最高法院和78%以上的高级法院建成了外部专网和移动专网,积极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开展协同业务;最高法院完成了涉密网络的整合建设并与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对接,30%以上的高级法院启动了涉密网建设;最高法院和90%以上的高级法院建成了专有云并承载法院专网应用;最高法院和97%的高级法院完成了信创资源池的试点建设工作;最高法院和93%以上的高级法院通过自建或租用方式完成了开放云建设;重要业务场所信息化建设成效显著,95%以上的法院建成了信息化诉讼服务大厅,99%以上的法院建成了执行指挥中心,科技法庭覆盖率近90%;音视频应用全面推进,98%以上的法院实现了庭审音视频应用,96%以上的法院实现了执行指挥音视频应用,97%以上的法院实现了安防监控音视频应用,高级法院全部建成了覆盖辖区法院的音视频综合管理调度平台。
4.质效型运维保障体系初步落地应用
全国法院运维工作由完好型向质效型转变,最高法院基本建成了质效型运维团队、可视化质效型运维管理平台、信息化运行质效分析“三位一体”的质效型运维管理体系,50%以上的高级法院根据自身需要初步落地了本级质效型运维管理体系;高级以上法院开展了较为全面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应用系统、数据资源及信息安全运维工作;最高法院和56%以上的高级法院初步建成了可视化质效型运维管理平台,部分高级法院完成了与最高法院的数据对接,初步实现了运维工作的上下协同、运维数据的及时共享、运行质效的联动反馈。
5.信息安全体系已经初具规模
覆盖物理安全、网络安全、主机安全、应用安全、数据安全等五个层次的人民法院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初步建立;最高法院完成了21个核心和重要业务系统的等级保护测评,25家高级法院的285个系统完成了等级保护测评,最高法院和已建涉密网的高级法院全部完成了分级保护测评;最高法院建成了统一身份认证融合平台,84%以上的高级法院建成了本级平台,实现了用户身份的统一管理和统一认证,支撑了业务应用的安全访问;最高法院和90%以上的高级法院及部分中基层法院建成了跨网安全隔离交换系统,其中62%以上的高级法院按照最新标准完善增强了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控性;最高法院和56%以上的高级法院初步开展了云安全建设,具备了云主机、云应用等基本防护能力。
6.顶层设计体系推动信息化建设高质量发展
最高法院2016年印发了《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并逐年滚动修订,各高级法院均编制了本辖区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人民法院信息化“全国一盘棋”的架构基本形成;人民法院信息化标准体系已经建立,发布了105项标准,40%以上的高级法院按需扩充了本地标准规范;最高法院组织实施人民法院信息化科技创新工程,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中启动了智慧法院相关项目17项,涉及中央财政经费超过4.4亿元,53%以上的高级法院组织辖区部分法院参与了科研成果应用示范;最高法院建设了智慧法院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并实现实质运转;最高法院自2017年起逐年开展智慧法院建设评价,信息化培训和宣传工作有序推进,智慧法院应用成效和影响力显著提升;全国法院信息化组织机构逐步健全,人才队伍超过了8000人,有力保障了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主要问题分析
当前,智慧法院建设与党中央要求和人民群众、广大干警期待相比还存在不少问题,系统应用还存在差距,系统集成度还不高,部门协同度还不高,智能化水平还不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还不足,科技创新工作还有待加强。
1.信息系统一体化、智能化水平有待提升
各类分散的应用系统迫切需要集成整合,以中国移动微法院为统一入口的一体化诉讼服务格局尚未形成,以统一工作桌面为统一入口的集成化办公办案体系尚未实现,各类应用的流程节点、系统功能、数据资源的全面融合尚待设计;各类业务的智能应用能力亟待加强,核心业务链条各环节的辅助支撑水平还不够自动和智能,辅助应用效率和效果均有待提升;移动端应用服务能力有限,内外网应用尚未全面打通;面向用户体验的研发设计和实现还很薄弱,在支撑装备、交互体验等方面不能满足业务需要。
2.数据驱动和知识服务能力有待提升
国家司法审判信息资源库的数据资源还需进一步丰富,数据关联融合还需进一步加强;司法大数据深度分析和应用在地方法院还未全面展开,面向用户的数据主动推荐能力还不足,面向应用的知识服务不够丰富;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未覆盖全国法院,共享信息资源目录仍需完善,数据共享缺少有效管控手段;司法链平台基础存证验证应用场景和成效有待丰富提升,跨链互认标准和协调机制尚未建立。
3.云网设施资源统管和智能调度能力有待提升
法院专网的结构设计和应用实效仍需提升,移动互联、跨网协同、泛在接入等方面有待突破;互联网传输协议有待升级;涉密网联通范围有待扩展;电子政务外网的应用效能有待加强;专有云资源的弹性服务能力有待优化,智能化服务种类和范围有待扩展;最高法院与各高级法院的专有云上下协同和一体化服务能力有待加强;信创资源池建设刚刚起步,尚未实现规模化部署应用,与利旧资源池的异构统管和统一服务有待深化;重要业务场所在信息化领域的标准化与智慧化水平尚需提高,软硬件设施有待丰富完善,视频会议等音视频应用系统跨区域协同能力有待提升;量子技术等超前沿技术在法院场景的应用有待探索。
4.质效型运维保障体系有待推广
“一体两翼”的质效型运维保障体系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建成,质效运行分析和应急管理体制机制仍需完善;运维保障距离一站式质效型运维服务仍有差距,可视化质效型运维管理平台对数据资源、信息安全运行质效的监控尚不全面,基础感知、主动预警、数据推荐等能力仍有欠缺,质效分析的全面性、自动化水平和综合评估能力不够完善;仍有50%的高级法院尚未开展质效型运维管理体系建设,已开展建设的高级法院在运维保障团队技术能力、知识全面性等方面仍有欠缺,运维保障工作尚未实现统一管理,可视化质效型运维管理平台的监控能力有待提升。
5.信息安全主动防护和保障能力有待提升
人民法院信息安全保障体系还需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2.0(以下简称“等级保护2.0”)标准加强,数据安全和云安全建设还滞后于应用;统一身份认证体系尚未全面建成应用,互联网用户多源身份认证机制尚未建立;跨网安全隔离交换系统建设与最新标准存在差距,边界访问控制策略尚不完善;全网安全态势感知、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主动安全能力还不足,体系化安全运营机制、常态化渗透测试机制和实网攻防演练机制尚未建立。
6.总体设计和科技创新示范有待推广
人民法院信息系统总体设计尚未在全国法院全面开展,在集成整合等方面的作用还未充分发挥;标准化体系还需完善,应用标准规范开展信息化建设的意识还不强,标准宣贯和信息系统测评工作还需加强;科技创新能力还不能适应法院信息化高质量发展要求,科技创新成果与信息化建设需求亟待实现实质融合,以科技创新平台支撑人民法院关键技术攻关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成果评价体系尚不完善;智慧法院评价结果整改情况的反馈机制仍未建立,大部分评价数据还无法自动获取;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仍需加强。
二、发展需求
“十四五”是我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础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使当今世界正经历的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变化,国内外经济、科技、文化、安全、政治等格局都在发生深刻调整,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重大历史机遇和新的风险挑战,具有十分迫切的发展建设需求。
(一)形势发展需求
新时代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要认真分析和准确把握国际国内形势的特点和规律,以逢山开路、遇水架桥的勇气全面深化和贯彻落实国家战略部署,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创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
1.需要满足提升国家治理效能需求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将“国家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作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之一,要求“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更加健全,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彰显”。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要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充分发挥信息化支撑作用,满足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求,支撑实现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需要满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求
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在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战略和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担负着守卫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任务,责任重大,使命崇高。“十四五”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必须抢抓机遇,狠抓落实,将先进信息技术贯穿融合于人民法院全业务、全流程、全方位,突破传统手段瓶颈制约,着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力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3.需要满足推进科技强国建设需求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科技强国,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一切皆可数字化,一切都要智能化”是人民法院业务工作的鲜明特征,国内科技创新力量的蓬勃兴起能够为全面应用自主创新的新技术、新产品提供有力支撑,更将推动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建设迈向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4.需要满足全面深化司法改革需求
作为推动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与司法体制改革相辅相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将全面推进智慧法院建设作为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65项司法改革举措中有43项与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直接相关。要在更高起点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以信息化的方式支持司法改革制度化、实质化、系统化的法理支持和体制机制实现,才能于法有据、依法推进。
5.需要满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需求
突如其来的疫情冲击,严重影响了世界范围内的经济运行。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面没有遭受根本性的破坏。为了保障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扎实推进平安中国建设,人民法院要弘扬和践行伟大抗疫精神,坚持共建共治共享方向,聚焦影响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提高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能力水平,以钉钉子精神狠抓改革任务落实落地,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二)业务发展需求
新时代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面向人民法院各业务条线的发展诉求,全面实现信息化建设质效新突破。
1.需要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
需要不断完善司法为民便民利民方式。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需要进一步通过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推动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构建以人民为中心的诉讼服务制度体系;需要不断完善司法救助和涉诉信访制度,探索发展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着力提升基层治理水平,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切实减轻人民群众诉累,实现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延伸到哪里、人民法院的司法服务就跟进到哪里,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
需要不断深化完善司法公开机制。贯彻主动、依法、全面、及时、实质公开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需要进一步拓宽司法公开范围、健全公开形式、畅通公开渠道、加强公开平台建设、强化信息公开技术支撑;需要深入整合裁判文书、庭审活动、审判流程、执行工作、诉讼服务、司法改革、司法行政事务等方面的信息公开,构建更加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制度体系。
2.需要不断提升审判执行质效
需要全面实现审判智能化辅助。需要以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为目标,在实现事项全程留痕、提示催办、定时提醒、实时预警、及时冻结等自动化、静默化辅助功能的基础上,进一步利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供精准智能辅助功能,提高司法公信力;需要以信息化手段支持专门法院智能化建设,完善海事法院等专门法院基础设施及专业应用研发,充分高效地发挥专门法院在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需要全面深化执行信息化支撑。需要强化新技术应用、系统整合和平台集成,进一步促进信息技术与执行工作的深度融合,不断提升执行办案效率和规范化水平;需要扎实推进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强化执行指挥中心综合管理平台对业务深度的精细化管理和业务广度的精准化管理,支撑上级法院履行对下监管职责,深化“三统一”管理模式变革;需要着力打造集执行办案、案件管理、诉讼服务、信息公开、学习培训、舆情监督等一体化的综合性移动执行平台,进一步提升执行工作和执行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3.需要实现科学管理决策
需要建立规范全面的审判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健全司法履职保障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机制,让法官集中精力尽好责、办好案,推动实现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失职必问责、滥权必追责,构建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需要明确院长、庭长的权力清单和监督管理职责,健全履职指引和案件监管的全程留痕制度;需要通过信息化办案平台自动识别、审判组织主动提交、院长和庭长履行职责发现、专门审判管理机构案件质量评查、人民法院主动接受当事人监督和社会监督等途径,推动建立全面覆盖、科学规范、符合规律的审判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需要推动辅助事务社会化集约实施。为了更好地配合内设机构改革,需要在人民法院内部推行集约立案、集约通知、集约执行查控、集约失信限高等事务集约化管理;需要充分利用市场化、社会化资源,探索实施网拍辅助、文书上网、案款发放等辅助事务和部分行政综合事务外包。
需要促进政务标准化与信息化应用融合。需要加强会议组织、公文处理、机要通信、保密管理、后勤保障等司法政务工作标准化建设,切实提升司法政务工作质效,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保障。
需要推进人民法院队伍专业化建设。需要建立统一、高效、标准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人事、案件、政务信息共享;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技术专业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司法警务信息化建设;需要推进中国法官培训网、最高人民法院云课堂建设,构建兼容、开放、共享、规范的网络培训体系,不断完善人民法院培训管理体系,推动全国法院人事管理系统化、专业化目标的实现。
4.需要筑牢廉洁自律防线
需要加强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需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全面支撑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加快构建与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相适应的制约监督体系,切实提升人民法院督察工作整体质效。
5.需要着力推进国家治理
需要以司法大数据助力社会治理创新。需要运用丰富的内外部司法审判信息资源,通过多维数据关联分析和深度挖掘反映经济社会运行态势,开创服务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新模式,推进提升国家治理效能,助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需要完善人民法院司法服务和法治保障能力。需要积极创新司法协同机制,为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自贸区建设等重大国家战略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需要进一步优化与执行合同和办理破产相关的诉讼服务和程序保障,不断健全和完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打造更好的法治营商环境。
(三)技术发展需求
新时代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要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历史机遇,面向世界科技前沿,不断向科学技术的深度和广度进军,用科技创新带动全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实现新突破。
1.云计算方兴未艾
分布式云架构体系的日臻成熟和边缘计算技术的普及应用,驱动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向“云、网、端”三位一体安全融合的架构演进,实现更加普惠、可靠、自主的计算资源、网络资源、应用资源的融合治理、泛在接入、弹性自适,支撑构建人民法院“云、网、端”融合的弹性基础设施。
2.大数据高质发展
随着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的广泛深入,各领域传统的大数据平台开始逐步演变为支持业务运行的共性数据服务平台,即数据中台。人民法院应当以司法大数据的深度分析应用为抓手,形成知识生成、服务和管理能力,实现以知识驱动认知决策的司法数据中台服务,并进一步支持人民法院智慧大脑构建。
3.物联网日益普及
通过信息传感器、射频识别技术、全球定位系统、红外感应器、激光扫描器等各种装置与技术,实时采集需要监控、连接、互动的卷宗等物品或设备以及巡回审判等过程,通过各类网络接入,支持物与物、物与人的泛在连接,实现对物品和过程的智能化感知、识别和管理。
4.人工智能引领变革
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深刻影响着人类社会,目前已经在“听、说、看”等感知智能领域达到或超越人类水准,并正在逐步实现认知智能。人工智能技术与司法制度的深度结合,是解决当前诸多司法实践所面临问题的主要途径和对策,更与深化司法体制的综合配套改革息息相关,必然要求将人工智能技术更好应用于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实践。
5.5G通信加速落地
随着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5G技术具有超高速的数据传输能力,能够实现高容量、高可靠的泛在接入。应用5G网络,将把智慧法院带入更加彻底的“网络中心”应用环境,支持构建万物云端、融合互联的泛在接入。
6.区块链守正创新
共识机制是区块链的核心和价值所在,跨链技术能够支撑实现司法区块链价值从司法存证转向协同社会治理。随着下一代区块链的创新发展与应用,依靠底层区块链平台和共识机制,能够实现司法应用程序的高公信度,支撑跨部门协同的可信应用和价值共享。
7.国产化安全可控
核心技术是国之重器,加速推动信息领域核心技术突破和自主创新是网络强国建设的必然要求。“十四五”期间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需要遵循有关政策要求和技术导向,扎实推进关键设施设备和核心业务系统的全面国产化应用和适配改造,构建真正可信、可靠、可控、可管、可持续发展的人民法院信息化体系。
(四)建设发展需求
需要坚持系统观念,针对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加强智能协同应用、数据知识服务、信息基础设施、质效型运维管理、信息安全保障、科技创新和顶层设计等各项建设工作,充分发挥信息化对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作用。
1.需要推进智能协同应用转型升级
加强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需要进一步提升人民法院诉讼服务能力,强化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工作的精确指导,进一步提升诉讼服务中心实质化化解纠纷的能力;需要统一服务入口,拓展服务功能,实现精准智能服务,推进跨域诉讼服务全面铺开,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流程的“一站式”诉讼服务,让人民群众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需要提升人民法院在线多元解纷辐射能力,畅通线上线下非诉讼与诉讼平台对接渠道,构建专业化纠纷协同联动处理平台、集约化服务平台;需要全面整合各类信息公开系统功能和数据资源,完善程序制度,提升用户体验,加强移动端司法公开能力;需要结合民法典普法等工作,加快构建全媒体网络宣传新格局。
实现与审判业务的全面融合及高质效提升。需要整合形成覆盖全部案件类型、提供精细化办案功能的统一审判办案平台,升级一体化办案功能;需要全面落实“推进网络视频申诉和群众来信办理实质化”要求,进一步完善联动视频接访功能,加强涉诉信访风险管控,支撑依法妥善解决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需要加强审判智能辅助应用与审判业务环节的深度融合;需要进一步推动跨业务、跨层级、跨部门、跨网系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加强跨网系多方在线的庭审标准化系统建设;需要进一步丰富移动办案应用。
提升执行信息自动化处理及智能支持水平。需要持续加强执行核心业务系统中的电子卷宗随案生成与深度应用,实现执行过程流转的自动化、执行惩戒措施的精准化、执行款物管理的精细化、执行事务办理的智能化;需要优化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体系,推进执行全流程无纸化办案,增强内外协同执行能力;需要实现线下执行与线上系统有效对接,加强5G技术、北斗网络、GIS、区块链等技术在执行工作中的深度应用。
支撑人案事相融合的高效管理和科学决策。需要集成各类应用形成统一入口并构建面向各层级用户的个性化工作桌面,实现工作态势分析与展示;需要实现四级法院公文贯通流转,提升公文管理智能化水平,推广移动办公应用;需要完善司法警务、纪检监察、档案管理、党建工作等司法政务业务的信息化支撑,融合打通各类行政办公系统;需要进一步加强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探索智能化辅助应用;需要加强对各类人员的精细化管理,实现干警业绩的精准测算与考核;需要实现互联网在线办理各类行政事务,拓展音视频应用,加强人、案、事多维度数据共享与业务交互。
2.需要提升数据和知识服务能力
加快形成司法数据中台。需要全面丰富内外信息资源和数据内容,进一步加强数据关联融合,大力发展智能分析手段;需要加快推进全方位数据治理体系建设;需要进一步健全人民法院数据共享交换体系,促进协同业务内外联动;需要逐步实现司法大数据共享应用。
统一构建智慧法院大脑。需要进一步拓展大数据分析的广度和深度,提升动态分析和可视呈现水平,形成智能泛在的信息主动精准推荐、精准比对能力;需要面向智慧服务、智慧审判、智慧执行、智慧管理等应用提供智能辅助支持,面向知识产权、海事海商、互联网案件等专门审判业务提供专业数据资源和服务;需要形成知识自动生成和共建共享管理机制,提升全国法院统一知识管理和共建共享水平,推动知识服务能力持续迭代提升;需要进一步完善知识服务平台的服务、管理、分析能力,实现知识服务在法院业务应用场景的全覆盖。
全面拓展司法链平台应用。需要以全面完成高可靠性数据、高公信力信息、高风险类操作等三类数据上链存证为目标,加快司法链平台内外网节点建设;需要依托区块链技术解决各级法院在数据安全、信息可信、操作合规等方面的难点;需要推动实现人民法院与金融、电商、调解、仲裁等行业间的跨链互认,支撑更为丰富的司法链应用场景。
3.需要基础设施满足泛在接入和智能管控需求
需要进一步优化网络结构和性能,增强移动泛在接入能力,满足业务应用和系统用户就近快速接入和访问需求,提升网络扩展性与传输安全性;需要进一步推进与国家电子政务网络的衔接融合,提升跨网协同应用水平;需要全面构建可弹性扩展、智能调度、按需服务、异构统管的自主可控一体化云网基础设施,加强上下协同和一体化跨节点服务能力;需要全面统筹推进重要业务场所的标准化建设和一体化集成,完善信息化设施设备,丰富智能化支撑功能;需要积极探索5G网络、无源光网络、嵌入式传感器、物联网、量子计算等新技术和新型基础设施在重要业务场所和法院应用场景的落地应用。
4.需要持续提高运维服务保障水平
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管理、组织架构明确、运行保障有效、团队执行有力的质效型运维队伍,优化完善可视化质效型运维管理平台监控覆盖能力、多维呈现能力和智能分析能力,提升信息化运行质效分析和关联评估水平,全面深化完善体系完整、管理规范、上下联动、主动智能的质效型运维管理体系;需要健全完善运维管理规范体系和评估分析体系。
5.需要提升综合安全管控能力
需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全面构建支撑新时代智慧法院建设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强化网络空间对抗能力,继续深入开展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和分级保护测评;需要进一步完善跨网安全隔离交换系统,提升边界安全防护能力;需要全面形成全国法院统一身份认证体系并与应用集成,强化法院专网用户身份真实性认证能力,提升互联网用户身份认证服务的安全性和灵活性;需要全面提升云安全防护和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防护能力;需要优化完善全网统一的安全管理能力,建立健全常态化渗透测试和攻防演练机制,提升覆盖完整攻击链条和安全事件处置全流程的主动安全防御能力;需要加强密码应用和安全性评估,推动新技术与密码融合创新。
6.需要提升人民法院顶层设计水平
需要坚持系统观念,创新方式方法,全面开展法院信息化建设总体设计,科学制定未来五年的发展规划,并加强实施监督;需要进一步加强法院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并持续推广应用;需要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主动衔接国家创新体系,完善科技创新协同机制,搭建分布式科技创新平台,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人民法院科技创新体系,促进科技创新成果与法院信息化的深度融合和落地应用;需要健全完善智慧法院建设评价、信息系统建设质量测评等体制机制和指标体系;需要建立线上线下融合培训机制,切实改变“重建设、轻应用”的观念和局面,提升应用质效;需要创新建立多渠道、全方位的法院信息化应用全媒体传播体系,树立新时代中国特色智慧法院的品牌形象;需要培养多元化复合型科技人才参与智慧法院创新发展,进一步健全完善信息化建设组织和人才队伍保障机制。
三、指导思想、发展思路和建设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发展理念和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围绕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网络强国战略,以全面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坚持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审判执行、服务司法管理、服务廉洁司法,推进智能协同应用,拓展数据知识服务,构建一体云网设施,提升质效运维水平,夯实主动安全体系,加强科技创新引领,打造全方位智能化、全系统一体化、全业务协同化、全时空泛在化、全体系自主化的人民法院信息化4.0版,推动智慧法院支持多元解纷、诉讼服务、审判执行、司法管理和辅助决策能力水平实现新的跃升,构建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互联网司法模式,创造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发展思路
1.围绕“寻找事实、寻找法律”基本属性
围绕“寻找事实、寻找法律”这一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属性,以全面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目标,综合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先进信息技术,建设以知识为中心、智慧法院大脑为内核、司法数据中台为驱动的人民法院信息化4.0版,面向司法人员、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和其他部门提供全新的智能化、一体化、协同化、泛在化和自主化智慧法院服务,创新审判模式,优化诉讼流程,助推司法改革,为更加客观寻找事实、更加精准适用法律提供坚强的科技支撑。
2.坚持“五个原则”
坚持以创新谋发展。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现代科技与法院工作深度融合,主动融入国家创新体系,深度参与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高新技术领域重点研发计划,推动人民法院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建设,加快科研成果转化,持续提升智慧法院智能化水平。
坚持以集成促融合。以更加科学的顶层规划和更加详实的总体设计为指导,加强多元解纷、诉讼服务、审判执行和司法管理等各类信息系统内外部集成,充分运用共性基础平台、智慧法院大脑、司法数据中台、统一应用门户等提供融合化数据服务、知识服务和业务服务,系统提升智慧法院一体化水平。
坚持以协同提质效。着力打通多元解纷、诉讼服务、审判执行、司法管理等业务环节,全面协同内外部门,加强平台对接和资源共享,形成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域的全方位协同体系,实现业务高效办理,整体提升智慧法院协同化水平。
坚持以泛在强服务。依托移动互联网、5G等技术,全面支持各类用户,使用各类终端,泛在化接入各类网络,为多元解纷、诉讼服务、审判执行、司法管理等业务提供更多元的渠道、更灵活的方式、更高效的服务,实现业务跨网系办理,全面提升智慧法院泛在化水平。
坚持以自主保安全。全面贯彻自主可控要求,积极开展软硬件产品的融合适配和普及应用,实现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业务系统的安全可靠,构建可信、可靠、可控、可管、可持续发展的人民法院信息化体系,稳步提升智慧法院自主化水平。
3.着力“六个方面”
推进智能协同应用。突出智能服务,突出共享协同,以体系集成的功能模块为基础,加强系统建设整合、平台对接和资源共享,建成上下贯通、横向协同的智慧服务、智慧审判、智慧执行、智慧管理系统,充分融合数据驱动和知识服务,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和法院干警,多元解纷、诉讼服务、审判执行、司法管理等各类业务提供基于数据驱动的智能和协同信息化应用。
拓展数据知识服务。持续汇聚、融合司法大数据和经济社会发展数据资源,聚焦智慧法院大脑和司法数据中台,构建司法人工智能综合引擎,提升数据驱动、知识生成和智能服务能力,面向各类用户提供精准数据推荐服务,面向各类应用提供智能辅助支持和知识服务,支持高层次司法决策和社会治理态势分析预警。拓展基于司法链的业务应用场景,推动存证验证、可信操作和智能合约等与审判执行工作的全面融合发展。
构建一体云网设施。遵循自主可控原则,围绕全国法院专网一朵云、一张网目标,提升各类软硬件基础设施国产化配置水平,综合应用5G切片、边缘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重要场所的标准化建设和一体化集成、各类终端的全场景泛在化接入和网间信息安全交换、异构多云的统一管理、就近接入和弹性服务、云网一体化管理和智能化调度,为智慧法院各类信息系统提供坚实基础。
提升质效运维水平。健全完善以质效型运维保障服务为主体、以质效型运维管理规范和质效型运维评价指标体系为支撑的可视化质效型运维保障体系,优化运维组织架构,基于全面客观的信息系统运行评价指标体系,提高信息系统运行态势全生命周期自动感知、动态监控和可视化展现能力,确保各类系统运行数据获取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提升运行质效智能分析和研判预警能力,为智慧法院建设应用成效持续提升提供重要保障。
夯实主动安全体系。严格遵循等级保护和分级保护要求,优化完善身份认证和权限管理机制,支持不同业务应用的多源身份认证;进一步强化安全隔离交换和边界防护措施,实现隔离交换合规性全面审查;优化完善安全监控和安全运维体系,有效支持安全态势预警和安全事件协同处置;健全补强云安全体系,保障云平台及云上业务安全稳定运行;加强数据安全体系建设,保障司法大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不断提升基于安全态势的主动防御能力,构建智慧法院信息系统全方位安全保障体系。
加强科技创新引领。以信息系统总体设计为主线,创新智慧法院顶层设计方式方法,围绕公共安全和社会治理智能化,谋划国家重点研发专项,开展公共安全和人工智能等技术领域重点研发,为重点工程实施、应用质效评估、智慧法院宣传推广等提供先进技术引领和支撑,促进智慧法院体系工程不断升级完善。
4.突出“五个特征”
全方位智能化。全面深化机器学习、知识图谱和神经网络等人工智能技术与法院业务深度融合,运用智慧法院大脑、司法数据中台和司法人工智能综合引擎,为各类司法业务和用户提供精准的数据服务、丰富的知识服务和高度适配的智能辅助支持。
全系统一体化。积极贯彻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要求,大力推动基础设施集成、应用集成、数据集成、知识集成和门户集成,切实解决信息系统长期存在的条块分割、数据孤岛等突出问题,为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供坚实支持。
全业务协同化。统筹优化人民法院内外部业务流程、管理流程和服务流程,完善机制标准,打通技术瓶颈,支持构建跨业务、跨层级、跨部门、跨网系的人民法院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体系,全面提升司法工作质效。
全时空泛在化。充分发挥5G移动互联技术高速率、高容量、低延迟、低能耗、低成本和大规模设备连接的综合优势,全面推动基础设施、业务应用和智能服务向移动端延伸拓展,构建泛在、灵活、便捷、多元的智慧法院信息系统。
全体系自主化。全面贯彻落实安全可靠和自主可控的有关要求,在满足业务系统稳定运行的前提下,目标明确、扎实推进、平滑过渡,逐步实现关键基础设施的国产化替代,实现重要业务系统的适配应用。
5.实现新的“两步跃升”
在“十三五”期间智慧法院建设实现两步跃升的基础上,抢抓人工智能、5G、区块链等新一轮信息技术发展机遇,在“十四五”期间实现人民法院信息化4.0版新的两步跃升。
到2022年底,基本建成人民法院信息化4.0版总体框架。智能应用在多元解纷、诉讼服务、审判执行、司法管理、司法决策等方面作用得到凸显,一体化系统集成和资源汇聚效应初具规模,人民法院内外协同机制和支撑平台初步建成,多元终端泛在化接入模式基本实现,云网一体平台基本满足高级以上法院应用需求,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应用系统国产化替代和适配在高级法院率先示范,“三位一体”可视化质效型运维保障体系基本形成,等级保护和分级保护措施总体落实。
到2025年底,人民法院信息化4.0版在全国法院得到普及推广和深化完善。智能应用全面融入法院全业务、全流程、全方位,“大平台共享、大系统共治、大数据慧治”的人民法院综合协同业务平台全面集成各类应用服务,智慧云网一体架构全面支撑应用灵活部署和终端泛在接入,基础设施和应用系统自主可控和安全可靠全面实现,“三位一体”可视化质效型运维保障体系全面建成,主动安全保障体系全面夯实。
(三)建设目标
到2022年底,基于智慧法院体系工程科技创新和总体设计成果,以智慧法院大脑为内核、司法数据中台为驱动、智能化水平显著提升、一体化、协同化、泛在化、自主化建设和应用成果在部分法院得到示范验证的人民法院信息化4.0版总体架构基本建成。面向多类终端的中国移动微法院和支持个性化配置的统一工作桌面分别成为互联网和法院专网应用统一入口,集成不少于60%的应用系统;智能化应用覆盖率不低于60%,全国法院协同业务信息共享率达到60%,跨部门协同应用技术体系基本形成;高级以上法院和有条件的中级法院实现审判执行等业务应用向移动端拓展;司法审判信息资源完整率不低于90%,基本建成司法大数据融合库,数据关联度达到50%,智慧法院大脑的数据和知识服务覆盖不少于40%的业务场景,司法区块链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应用场景不断丰富,上链法院节点达到60%;云网基础设施架构持续优化,高级以上法院和有条件的中级法院重要业务场所接入5G切片网络;“三位一体”可视化质效型运维保障体系覆盖30%以上的高级法院;主动安全架构在最高法院和部分高、中级法院得到验证,安全防护、身份认证、跨网交换、主动防御能力大幅提升;持续开展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和分级保护工作,备案率达到100%,测评及其通过率超过80%;符合司法改革需求和新兴技术发展趋势的智慧法院标准体系、科技创新技术体系、成效评价指标体系、人才队伍保障体系逐步完善,在全面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进一步彰显社会公平正义中发挥突出作用。
到2025年底,智慧法院体系工程科技创新全面示范,总体设计全面应用于各级法院信息化建设,以知识为中心、基于智慧法院大脑和司法数据中台的数据驱动和知识服务广泛应用,应用智能化和协同化水平全面提升,智慧一体云网覆盖全国法院,主动安全体系成熟可靠,质效型运维保障体系支撑覆盖全国各级法院。支持智慧服务、智慧审判、智慧执行、智慧管理的人民法院信息化4.0版全面建成,集成整合100%的应用系统;智能化应用覆盖率达到100%,全国法院协同业务信息共享率达到100%,按需实现跨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全国各级法院审判执行等业务应用全面向移动端延伸;司法审判信息资源完整率达到100%,司法大数据融合库进一步完善,数据关联度达到90%,数据置信度稳定在99%以上,智慧法院大脑数据和知识服务100%覆盖核心业务场景,司法区块链覆盖全国各级法院;5G切片网络全面建成并实现各级人民法院接入,全国法院云网基础设施架构优化改造完成;质效型运维保障体系、主动安全体系、技术标准体系、科技创新体系、成效评价指标体系、人才队伍保障体系全面建成并覆盖全国四级法院,全面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文明、实现更高层次的数字正义提供坚强的科技支撑。
四、重点任务
“十四五”期间全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应完成6大类共50项任务,实施路线图和时间表见附表。总投资估算约285亿元。
(一)完善升级智能协同应用系统
以智能服务和共享协同为重点,以体系集成的功能模块为基础,集成整合完善各类应用系统,充分融合数据驱动和知识服务,建成高度智能、上下贯通、横向协同、泛在接入的智慧服务、智慧审判、智慧执行、智慧管理系统,为各类用户提供智能、协同、泛在的一体化应用服务。
1.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
优化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夯实诉讼服务中心一站解纷功能,做强中国移动微法院,完善诉讼服务平台和司法公开平台,深化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与应用,融合线上线下资源渠道,全面打造多元解纷、在线诉讼、司法公开和民法典宣传等一站式服务体系,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1)加强在线多元解纷能力建设
最高法院会同高级法院优化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推进案件类型全覆盖,进一步完善与仲裁、公证等平台对接,成为集成调解主渠道,实现自动推荐解纷方式和争议解决方案、智能推荐调解员等智能辅助功能。与多元调解主体对接,推进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全覆盖,拓展在线多元解纷辐射力。在明确工作机制的基础上,与诉讼服务、办公办案等平台对接,实现平台融合互通、数据流转顺畅、业务协同高效,提升非诉讼与诉讼对接实质化水平。高级以上法院加强诉源治理机制和能力建设,按需建设劳动争议、道路交通、婚姻家庭、医疗事故、金融商事、知识产权、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化纠纷协同联动处理平台,建设支撑送达、保全、鉴定、评估等业务的集约化服务平台,推进诉讼服务终端进社区,支撑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模式。高级以上法院推动实现法院司法链与金融、电商、调解、仲裁等行业间的跨链互认,建立跨部门诉讼信任体系,支撑多方可信的电子证据固定、在线取证认证、在线业务流转等。
(2)完善诉讼服务中心一站解纷功能
最高法院会同高级法院建设完善诉讼服务指导中心信息平台,全面、准确、及时汇聚多元调解、在线诉讼、速裁快审、涉诉信访等数据,开展对本地区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工作的可视展现、量化研判和精准指导。各级法院建设完善诉讼服务中心,夯实一站解纷功能,融合线下和线上司法资源,实现诉讼辅导、风险评估、类案检索、法律援助等智能服务,支持多元调解、调裁对接、繁简分流、速裁快审等业务办理,增强12368一号通办实质办事能力,助力诉讼服务中心实质化化解纠纷,提供全流程、全业务、全时空解纷服务。
(3)推进中国移动微法院应用
最高法院会同高级法院完善中国移动微法院小程序功能,设计研发部署APP端和Web端。各级法院以中国移动微法院为统一对外服务入口,集成对接调解、诉讼服务、律师服务、电子送达、司法公开、司法宣传、办公办案等专业平台,优化功能,简化流程,提高智能辅助和精准服务水平,以数据和业务驱动,实现诉讼参与人一站式高效办理咨询、立案、缴费、调解、开庭、送达、诉前保全、委托鉴定、申诉等全流程诉讼服务事务,并在全过程获取智能辅助支持。在跨域立案基础上,扩大跨域诉讼服务范围,实现材料收转、委托送达、视频调解、证据交换、网上开庭、域外诉讼、电子送达等诉讼服务事项跨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
(4)整合建立一体多维的司法公开资源
最高法院会同高级法院优化完善四大司法公开平台,整合司法公开信息资源,应用场景导航系统,实现视频或语音导航,提升司法公开可视化效果,建立司法公开全要素多元异构数据关联关系,智能辅助用户快速定位庭审各环节视频,精准检索所需内容,全面了解案件及其关联案件信息。各级法院应用隔离交换技术,实现审判执行信息及时、安全公开,实现与其他政务部门按需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应用智能纠错功能,实现司法公开信息合规性检查和敏感信息精准屏蔽;融合司法公开平台和移动微法院,支撑各类通知信息发送,提供覆盖网站、微博、微信、短视频平台等多种渠道的司法公开服务,实现单向信息披露向双向互动转变,加强以案释法;智能辅助管理人员多维度分析当事人诉讼活动轨迹和用户行为,量化评价司法公开应用成效。
(5)构建人民法院多渠道媒体传播体系
各级法院政务网站接入基于中国法院网的中国法院政务网站群,结合民法典普法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按照政务网站管理要求,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在线服务便捷、互动交流畅通、发布信息权威、内容链接有效、信息更新及时、界面和内容安全,加强大法官留言、院长信箱、监督举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沟通联络等栏目建设和管理。最高法院和有条件的高级法院建设完善英文网站,深化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向世界展示中国法院形象,展现社会主义司法文明,让中国法治声音赢得国际社会理解和认同。各级法院综合利用中国移动微法院、APP客户端、微信公众号、社交短视频、手机电视等新媒体,开展宣传和互动式传播。
2.强化智能辅助办案和业务协同应用
以上下贯通、横向协同、移动接入的审判业务系统为基础,以电子卷宗深度应用为突破口,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和产品,提高案件审理智能化、协同化水平,辅助办案人员高效处理事务性工作,为案件审理全流程提供伴随式智能辅助支持。
(6)电子卷宗流转驱动的审判业务集成贯通
根据人民法院相关业务和技术标准规范,高级法院探索采用微服务等新技术架构升级拓展审判业务系统,实现以电子卷宗流转驱动的全流程无纸化办案模式,支持电子卷宗智能阅卷、自动编目、一键归档和上诉审电子档案移送与查阅,基于区块链存证验证技术保障全流程电子卷宗的完整性;建设支撑破产、司法制裁、知识产权、司法协助、海事等精细化办案业务流程的功能组件,并实现本级审判办案系统基于功能模块组件的对接完善;强化系统功能整合,提升信息化应用效能;与智慧服务系统对接,自动接收调解信息,按需自由切换线上线下审理流程,自动推动审判公开和电子送达信息;与智慧执行系统对接,自动推送案件审判结果,自动接收破产案件信息,实现调解转立案、信访转立案、繁简分流、速裁快审、审判转执行、执行转破产等立审执业务无缝衔接;提升涉密网办案智能化应用水平。
(7)建设完善支持四级法院联动接访的涉诉信访业务系统
完善涉诉信访业务系统,支持四级法院分级管理和联动接访,支持与信访部门系统对接,形成支撑来访、来信、远程视频接访和网上申诉信访功能的全国统一平台。各级法院推进网络视频申诉和群众来信办理实质化,做到“有访必录、有信必录、有录必全”,实现从模糊管理到精准管理的转变,加强涉诉信访工作“一案一册”精细化管理,建立健全涉诉信访大数据分析报告制度,发挥涉诉信访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的作用。
(8)推进全流程伴随式审判智能辅助应用
各级法院进一步加强电子卷宗深度应用能力,运用语音识别、自动检索、机器学习、数据科学、辅助决策等人工智能方法或产品,结合智慧法院大脑提供的数据和知识服务,面向案件审理全流程提供:立案信息回填、立案风险甄别、虚假诉讼预警、繁简自动分流、均衡分案等立案辅助应用;争议焦点自动归纳、庭审提纲自动生成、笔录智能生成、全方位质证等庭审辅助应用;案情智能分析、证据智能关联、要素式审判等案情研判辅助应用;类案智能推送、检索报告智能生成、量刑智能辅助、裁判规律智能分析、准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尺度、文书智能辅助生成、文书智能纠错等裁判辅助应用;扎口结案校验、案件生效辅助、文书公开辅助等智能结案应用。研发专门案件审理的智能辅助应用,加强对知识产权案件,生态环境保护案件,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案件,涉农案件,涉军案件等的精细化审理支撑能力。
(9)拓展审判协同业务应用
提高业务办理协同化水平,按需实现法院与协同部门间、不同法院间、不同网络间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最高法院制定业务协同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高级以上法院完善刑事案件跨部门网上办理功能,加强公诉抗诉、检察监督、线索移送、强制措施、刑罚执行、法律援助、委托调查等业务的协同联动,打通刑事职务犯罪涉财产执行系统与刑事审判办案系统;高级法院完善本辖区上下级法院、跨辖区法院的案件移送、卷宗调阅、事项委托等应用功能,实现业务线上实时流转及信息自动同步;各级法院加强与外部单位共建共治,支持道路交通、金融商事、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生态环境保护等案件的在线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各级法院完善互联网庭审应用,提供互联网质证、当事人在线阅卷、在线预约庭审旁听等服务,形成法官开庭在专网、人民群众参与庭审在互联网的跨网系庭审能力,逐步实现全国各级法院科技法庭互相联通、互联网庭审系统互相融合。
(10)建设移动审判办案系统
各级法院推进审判业务系统向移动端拓展,覆盖庭审、合议、专业会议、审委会等应用场景,支持各类终端随时随地泛在接入进行案件办理;各级法院推进电子卷宗深度应用向移动端延伸,实现移动端智能阅卷、案情研判、文书编写等功能。在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推进5G移动庭审设备应用,支持巡回审判,支持看守所刑事案件远程开庭和远程提讯。
3.融合区块链等新技术实现执行高效智能
将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技术与“1+2+N”执行一体化平台融合,推进电子卷宗在执行案件办理全流程中的深度应用,智能精准辅助执行工作,加强协同执行能力建设,向移动应用延伸执行业务,强化与司法链融合应用,探索执行流程办理自动触发、高敏感操作可信管理。
(11)加强执行办案智能辅助应用
最高法院会同高级法院升级完善执行核心业务应用系统,推进电子卷宗随案生成与深度应用,智能辅助执行工作,实现:文书辅助生成、文书智能公开、电子卷宗管理、内外协同电子卷宗流转;流程关键节点自动流转和自动预警,一体查控自动批量处理;惩戒分级、信用修复等惩戒措施精准实施;评估拍卖单位和物品智能管理。各级法院建设完善执行智能辅助应用,智能识别执行案件繁简,辅助办理执行事务性工作,智能分析被执行人履约能力和行动轨迹,精细化管理执行款物。
(12)完善执行指挥中心综合管理平台
高级以上法院以构建执行监督知识库为重点,升级完善执行指挥中心综合管理平台,构建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执行信息化体系,实现辖区法院全流程在线监管和执行指挥,提升法院间以及法院与政法、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的执行协作能力。各级法院推进执行全流程无纸化办案,加强执行核心业务功能和数据资源深度融合,打通审判转执行、执行转破产、终本转立案的线上办理流程,实现执行业务数据的双向汇聚,提升办案、指挥、监管和辅助决策能力。
(13)拓展各项执行业务向移动应用延伸
各级法院推进执行业务向移动端拓展,覆盖执行流程信息管理、执行查控、外出执行等应用场景,加强5G、物联网、北斗导航、GIS等技术在执行业务中的应用,推动执行方式转型升级;完成移动应用数据与法院专网数据全面对接,支持各类终端、随时随地泛在接入进行执行事务办理;推进移动执行终端、执行指挥车等移动执行装备应用,支持现场执行、远程执行指挥。
(14)强化执行工作与司法链智能合约的融合应用
最高法院建设协执单位跨链互信互认和协助执行智能合约,实现网络查控流程办理自动触发,实现执行查控操作、执行案款收支、网络拍卖等高敏感操作和关联信息的全程留痕并实时存证,自动开展固证验证,及时预警异常操作;各级法院推进区块链存证、验证、取证、智能合约技术在本地执行工作中的融合应用,保障关键执行措施和高敏感操作可信管理。
4.聚焦案件、政务、人事加强智慧管理建设
建设统一工作桌面,整合各类应用,建设完善行政办公系统、人事管理系统,实现司法政务和司法人事规范管理、四级协同、智能辅助、人案事信息关联融合,建设应用互联网综合办公平台,拓展移动泛在化工作模式,基于智慧法院大脑和司法数据中台,实现在线自动化、静默化、智能化审判管理。
(15)构建法院干警统一工作桌面
各级法院建设覆盖PC、手机等多种终端的统一工作桌面,整合各类应用,通过单点登录,实现用户身份统一验证、部门机构统一设置和用户权限分级管理,确保信息空间身份一致性、应用统一性;实现人事管理与用户管理的信息共享,形成人员异动与用户管理的同步机制;提供面向用户和部门的个性化综合态势分析服务,通过日志管理确保系统稳定运行,实现人事、案件、行政信息的动态管理、融合分析和监督评价,形成一站式服务能力。
(16)完善行政办公系统
各级法院建设行政办公系统,支持公文流转、会务管理、法庭管理、财务管理、机要管理、档案管理、装备管理、警务管理、后勤管理、外事活动管理、督办管理、联络监督、司法辅助、纪检监察、党建管理、司法改革管理、项目管理等司法政务应用,完善面向行政事务办理的智能推荐、智能检索、智能排版、智能纠错等智能辅助功能;打通行政办公系统,实现上下级法院间公文报送和下发,推动行政办公和即时通讯向移动端扩展;最高法院建设完善四级法院“三个规定”报告系统、智能审务督察系统、四级法院档案管理平台,各级法院完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落实“电子卷宗归档为主、纸质卷宗归档为辅”的管理模式;建设司法警务系统,实现司法警务规范管理。
(17)推进司法人事精细化管理
最高法院完善人事管理系统,实现员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人民陪审员“进、管、出”的全流程管理;各级法院融合人事信息、行政办公信息、审判办案信息,实现人事、案件、政务信息共享和人员多维度管理,对干警工作进行动态管理、智能测算、全方位监督评价考核;各级法院面向参与司法事业的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廉政监督员、网格化辅助执行员、外包服务团队等多元主体,提供信息化管理和智能服务。
(18)拓展自动化、静默化、智能化司法管理功能
各级法院基于审判办案系统结构化数据,实现案件审限自动预警、收结案情况分析、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效分析,基于审判办案系统非结构化数据,实现电子卷宗档案质量评估、庭审智能巡查、裁判文书评查;高级以上法院基于汇聚的司法大数据和外部数据,利用人民法院智慧大脑和司法数据中台提供的知识服务,实现辖区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和涉诉信访工作的统一监管和态势动态分析,自动识别重大敏感案件,智能研判预警舆情,智能评查类案检索情况,智能认定证据链法律效力,智能评查裁判文书说理性,智能分析量刑偏离度,智能预警廉政风险。
(19)建设互联网综合办公平台
最高法院建设人民法院互联网综合业务平台,在线办理文件流转、日程管理、在线培训、项目管理、工单管理、考勤打卡、智能电话等行政事务,开展业务培训、视频会议、案件合议、沟通交流等音视频应用;高级法院可结合辖区法院需求,按需定制工作台,自定义服务门户,扩展党建、人事、财务等应用。
(二)建设司法数据中台和智慧法院大脑
持续汇聚各类数据资源,融合多源多态司法大数据,形成人民法院司法数据中台,建设司法人工智能综合引擎,构建智慧法院大脑,支持数据一体化共享应用,提升数据驱动、知识生成和智能服务能力,面向各类用户提供精准数据分析和精准推送服务,面向各类应用提供智能辅助支持和知识服务,支持高层次司法决策和社会治理态势分析预警。拓展司法链业务应用场景,推动存证验证、可信操作和智能合约等与审判执行工作的全面融合发展。
1.建设司法数据中台
不断丰富大数据资源,提升数据治理和融合能力,建设多源多态数据融合库,建立司法大数据共享应用机制,形成数据服务主体即司法数据中台,为提供多元智能的数据和知识服务打牢基础。
(20)持续汇聚内外部数据资源
将数据作为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关键生产要素,最高法院制定完善数据汇聚标准,会同高级法院持续汇聚全国法院审判执行数据,数据汇聚重点由案件结果数据向案件办理过程数据延伸,由结构化案件、半结构化文书数据向非结构化电子卷宗、电子档案、庭审音视频扩展;持续丰富司法人事、司法政务、司法研究、信息化等内部数据资源,拓展调解、仲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对外委托、公证等司法活动外部数据并建立专门数据库,丰富当事人各类信息,整合知识产权、金融经济、环境资源、海事海商等社会经济发展数据,收录其他国家的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等数据资源;支撑构建民主法治领域数据中心,助力国家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建设。
(21)建设全方位数据治理体系
最高法院结合实际业务需求修订《人民法院数据管理和服务技术规范》和《人民法院数据管理和服务工作规范》,建立面向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规范性,覆盖结构化、半结构化、非结构化等数据资源的一体化质量管理体系,巩固完善数据专员体系;高级法院依据技术规范和质量管理要求,统筹推进本院及辖区法院的数据治理工作,组织完成适应性升级改造,建设数据规范管理工具,支持数据录入规范管控、对比校验等功能,建立全生命周期监控的主数据管理机制并细化完善数据质检规则。
(22)建设多源多态数据融合体系
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以实现数据综合应用为目标,驱动多源多态司法大数据资源关联融合;以法院人事信息为主体,实现“人-案”关联融合,支持人员动态变化过程中的绩效分析;形成融合自然人数据、企业数据、律师基础数据、律师办案数据等相关数据的当事人和律师主数据库,为构建当事人、律师标签知识和统一画像应用提供支撑;充分利用电子卷宗资源,通过自动信息提取、推导和分析核验等手段,补全、修正人工填录的结构化数据,为司法大数据应用效果和质量提升提供有效支持;各级法院建立分级融合应用机制,为全国法院数据融合业务应用提供条件。
(23)建立司法大数据共享应用机制
最高法院形成全国法院数据和知识共享交换规范,指导全国法院数据和知识共享交换工作,衔接国家统一的数据共享开放平台;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分别按需建立并发布核心数据资源目录和共享交换服务目录,支持数据资源共享和数据精准推送;高级法院建立辖区共享交换平台,形成与最高法院及辖区横向的共享交换中枢能力;各级法院以法检司互联为切入点,全面推进与政法各部门的数据和知识共享与业务协同,并逐步覆盖其他政务部门及其协同业务场景,实现跨层级、跨区域、跨网系、跨部门统一共享交换;稳步推进司法大数据跨部门共享应用。
(24)形成数据智能推荐分发能力
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建立以用户需求为导向的数据推荐目录,建设完善数据分析、数据检索、指标计算等数据服务功能,建立以用户为中心的智能推荐服务模型,建立与各类应用有机衔接的推荐分发通道,实现接口、组件和页面等嵌入式数据应用功能,面向各级法院和各类用户提供统一的数据智能推荐服务;各级法院按需订阅智能推荐服务,开展本辖区智能推荐服务工作。
2.建设智慧法院大脑
在司法大数据资源的基础上,形成数据到知识的自动转化能力,建立知识自动生成机制和知识服务共建共享机制,建成并依托智慧法院大脑,开展智能辅助支持应用建设,全面支撑智能化需求。
(25)建立知识自动生成机制
面向态势规律、办案规则、实体关系、基础描述等各类知识应用,最高法院统一构建自动和人机结合的知识生成机制,形成法律知识图谱等便于利用和分享的知识管理范式,利用自然语言处理等人工智能技术,建设知识生成与推理所需的司法人工智能综合引擎,形成包含多种来源和知识类型的司法知识模型与知识库并不断更新完善,持续推动智慧法院大脑的司法人工智能能力进化。高中级法院推进辖区法院知识积累与深度应用,构建地方特色司法知识模型与知识库。
(26)建立知识服务共建共享机制
最高法院完善知识服务管理功能,强化知识服务质效分析,发布全国法院知识服务目录并持续更新,建立知识服务管理、应用成效评估、优质服务遴选推荐、服务需求反馈、服务调用数据安全等支撑机制,形成面向法院知识调用、优秀服务推荐的正向循环和迭代升级;建立知识服务数据安全机制,规范知识服务调用数据的流程和标准,确保知识服务平台数据安全。高级法院形成本辖区知识服务共建共享管理机制。各级法院积极参与知识服务建设,以统建知识服务平台为依托,推荐优质知识服务,以接口方式调用知识服务,提升知识服务应用能力,全方位赋能司法业务。
(27)建设智能化辅助支撑能力
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依托智慧法院大脑,面向智慧服务,提供裁判规律分析、案件程序认知与风险识别等智能化支撑;面向智慧审判,提供案由推理、争议焦点归纳、证据智能分析、裁判规律分析、司法文书部件生成与组装、法律要素识别、法条检索与类案推送、文书纠错等智能化支撑,以及知识产权、海事海商、互联网等专门案件类型的专业数据和知识服务支持;面向智慧执行,提供案件数据融合、法律主体及关联分析等智能化支撑;面向智慧管理,提供监督预警、决策辅助、专题分析、可视化展示等智能化支撑。各级法院将智能辅助支撑能力应用于业务应用系统建设,助力提高司法业务水平。
(28)推进司法大数据深度挖掘应用
建立并不断完善司法综合指数体系,提高司法大数据研究和应用能力;以服务国家治理体系为目标,不断完善司法大数据决策参考研究机制;拓展司法大数据服务社会治理的应用范围和应用深度,分析海量案例的纠纷成因和裁判效果,为完善立法、规范执法、促进发展、改善民生提出更精准的政策或法律建议。各级法院广泛开展司法大数据分析应用,支持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和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提升司法大数据预测社会需求、预判社会发展、预警社会风险的准确性、及时性。
3.推进司法链平台综合应用
持续完善司法链平台基础存证、验证能力,不断创新区块链技术在审判执行业务场景中的应用,广泛应用司法链平台统一存验证能力,推进司法公信和司法效率提升。
(29)提升司法链平台基础能力
坚持自主可控原则,最高法院主导建设司法联盟链基础生态,统一接入标准,结合实际业务需求修订《人民法院司法链管理和服务技术规范》和《人民法院司法链管理和服务工作规范》;持续丰富链上典型应用场景,完善司法链平台跨网系和高并发存验证基础功能,拓展外部节点,推动跨链互信互认,完善司法链平台监督管理机制。各级法院基于司法链平台统一存验证能力开展区块链技术司法应用,建立本辖区法院司法区块链应用综合管理机制。
(30)全面推广司法链平台落地应用
各级法院按照统一规范运用司法链统一基础能力,推进辖区电子证据、电子档案等高可靠数据的统一存证;推进司法通知、司法裁判等高公信信息的统一存证与第三方验证;推进实现执行查控、财物流转、结案案件信息修改等高敏感操作统一存证与审计核验;推进实现审判执行流程再造、电子合约司法自动确认等智能合约创新应用。
(三)构建一体化智慧云网设施
遵循自主可控原则,以协同优化、一体融合为导向,建设完善网络设施,支持各类终端全场景泛在化接入和跨网应用,按需扩建分布式云数据中心,持续提升专有云弹性计算、统一存储、智能网络等基础服务能力,推进重要业务场所的标准化、智能化建设,建设集约高效、经济实用、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智慧云网基础设施。
(31)完善升级网络基础设施
各级法院推动5G网络在办公场所全覆盖部署;在本地运营商具备条件的情况下,高级以上法院要积极探索5G切片技术应用,开展法院专网“固网+移动”接入方式的自主创新,支持多元终端和重要业务场所的移动互联和泛在接入,支撑全时空、全场景应用;加快推进“5G+智慧法院”关键技术攻关,统筹部署边缘计算节点,开展法院应用与边缘计算技术的融合应用,实现就近端服务;推广利用5G大带宽、低时延特点,提升庭审举证质证、庭审直播、庭审观摩、巡回审判、移动阅卷等工作效率和质量,实现5G法庭跨网远程庭审;根据国家量子技术的发展情况,酌情开展量子技术在法院场景的试点应用。
(32)提升云网设施一体化服务能力
高级法院加速实施法院专网的路由结构优化和扁平化接入改造,完成移动专网、外部专网与法院专网的衔接融合,提升网络接入和传输效率,全面支撑跨网协同和移动应用;各级法院以“宽带中国”建设为契机,推进和超前部署法院专网光纤接入,逐步实现高速光纤宽带网络全国法院覆盖;高级以上法院按需开展分布式云平台建设,提供跨节点云服务能力,支持全国性应用的分布式部署和用户就近接入,提升基础资源利用率、业务系统灵活性和运维工作效率;提升专有云弹性计算、统一存储、智能网络等基础服务能力,按需提供容器、裸金属、大数据集群等扩展服务,实现专有云服务智能化调配,支撑应用向微服务架构、云原生架构的敏捷化转型,简化应用开发难度,提高应用开发效率;加快推动法院信息化建设模式从纵切向横切转变,逐步构建开放的、可自适应的、可扩展的新一代IT架构,逐步实现智能协同应用服务的敏捷开发,满足“智慧法院”的信息化科技创新发展要求;全面推进信创资源池建设,妥善完成利旧资源池的整合优化,强化人工智能、大数据、边缘计算、软件定义网络等技术应用,实现专有云异构资源池的统一管控和弹性服务,提升云资源服务能力;推进基于IPv6的互联网规模部署;高级以上法院按需扩大电子政务外网的应用范围,支撑法院专网应用逐步向电子政务外网迁移部署,完善涉密网并对接电子政务内网,进一步促进法院与其他政务部门的协同共享;各级法院按照信创要求开展软硬件产品的融合适配和普及应用。
(33)强化全国法院云服务的对接应用
推进云数据中心建设,合理布局分布式数据中心和边缘计算资源池节点,持续丰富云网设施的服务目录;高级以上法院推动智能语音云平台的对接和模型共享,不断拓展智能语音识别的应用场景,支撑庭审语音转写、随案卷宗生成等应用;完善升级自主可控的司法链基础平台,实现区块链技术云服务化,加快推进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固证、存证、智能合约服务以及域名解析、流媒体、容灾备份等全国统一云服务建设;按需扩充人脸识别等智能云服务种类,支持一体化云服务与全国性应用的对接,为智慧服务、智慧审判、智慧执行、智慧管理等应用提供辅助支撑,增强专有云对司法人工智的服务和支撑。
(34)推进重要业务场所的标准化智慧化升级
最高法院统筹制定法院重要业务场所建设的标准规范并向全国推广,推动实现重要业务场所的标准化建设和一体化集成,整体提升对多元解纷、诉讼服务、审判执行、司法管理、司法决策等业务的支撑能力;各级法院集成完善诉讼服务中心、审判法庭、执行指挥中心、审判信息管理中心等重要业务场所的信息化软硬件设施,提升应用质量,推进场所设施与智慧服务、智慧审判、智慧执行、智慧管理等业务系统的协同应用;以系统布局新型基础设施为契机,充分利用5G和物联网技术,试点建设无源光网络布线系统等新型基础设施,推广嵌入式技术和全光网络在法院重要场所的应用,合理运用物联网技术,提升重要业务场所基础设施和服务智能化水平;广泛应用健康显示技术,推进视频会议系统的升级改造,支撑跨区域音视频业务需求。
(四)建设完善可视化质效型运维管理体系
建立客观全面的信息系统运行指标体系,健全质效型运维管理服务规范,优化运维管理组织架构,提升信息系统运行数据获取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优化运行质效智能分析和研判预警能力,为智慧法院建设应用成效持续提升提供保障。
(35)建立质效型运行评价指标体系
高级以上法院及有条件的中级法院建立运行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反映网络信息系统运行性能、质效和业务使用情况,包括网络基础设施运行性能和负载情况,应用系统响应时间、资源占用和业务办理情况,数据资源汇聚情况、备份情况、数据质量和交换调用情况,信息安全防护、安全态势、安全威胁情况,以及运维工单及其办理、用户满意度情况,为质效型运维管理体系提供客观全面的指标依据。
(36)健全质效型运维管理服务规范
各级法院建立健全质效型运维管理服务规范,涵盖运维人员管理、运维对象管理、运维事项管理,形成完备的质效型运维管理规范支撑体系;加强运维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培训教育,切实保障运维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建立多渠道用户运维需求报送机制,建立用户满意度反馈机制,迭代提升运维工作质量;建立突发事件和重大故障应急处理的快速响应机制。
(37)优化运维组织架构
优化运维组织架构,做好应用保障和质效分析。各级法院面向应用保障设置一线运维人员,完成重要系统和业务场所巡检、用户问题办理、音视频应用技术保障、数据备份和质量检查、事故处理和应急保障等工作;高级以上法院和有条件的中级法院面向质效分析设置二线运维人员,对本院和辖区法院重要业务系统进行人工体验,分析网络信息系统运行指标数据和运维工单,研判信息系统运行状态和质效,分析机理、预警问题,提出改进和保障意见建议,形成运维保障闭环机制;建立辖区法院运维协同化管理机制,形成上下联动运维保障模式;定期对运维团队专业能力、服务水平、用户满意度进行考核,纳入绩效管理。
(38)完善可视化质效型运维管理平台
高级以上法院及有条件的中级法院建设完善可视化质效型运维管理平台,通过物联网、大数据、云服务等技术,提高信息系统运行数据获取自动化水平,提高数据完整度、准确度和及时性,实现对辖区法院基础设施、应用系统、数据资源、信息安全运行状态全生命周期基础感知、动态监控和多维可视化呈现;实现对应急接管、庭审和监控音视频、数据备份和运维人员的统一监控管理;构建运维知识库,实现运维态势智能分析、隐患主动预警、故障精准定位、业务健康度主动识别、知识自动分发等智能化功能;实现可视化质效型运维管理平台级联对接,支撑全国法院信息化运行质效一体化呈现。
(39)建立信息化运行质效分析评估机制
高级以上法院及有条件的中级法院根据质效运行指标体系,制定质效分析评估标准,利用可视化质效型运维管理平台监测数据和重要系统人工体验数据,对信息系统进行多维度关联分析评价,定期编制运维质效分析报告,分析信息系统运行状态,评估信息系统应用质效,提出问题和改进建议,信息技术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关注应用质效,形成信息化建设和应用质效提升的良性互动、迭代提升。
(五)夯实基于分析联动的主动安全防御体系
严格遵循等级保护和分级保护技术标准,优化完善隔离交换和边界控制、身份认证和权限管理、安全管控和安全运营等安全类基础设施,增强体系化安全支撑能力,提升对安全事件的风险预防、应急响应、处置恢复能力。健全补强云安全和数据安全短板,构建体系化主动安全防御机制,提升基于安全态势分析研判的主动防御能力。
(40)优化完善隔离交换和边界管控类基础设施
高级以上法院和确有需要的中基层法院要按照《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平台建设要求》和《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平台使用和管理要求》等标准规范,优化完善跨网安全隔离交换系统,提升跨网隔离交换能力;建立跨网安全隔离交换监管平台并纳入安全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合理划分安全域,优化完善边界防护措施和安全策略,实现隔离交换合规性全面审查和安全域边界策略最小化原则,保障移动终端的泛在化接入和应用安全。
(41)优化完善身份认证和权限管理类基础设施
最高法院建设完善全国法院统一身份认证体系,实现统一身份管理、统一用户认证、统一单点登录、统一授权管理、统一审计分析,支持不同业务应用的多源身份认证,保障各类业务应用安全访问;最高法院优化完善统一身份认证融合平台,高级法院和确有需要的中基层法院要在法院专网和互联网分别建设完善统一身份认证融合子平台,实现级联对接;各级法院在法院专网全面应用基于数字证书的强认证,建立互联网系统多源身份认证机制,针对业务应用的差异化安全需求提供个人数字身份的多种方式和多级安全强度的认证能力。
(42)优化完善安全管控和安全运营类基础设施
各级法院按照《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要求,强化信息安全设施配套,并与信息化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建设和运行,持续开展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和分级保护测评工作,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重点提升执行查控、大数据平台等核心业务系统安全防护能力;各级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推动密码技术与法院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创新应用,强化密码技术的安全监管;最高法院以安全大数据智能分析引擎为重点建设统一安全管理中心,实现安全监测处置、运维安全管控、安全运营等功能,支持全网安全态势预警和协同处置、运维权限管控和操作审计、资产识别和脆弱性修复;高级法院和确有需要的中基层法院建设本级安全管理中心,实现安全监测处置、运维安全管控和安全运营,各级平台级联对接实现安全数据汇聚共享,支持安全态势预警和协同处置。
(43)健全补强云安全体系
各级法院要与云平台同步建立健全符合等级保护2.0标准的云安全体系,纳入本级安全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建设虚拟化安全防护系统,实现虚拟网络边界隔离和入侵防范,确保虚拟化平台安全运行;建设云主机安全防护系统,实现云主机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安全加固、恶意代码防范等;建设云应用安全系统,防范针对云上业务应用的网络攻击威胁,提升安全性与可用性;强化基础设施分级分类管控和信息系统安全防护能力,保障一体化云网为各类应用提供安全的云资源服务。
(44)健全补强数据安全体系
高级以上法院和确有需要的中基层法院围绕数据全生命周期构建重要业务系统全方位数据安全体系;建设数据分级分类系统,实现对采集数据的分级、分类管理和保护;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建设数据加密和脱敏系统,实现个人信息等核心敏感数据的安全存储和传输,防范处理和交换过程的敏感数据泄露风险;建设数据综合审计系统,对数据访问、操作等行为进行记录和审计,实现数据安全事件追踪溯源;建设完善数据备份恢复系统,提升数据异地备份能力,确保数据可用性和业务连续性。
(45)构建体系化主动安全防御机制
最高法院组织全国法院建立体系化安全运营机制,整合各级法院安全管理中心和安全运营团队,打通安全运营流程,形成平台、人员、流程三位一体的安全运营体系,实现安全态势的全网监测、动态感知和风险事件的主动发现、协同处置;建立常态化全行业渗透测试机制,及时发现和修复安全漏洞;建设实网攻防演练平台,最高法院组织全国法院建立常态化实网攻防演练机制;完善安全风险分级分类,优化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培训,补强安全防御薄弱环节,提升基于安全态势的全方位主动安全防御能力;研究探索信息安全新技术在法院信息系统的应用,进一步提升法院安全保障能力。
(六)加强科技创新工作
坚持系统观念,以信息系统总体设计为主线,做好面向“十四五”的智慧法院发展规划、科技创新支撑和标准体系建设,开展公共安全和人工智能等技术领域国家重点研发项目,发现、集成、验证、转化科技创新成果,为重大工程实施、质效评估、宣传推广提供技术引领和支撑。
(46)创新开展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设计
高级以上法院和有条件的中级法院开展总体设计,建立信息系统总体设计数据库,建立复杂系统关联关系,分析并展现数据交互关系,分析系统建设问题,制定整体效能提升方案,指导信息系统新建、改造、完善工作。高级以上法院编制辖区法院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并适时评估修订、滚动发展,指导技术实现,争取经费投入。继续推进人民法院标准化工作,最高法院完善人民法院信息化标准体系,组织基础、技术、管理类标准的编制工作;各级法院做好标准贯彻实施,按需提出标准需求。
(47)推动公共安全和人工智能等技术领域研发
最高法院会同科技部等单位,将人民法院科技创新工作纳入国家创新体系,谋划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专项,深化新一代人工智能、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与法院业务融合研究,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行业指导单位,推荐、指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公司开展公共安全和人工智能等技术领域重点研发,聚焦智慧法院基础理论、关键技术、支撑装备等引领性应用创新,建立全业务技术体系,攻克并应用一批智能化技术与装备,为重大工程实施、质效评估、宣传推广提供先进技术引领和支撑。
(48)持续提升智慧法院建设应用成效
各级法院按照《人民法院科技创新重大项目研究指导意见》要求,发挥业务指导主体责任,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结合业务需求和智慧法院建设实际,推进科技创新成果集成示范应用,开展专利、论著等知识产权成果申报,开展有关科技奖励申报推荐;最高法院推进建设智慧法院实验室,指导高级法院建设分布式智慧法院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集成、验证信息系统,推广转化科技创新成果,探索推进智慧法院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各级法院依托第三方测评机构开展信息系统测评,整体提升信息系统质量;最高法院建设完善智慧法院建设评价指标体系,提高评价数据客观性和获取自动化水平,面向全国四级法院开展全面评价和专项评价,开展法院信息化第三方评估,建立国内外评价收集机制,形成以评价评估促进成效提升的良性循环。
(49)健全信息化培训和应用推广宣传机制
构建多渠道、全方位信息化业务培训体系,以提高信息化应用能力为重点面向法院干警开展培训;在省级以上法官培训机构年度培训中,设置信息化专题培训,在其他培训中设置信息化专题课;建立“网络+”信息化培训体系,建好在线精品课程库,提升虚拟化训练水平。各级法院依托智慧法院实验室、诉讼服务大厅、审判信息管理中心等场所,开展体验式、交互式宣传;依托政务网站、政务公众号、智慧法院进行时公众号、人民法院业务网站、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通讯等新媒体、平面媒体宣传推广资源,建立多渠道、全方位法院信息化应用宣传体系,向社会公众、法律工作者、法院干警推广宣传信息化建设案例、应用成效,建立舆论评价分析和反馈机制。
(50)推进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
各级法院出台激励干警参与科技创新的制度举措,发掘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将单位和个人在科技创新中做出的贡献作为立功授奖、职务职级晋升、评先评优、物质奖励的重要参考。各级法院贯彻落实《关于人民法院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按要求配齐配强信息化各类专业人员,建立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的信息化队伍;持续开展专业培训和实践锻炼,不断完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通道,定期开展执行情况检查和评估,为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快速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五、保障措施
为完成上述重点任务,各级法院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创新体制机制,强化组织实施,为在“十四五”期间实现人民法院信息化4.0版的建设目标,提供有力支撑和坚强保障。
(一)坚持党的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信息化建设是人民法院现代化建设的一项战略性、基础性、全局性工作,各级法院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迅速将思想和行动更加集中到贯彻党中央部署、谋划推动“十四五”发展上来,强化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观念,高度重视信息化工作,充分认识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深刻内涵,以目标图像为蓝本,深刻理解本规划的指导思想、发展思路和建设目标,结合自身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和建设需求,统筹布局、全局谋划,找准工作结合点、切入点,按照路线图贯彻落实重点任务,扎实推进、大胆创新,切实解决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痛点难点问题,强化监督、务求实效,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求真务实的作风、开拓进取的精神推动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实现新的突破。
(二)加强组织协调,协同推进落实
各级法院要坚持系统观念,坚持“全国一盘棋”的思想,严格落实信息化建设“一把手”责任制,充分发挥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作用,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切实增强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和有效性,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要进一步健全信息化工作机构,加强信息化部门与业务部门的协调配合,调动业务部门参与信息化建设的积极性,广泛利用专家咨询队伍提供高水平智力支持,形成领导带头、部门协同、齐抓共管、全员参与的良好工作局面。
(三)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法院要坚持智慧法院建设和宣传引导同步推进,创新宣传方式,优化宣传平台,加快推进人民法院宣传媒体的深度融合,实现传统媒体、新兴媒体的优势互补,向社会公众、律师及法律工作者、法院干警进行智慧法院目标蓝图、重点亮点、应用成效等核心要义的宣传推广,全面提升宣传工作的传播力和公信力,营造公开、公正、阳光、透明的良好氛围,更好强信心、聚民心、暖人心、筑同心,促进全面提升法院信息化应用成效。
(四)深化教育培训,提升队伍素质
各级法院要加快推进全国法院信息化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形成一支政治合格、业务过硬、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高素质信息化人才队伍;进一步完善信息化教育培训体系,培养和引进复合型、高水平人才,配齐配强各类专业人员,强化实践锻炼,进一步完善信息化人员晋级晋升通道,全面提升法院信息化队伍的学术素养和专业水准;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法院信息化人才建设支持力度,为全面深化智慧法院建设提供人才保障。
(五)争取经费支持,加强绩效评估
各级法院要积极推动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与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国家信息化规划、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人民法院十四五专项规划等的有机衔接,将智慧法院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和专项资金支持;加强投资审批管理,优化资金使用配置,引入绩效评价机制,避免重复建设、过度建设,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结合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特殊需求,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项目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进一步提高法院信息化投资效益。
(六)做好政策衔接,优化机制落实
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信息化建设相关支持政策和制度规范,提早布局发展规划、总体设计、标准规范、管理制度、评价指标的研究和编制工作,并根据发展形势和业务需要滚动修订;做好与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相关政策、制度、标准的有机衔接,优先基于国家和各地政务信息化公共基础设施开展法院信息化规划、设计、建设,充分发挥信息化领域顶级专家的咨询作用,科学引领法院信息化建设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七)加大监管力度,合法合规建设
各级法院要统筹协调重大事项、督促检查任务落实、优化组织保障机制,设计好路线图、制定好时间表,确保规划重点任务全面落实、各项指标如期实现;加强工程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认真组织开展规划设计、建设实施、测试测评、工程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严格落实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真正发挥招标投标程序在信息化建设中的作用,加强信息服务供应商统筹管理,全面提升建设质量和应用质效;建立健全信息化建设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将高风险环节纳入纪检监察监督范围,确保各项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八)跟踪反馈总结,迭代学习提升
各级法院要及时总结“十三五”信息化建设经验,建立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跟踪评价机制,以自评估、第三方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开展测评,分析优劣、找出痛点、提出建议,全面指导“十四五”信息化建设工作。最高法院建立健全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成果和先进经验共享机制,搭建一体化交流平台,推广各地优秀实践经验和典型案例,助力各级法院之间取长补短、学习借鉴,实现共同提高、共同进步,为“十四五”期间实现全面推进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全面突破提供有力支撑。
附表:重点建设任务实施路线图
| 序号 | 主要 方面 |
重点 任务 |
2021年 | 2022年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 | ||
|---|---|---|---|---|---|---|---|---|---|
| 1 | 完善升级智能协同应用系统,全面服务人民群众、审判执行、司法管理、廉洁司法和司法决策 | 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 | 加强在线多元解纷能力建设 | 最高法院会同高级法院优化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推进案件类型全覆盖;与全国妇联、总工会等多元调解主体对接,推进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全覆盖,拓展在线多元解纷辐射力。高级以上法院按需建设劳动争议、道路交通、婚姻家庭、医疗事故、金融商事等专业化纠纷协同联动处理平台,建设支撑送达、保全、鉴定、评估等业务的集约化服务平台。 | 最高法院会同高级法院持续优化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实现在线与仲裁、公证等调解平台对接,成为集成调解主渠道;最高法院建立调解与诉讼服务、办公办案业务协同工作机制;高级以上法院建设劳动争议、道路交通、婚姻家庭、医疗事故、金融商事等专业化纠纷协同联动处理平台。 | 最高法院会同高级法院持续优化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与诉讼服务、办公办案等诉讼平台对接;高级以上法院进一步扩展专业化纠纷协同联动处理平台,进一步完善集约化服务平台,推动实现司法链与金融、电商、调解、仲裁等行业间的跨链互认,建立跨部门诉讼信任体系,支撑多方可信的电子证据固定、在线取证认证。 | 高级以上法院持续优化完善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专业化纠纷协同联动处理平台和集约化服务平台,完善司法链与金融、电商、调解、仲裁等行业间的跨链互认,支撑多方可信的在线业务流转。 | 高级以上法院持续优化完善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专业化纠纷协同联动处理平台和集约化服务平台,持续深化司法链跨链互认应用。 | |
| 2 | 完善诉讼服务中心一站解纷功能 | 高级法院建成诉讼服务指导中心信息平台,汇聚多元调解、在线诉讼、速裁快审、涉诉信访等数据;各级法院建设完善诉讼服务中心,实现诉讼辅导、风险评估、类案检索、法律援助等智能服务。 | 高级以上法院完善诉讼服务指导中心信息平台,全面、准确、及时汇聚多元调解、在线诉讼、速裁快审、涉诉信访等数据;各级法院进一步建设完善诉讼服务中心,实现智能管辖推荐、智能问答、诉状识别回填,加强移动互联网、智能交互终端等应用。 | 高级以上法院进一步完善诉讼服务指导中心信息平台,开展对辖区诉讼服务态势的全面评估和针对性改进工作;各级法院持续建设完善诉讼服务中心,支持多元调解、调裁对接、繁简分流,速裁快审等业务办理,增强12368一号通办实质办事能力,提供全流程、全业务、全时空解纷服务。 | 高级法院持续完善诉讼服务指导中心信息平台,实现全国法院诉讼服务在线音视频联动能力;各级法院持续提升诉讼服务中心智能精准服务能力,探索基于5G、物联网、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技术应用的全方位智能化诉讼服务模式。 | 高级法院持续完善诉讼服务指导中心信息平台;各级法院建设具有本地特色的诉讼服务中心个性化服务应用。 | |||
| 3 | 推进中国移动微法院应用 | 最高法院会同高级法院完善中国移动微法院小程序功能,设计研发部署APP端和WEB端;各级法院以中国移动微法院为统一对外服务入口,集成对接调解、诉讼服务、律师服务、电子送达、司法公开、司法宣传、办公办案等专业平台。 | 最高法院会同高级法院完善中国移动微法院小程序功能,扩大跨域诉讼服务范围,实现材料收转、委托送达、视频调解、证据交换、网上开庭电子送达等诉讼服务事项跨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 | 各级法院完善以中国移动微法院为总入口的应用集成,支持诉讼参与人一站式高效办理咨询、立案、缴费、调解、开庭、送达、诉前保全、委托鉴定、申诉等全流程诉讼服务事务。 | 各级法院以中国移动微法院为总入口,完善智能化服务功能整合,实现当事人在全过程获取智能辅助支持。 | 各级法院进一步完善中国移动微法院建设,拓展小程序、APP、WEB以外的新型服务渠道。 | |||
| 4 | 整合建立一体多维的司法公开资源 | 最高法院会同高级法院优化完善四大司法公开平台,整合司法公开信息资源;高级以上法院实现审判执行信息及时、安全公开,实现与其他政务部门按需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应用智能纠错功能,实现司法公开信息合规性检查和敏感信息精准屏蔽,融合司法公开平台和移动微法院,实现各类通知信息发送。 | 最高法院会同高级法院优化完善四大司法公开平台,应用场景导航系统,实现视频或语音导航;中级以上法院实现审判执行信息及时、安全公开,实现与其他政务部门按需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实现司法公开信息合规性检查和敏感信息精准屏蔽,提供覆盖网站、微博、微信、短视频平台等多种渠道司法公开服务。 | 最高法院会同高级法院进一步优化完善四大司法公开平台,实现视频快速定位、精准检索等智能辅助功能;各级法院实现审判执行信息及时、安全公开,实现与其他政务部门按需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实现司法公开信息合规性检查和敏感信息精准屏蔽,实现各类通知信息发送,提供覆盖网站、微博、微信、短视频平台等多种渠道司法公开服务。 | 最高法院会同高级法院进一步优化完善四大司法公开平台,实现信息多向互动,智能辅助管理人员多维度分析当事人诉讼活动轨迹和用户行为,量化评价司法公开应用成效。 | 各级法院持续完善四大司法公开平台,按需实现司法公开信息智能翻译、多语言文书智能转换功能。 | |||
| 5 | 构建人民法院多渠道媒体传播体系 | 各级法院政务网站接入基于中国法院网的中国法院政务网站群,结合民法典普法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最高法院和有条件的高级法院建设完善英文网站,及时发布权威信息;高级以上法院利用中国移动微法院、APP客户端、微信公众号、社交短视频、手机电视等新媒体开展宣传和互动式传播。 | 各级法院按照政务网站管理要求,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在线服务便捷、互动交流畅通、发布信息权威、内容链接有效、信息更新及时、界面和内容安全,加强大法官留言、院长信箱、监督举报、沟通联络等栏目建设和管理;中级以上法院利用中国移动微法院、APP客户端、微信公众号、社交短视频、手机电视等新媒体开展宣传和互动式传播。 | 各级法院持续优化完善政务网站版面设计、信息内容及服务功能,综合利用中国移动微法院、APP客户端、微信公众号、社交短视频、手机电视等新媒体开展宣传和互动式传播。 | 各级法院持续优化完善政务网站版面设计、信息内容及服务功能,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并实现网站、移动端、微博、微信、电子阅报栏、手机报、网络电视等发布内容统一管理。 | 各级法院持续优化完善政务网站版面设计、信息内容及服务功能,充分运用移动直播、动漫、短视频等新媒体,实现司法宣传产品精准化生产、可视化呈现、智能化推送、互动化传播。 | |||
| 6 | 强化智能辅助办案和业务协同应用 | 电子卷宗流转驱动的审判业务集成贯通 | 高级法院以省为单位升级拓展审判业务系统,支持业务组件按需集成、业务流程灵活调整、系统性能弹性扩充,实现电子卷宗自动编目和归档,实现上诉审电子档案移送和查阅;最高法院建设支撑破产、司法制裁、知识产权、司法协助、海事等精细化办案业务流程的功能组件。 | 持续拓展审判业务系统,实现本级审判办案系统基于功能模块组件的对接完善;与智慧服务系统对接,自动接收调解信息,按需自由切换线上线下审理流程,自动推送审判公开和电子送达信息。 | 持续拓展审判业务系统,实现与智慧执行系统对接,自动推送案件审判结果,自动接收破产案件信息,实现调解转立案、信访转立案、繁简分流、速裁快审、审判转执行、执行转破产等立审执业务无缝衔接。 | 高级以上法院根据本地业务特点,按需扩展建设审判业务功能组件。 | 高级以上法院持续按需完善审判业务系统功能,提升系统运行稳定性和用户操作体验。 | ||
| 7 | 建设完善支持四级法院联动接访的涉诉信访业务系统 | 最高法院完善涉诉信访业务系统,支持四级法院联动视频接访;各级法院推进网络视频申诉和群众来信办理实质化,做到“有访必录、有信必录、有录必全”。 | 最高法院完善涉诉信访业务系统,支持与信访部门系统对接,实现来访、来信、远程视频接访和网上申诉信访的全国统一平台分级管理;各级法院积极探索信访大数据分析与应用,建立健全涉诉信访大数据分析报告制度,发挥涉诉信访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的作用。 | 各级法院进一步推进网络视频申诉和群众来信办理实质化,提升涉诉信访大数据分析报告生成准确性和及时性。 | 各级法院进一步提升涉诉信访大数据分析能力,实现智能识别信访风险、智能判断处理方式、智能评估社会风险。 | 各级法院持续优化涉诉信访大数据分析功能。 | |||
| 8 | 推进全流程伴随式审判智能辅助应用 | 各级法院深入推进类脑智能推理等新技术应用,开展立案、审理、结案等各流程业务智能辅助应用建设,提升精准化审判智能辅助能力。 | 各级法院加强智能化辅助应用与法官审判流程融合,实现全业务流程伴随式的智能辅助应用。 | 部分法院基于人工智能、虚拟现实技术,进一步完善庭审、合议、审委会等业务场景的审判智能辅助,是实现高效、精准的审判支持。 | 各级法院持续完善审判智能辅助应用,实现简单流程自动推进、简单案情自动研判、简单文书自动生成。 | 各级法院持续完善审判智能辅助支持系统,实现人工智能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实体审判工作的有效支撑。 | |||
| 9 | 拓展审判协同业务应用 | 高级以上法院完善跨域审判业务协同能力,实现全国范围内跨辖区法院的案件移送、卷宗调阅、事项委托等业务协同功能;有条件的法院升级互联网庭审应用系统,形成法官开庭在专网、人民群众参与庭审在互联网的跨网系庭审能力。 | 高级以上法院完善刑事案件跨部门网上办理功能,加强公诉抗诉、检察监督、线索移送、强制措施、刑罚执行、法律援助、委托调查等业务的协同联动,实现刑事职务犯罪涉财产执行系统与刑事审判办案系统打通;中级以上法院按需实现道交、金融、劳争、知产等类型化案件与外部单位的在线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中级以上法院完善互联网庭审应用,实现跨网系、跨部门、跨地域的多方在线庭审。 | 高级以上法院进一步完善刑事案件跨部门网上办理功能,实现刑事案件网上跨部门业务流程全面协同;各级法院按需实现道交、金融、劳争、知产、环资、医疗等类型化案件与外部单位的在线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 | 各级法院进一步完善道交、金融、劳争、知产、环资、医疗等类型化案件与外部单位的在线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各级法院完成互联网庭审应用的全面升级,构建形成覆盖全国的跨网系、跨部门、跨地域多方在线庭审能力。 | 各级法院进一步提高业务办理协同化水平,按需实现纵横联动的协同工作新格局。 | |||
| 10 | 建设移动审判办案系统 | 有条件的法院开展移动办案、移动阅卷等移动审判应用建设;有条件的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建设5G移动庭审设备应用,支持巡回审判,支持看守所刑事案件远程开庭和远程提讯。 | 有条件的法院建设移动审判应用,实现移动办案、移动阅卷、移动文书编写、移动即时通讯功能,实现庭审、审委会等关键审判业务应用场景的移动应用支撑;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按需建设5G移动庭审设备应用。 | 各级法院建设移动端审判应用,实现移动办案、移动阅卷、移动文书编写、移动即时通讯功能,实现合议、专业会议等各类审判业务场景的移动应用支撑;50%的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建设5G移动庭审设备应用。 | 各级法院进一步完善移动审判应用,加强基于移动终端的案情研判、文书生成等电子卷宗深度应用功能建设,提升法官移动办案能力;80%的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建设5G移动庭审设备应用。 | 各级法院移动办案应用使用体验进一步提升,实现法官移动无纸化办案;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实现5G移动庭审设备的全面覆盖应用。 | |||
| 11 | 融合区块链等新技术实现执行高效智能 | 加强执行办案智能辅助应用 | 高级以上法院升级执行核心业务应用系统,实现文书辅助生成、文书智能公开、电子卷宗管理、内外协同电子卷宗流转;各级法院建设执行事务集约办理系统,支持执行事务性工作分配和集约处理。 | 高级以上法院进一步升级执行核心业务应用系统,实现关键节点自动流转和自动预警,完善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提升系统一体化查控批量处理能力,扩大网络查控领域,实现查控结果智能回填、智能筛选;各级法院进一步完善执行智能辅助应用,实现执行事务性工作智能分配、集约处理,实现执行案件繁简智能判别。 | 高级以上法院持续完善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扩大网络查控领域,实现四级法院互联互通、全面应用,进一步扩大信用惩戒系统联合惩戒范围,细化信用惩戒分级机制,实现失信惩戒级别智能判别;各级法院完善执行智能辅助应用,实现智能分析被执行人履约能力和行动轨迹,精细化管理执行款物。 | 各级法院建设被执行人画像功能,实现对被执行人履约能力的智能分析以及行动轨迹的追踪,加强执行款物精细化管理,实现执行款物远程智能监管、处置过程智能辅助、异常情况智能提醒,实现执行款物全流程在线管理。 | 各级法院持续推进电子卷宗随案生成与深度应用、完善执行智能辅助应用,提升执行工作整体智能化应用水平。 | ||
| 12 | 完善执行指挥中心综合管理平台 | 高级以上法院升级完善执行指挥中心综合管理平台,构建执行监督知识库,完善执行事项委托功能,规范委托流程、加强过程监管,提升协同执行能力;各级法院推进执行全流程无纸化办案能力建设,打通审判转执行、执行转破产、终本转立案的线上办理流程;高级法院实现执行业务数据的双向汇聚。 | 高级以上法院建立异地执行报备机制与执行协调案件办理系统,提升全国法院的异地执行能力;各级法院持续完善执行无纸化办案流程建设;最高法院完成执行核心业务数据和应用功能的融合,高级法院进一步完善辖区执行业务数据的双向汇聚,拓展数据应用。 | 高级以上法院推进执行工作跨部门协作的联动机制,建立与政法、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的执行协作通道;各级法院完成执行无纸化办案流程建设;高级法院以上进一步提升执行与服务、审判、管理及其他部门业务系统融合水平,实现全业务数据深度融合。 | 高级以上法院进一步推进跨部门协同执行的能力,扩大协同执行的范围,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各级法院推进以电子卷宗为载体的执行业务协同,实现法院内外电子卷宗的网上流转;最高法院建设法律监督工作系统。 | 各级法院全面建成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指挥中心综合管理平台,全面实现高效、智能的跨层级、跨部门的协同执行模式;最高法院在法律监督工作系统基础上建设全国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平台。 | |||
| 13 | 拓展各项执行业务向移动应用延伸 | 高级以上法院建设移动执行系统,覆盖执行流程信息管理、执行查控、外出执行等应用场景,实现移动应用数据与专网全面对接;各级法院完善和更新移动执行装备,推进落实网络租用、设备使用与维护等相应配套措施。 | 80%的法院建设移动执行系统;各级法院普及和更新移动执行终端、执行指挥车等移动执行装备,并完善配套措施。 | 各级法院全面建设移动执行系统,实现外出执行与专网执行办案、指挥、管理、协同等业务应用的功能全面对接;各级法院普及和更新移动执行装备,完善配套措施。 | 各级法院进一步建设完善移动执行系统,拓展智能应用,扩大对接范围,持续提升法官移动执行工作体验;各级法院应用无人机等智能化执行装备,提升外出执行效率。 | 各级法院持续优化移动执行应用体验,实现泛在化移动执行能力支撑。 | |||
| 14 | 强化执行工作与司法链智能合约的融合应用 | 最高法院初步建设协执单位跨链互信互认和协助执行智能合约,实现网络查控流程办理自动触发,实现执行查控操作、执行案款收支、网络拍卖等高敏感操作和关联信息的全程留痕并实时存证,自动开展固证验证,预警异常操作;有条件的法院依托司法链平台智能验证能力,建设人员和法律文书验真、证据和材料固定、网络虚拟财产查封和处置等功能。 | 最高法院完善建设协执单位跨链互信互认和协助执行智能合约;高级以上法院依托司法链平实现关键执行措施和高敏感操作可信管理;有条件的高级法院建设与本地协执单位的司法链互通互认功能。 | 最高法院持续扩展与各协执单位的跨链互信互认和协助执行智能合约;各级法院依托司法链平台实现关键执行措施和高敏感操作可信管理;高级以上法院实现与协执单位的司法链互通互认。 | 最高法院持续扩展与各协执单位跨链互信互认和协助执行智能合约;各级法院依托司法链平台实现网络查控流程办理自动触发。 | 各级法院全面实现网络查控流程办理自动触发,实现执行查控操作、执行案款收支、网络拍卖等高敏感操作和关联信息的全程留痕并实时存证,自动开展固证验证,及时预警异常操作。 | |||
| 15 | 聚焦案件、政务、人事加强智慧管理建设 | 构建法院干警统一工作桌面 | 高级以上法院初步建成覆盖PC、手机、平板三端的统一工作桌面,整合审判、执行、管理应用系统入口,实现单点登录。 | 高级以上法院完善统一工作桌面,初步整合审判、执行、管理应用功能,并提供面向用户和部门的个性化综合态势分析服务。 | 高级以上法院基于统一工作桌面,进一步整合审判、执行、管理应用功能,实现人事、案件、行政信息的动态管理、融合分析和监督评价,初步形成一站式服务能力;有条件的中基层法院初步建成覆盖PC、手机、平板三端的统一工作桌面。 | 高级以上法院基于统一工作桌面,全面整合审判、执行、管理应用功能,提供面向用户和部门的个性化综合态势分析服务,通过日志管理确保系统稳定运行,实现人事、案件、行政信息的动态管理、融合分析和监督评价,强化一站式服务能力;有条件的中基层法院初步建成覆盖PC、手机、平板三端的统一工作桌面。 | 各级法院全面建成覆盖PC、手机、平板三端的统一工作桌面,深度整合审判、执行、管理应用功能,实现人事、案件、行政信息的动态管理、融合分析和监督评价,全面形成一站式服务能力。 | ||
| 16 | 完善行政办公系统 | 高级以上法院完善行政办公系统,支持支持公文流转、会务管理、法庭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装备管理、机要管理、警务管理、后勤管理、外事活动管理、督办管理、联络监督、司法辅助、纪检监察、党建管理、司法改革管理、项目管理等司法政务应用;最高法院建成全国四级法院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四级法院“三个规定”记录报告系统,有条件的高级以上法院建设数字化档案室。 | 高级以上法院完善智能推荐、智能检索、智能排版、智能纠错等智能辅助功能,并建成移动办公平台;最高法院建成审务督查系统,完善司法警务系统、四级法院行政公文管理系统,打通上下级行政办公系统,提升公文一体化流转效率;高级以上法院完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提升档案的 “四性”检测能力,确保数据接收合规、加强数据存储安全,有条件的中级以上法院建设数字化档案室。 | 各级法院建设司法警务系统,实现司法警务四级协同;中级以上法院完善智能推荐、智能检索、智能排版、智能纠错等智能辅助功能,并建成移动办公平台;最高法院完善审务督查系统、四级法院行政公文管理系统,提升四级法院档案调阅实时性和准确性,实现全国法院档案资源的整合,建成人民法院数字档案馆,;中级以上法院完善电子档案管理功能,加强数据存储安全,有条件的法院建设数字化档案室。 | 各级法院建成智能推荐、智能检索、智能排版、智能纠错等智能辅助功能,并推广应用移动办公平台;各级法院完善电子档案管理功能,有条件的法院建设数字化档案室。 | 各级法院进一步完善行政办公智能辅助功能,全面应用移动办公平台;中级以上和有条件的基层法院建成数字化档案室。 | |||
| 17 | 推进司法人事精细化管理 | 各级法院完善人事管理系统,支持员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人民陪审员“进、管、出”的全流程管理。 | 高级以上法院融合人事信息、行政办公信息、审判办案信息,实现人事、案件、政务信息共享和人员多维度管理,对干警工作进行动态管理、智能测算、全方位监督评价考核。 | 中级以上法院融合人事信息、行政办公信息、审判办案信息,实现人事、案件、政务信息共享和人员多维度管理,对干警工作进行动态管理、智能测算、全方位监督评价考核。 | 各级法院融合人事信息、行政办公信息、审判办案信息,实现人事、案件、政务信息共享和人员多维度管理,对干警工作进行动态管理、智能测算、全方位监督评价考核。 | 各级法院持续提升人事信息、行政办公信息、审判办案信息关联融合程度,进一步优化对干警工作进行动态管理、智能测算、全方位监督评价考核。 | |||
| 18 | 拓展自动化、静默化、智能化司法管理功能 | 高级以上法院建成案件审限自动预警、收结案情况分析、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效分析等功能;最高法院基于汇聚的司法大数据和外部数据,利用人民法院智慧大脑和司法数据中台提供的知识服务,实现审判执行工作和涉诉信访工作的统一监管和态势动态分析,自动识别重大敏感案件。 | 高级以上法院基于审判办案系统非结构化数据,实现电子卷宗档案质量评估、庭审智能巡查、裁判文书评查;中级以上法院建成案件审限自动预警、收结案情况分析、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效分析等功能;高级法院基于司法大数据和外部数据,利用人民法院智慧大脑和司法数据中台提供的知识服务,实现辖区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和涉诉信访工作的统一监管和态势动态分析,自动识别重大敏感案件。 | 中级以上法院基于审判办案系统非结构化数据,实现电子卷宗档案质量评估、庭审智能巡查、裁判文书评查;各级法院建成案件审限自动预警、收结案情况分析、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效分析等功能;最高法院基于司法大数据和外部数据,利用智慧法院大脑和司法数据中台实现智能研判预警舆情、智能评查类案检索情况、智能认定证据链法律效力、智能评查裁判文书说理性、智能分析量刑偏离度、智能预警廉政风险。 | 各级法院基于审判办案系统非结构化数据,实现电子卷宗档案质量评估、庭审智能巡查、裁判文书评查;高级以上法院基于司法大数据和外部数据,利用智慧法院大脑和司法数据中台实现辖区法院智能研判预警舆情、智能评查类案检索情况、智能认定证据链法律效力、智能评查裁判文书说理性、智能分析量刑偏离度、智能预警廉政风险。 | 各级法院持续提升基于非结构化数据深度分析的审判管理能力;高级以上法院利用智慧法院大脑和司法数据中台进一步提升对辖区法院实体审判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 |||
| 19 | 建设互联网综合办公平台 | 最高法院初步建成人民法院互联网综合业务平台,支持业务培训、视频会议等音视频应用,提供在线办理文件流转、日程管理、在线培训、项目管理等行政事务功能。 | 最高法院完善人民法院互联网综合业务平台,支持案件合议、沟通交流等音视频应用,提供在线工单管理、考勤打卡、智能电话等行政事务功能,加强在线智慧教育建设。 | 高级法院全面推广人民法院互联网综合业务平台应用,并按需定制工作台,自定义服务门户。 | 高级法院结合辖区法院需求,基于人民法院互联网综合业务平台按需定制工作台,自定义服务门户,扩展党建、人事、财务等应用。 | 最高法院持续完善互联网综合业务平台,提升系统操作体验;高级法院按需定制和扩展周边应用。 | |||
| 20 | 着力构建司法数据中台和智慧法院大脑,全面拓展数据和知识服务 | 建设司法数据中台支撑数据汇聚、治理、融合、共享、推送 | 持续汇聚内外部数据资源 | 以构建案件过程信息汇聚机制为重心,高级以上法院持续丰富六大类数据资源,司法审判信息资源完整率达到75%;以人民调解、仲裁、律师、公证、等数据为重点,初步构建专门数据库。 | 以电子卷宗档案实体文件汇聚为重心,高级以上法院持续丰富六大类数据资源,司法审判信息资源完整率达到90%;持续丰富专门数据库数据资源;以知识产权、学历学位等数据为重点,初步实现专门审判数据、当事人相关数据的汇聚机制。 | 以庭审音视频地址信息为重心,高级以上法院持续丰富六大类数据资源,司法审判信息资源完整率达到90%;形成覆盖各类法律服务数据的专门数据库;完成2类专门审判外部数据的汇聚;外部数据总体对接数量达到15%。 | 以司法研究数据、信息化管理数据为重心,高级以上法院持续丰富六大类数据资源完整率达到95%;完成4类专门审判外部数据的汇聚;当事人相关外部数据汇聚覆盖率达到60%。 | 高级以上法院持续丰富六大类数据资源,国家司法审判信息资源库的信息资源完整率达到100%;完成5类专门审判外部数据的汇聚;当事人相关外部数据汇聚覆盖率达到80%;外部数据总体对接数量达到25%。 | |
| 21 | 建设全方位数据治理体系 | 全国法院逐步构建数据治理体系框架,初步形成元数据管理能力;优化提升数据质检管理能力,实现结构化数据核心信息的质检全覆盖,数据置信度稳定在99%以上。 | 构建针对裁判文书、电子卷宗档案、庭审音视频等半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的质量检查能力,实现核心内容质检全覆盖,数据置信度稳定在99%以上。 | 各级法院构建数据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元数据管理、主数据管理能力、生命周期管理能力,数据置信度稳定在99%以上。 | 各级法院持续加强数据治理体系的建设,数据置信度稳定在99%以上。 | 各级法院形成完整的数据治理体系,数据置信度稳定在99%以上。 | |||
| 22 | 建设多源多态数据融合体系 | 高级以上法院以丰富数据维度为目标建立各类数据的关联关系,初步形成司法大数据融合库,数据类型关联率达到30%。 | 高级以上法院以提升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为目标开展数据融合工作,基本建成司法大数据融合库,数据关联度达到50%。 | 高级以上法院具备数据融合能力,初步形成司法大数据融合库,数据类型关联率达到70%。 | 高级以上法院持续加强数据关联融合能力的建设,数据关联度达到80%。 | 高级以上法院形成完备的数据融合能力,司法大数据融合库进一步完善,数据关联度达到90%。 | |||
| 23 | 建立司法大数据共享应用机制 | 高级以上法院以数据共享交换系统为基础,构建共享交换管理机制,形成可视化监控管理能力。 | 高级以上法院构建互联网端共享交换分平台,为互联网端的数据共享交换及网间数据互通提供可靠保障。 | 高级以上法院持续丰富高级以上法院数据共享资源池,提高共享交换平台对法院应用覆盖率达65%。 | 高级以上法院构建移动专网端共享交换分平台,为移动专网端的数据共享交换及网间数据互通提供可靠保障。 | 高级以上法院形成统一业务协同规范,制定统一数据共享交换标准,实现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法院应用覆盖率达到100%。 | |||
| 24 | 形成数据智能推荐分发能力 | 最高法院建成数据推荐分发平台,以司法管理决策数据为主建立推荐资源目录,为领导和各类司法管理人员提供智能推荐服务;各级法院按需订阅最高法院发布的智能推荐服务,智能推荐服务覆盖全国10%法院。 | 最高法院完善数据推荐分发平台,以司法审判支撑数据为主拓展推荐资源目录范围,为法官和各类司法辅助人员提供智能推荐服务;各级法院按需对接数据推荐分发平台,推动地方法院按需订阅最高法院发布的智能推荐服务,智能推荐服务覆盖全国30%法院。 | 最高法院基本建成数据推荐分发平台,以司法研究专题数据为主拓展推荐资源目录范围,为各类相关人员提供智能推荐服务;各级法院基本实现与数据推荐分发平台对接,按需订阅最高法院发布的智能推荐服务,智能推荐服务覆盖全国50%法院。 | 最高法院优化数据推荐分发平台,拓展推荐资源目录范围,为各类相关人员提供智能推荐服务;各级法院按需订阅最高法院发布的智能推荐服务,智能推荐服务覆盖全国70%法院。 | 最高法院全面建成数据推荐分发平台,全面形成推荐资源目录,为各类人员提供全面的智能推荐服务;各级法院按需订阅最高法院发布的智能推荐服务,智能推荐服务覆盖全国90%法院。 | |||
| 25 | 建设智慧法院大脑实现知识自动生成、服务共建共享和智能辅助支撑 | 建立知识自动生成机制 | 最高法院结合知识服务研发,进行司法人工智能综合引擎研发和业务规则的知识化表示的尝试。 | 最高法构建自动和人机结合的知识生成机制,建设知识生成与推理所需的司法人工智能综合引擎。 | 最高法院在新建应用系统中应用司法人工智能综合引擎。 | 最高法院向全国法院推广司法人工智能综合引擎,并组织法律法规的知识化表示,以通过司法人工智能综合引擎驱动业务流程与决策。 | 试点法院组织业务规则的知识化表示,并尝试通过司法人工智能综合引擎驱动业务流程与决策。 | ||
| 26 | 建立知识服务共建共享机制 | 最高法院初步建立知识服务管理、应用成效评估、优质服务推荐、服务需求反馈、服务调用数据安全等机制,高级法院初步建立本辖区知识服务共建共享管理机制;各级法院初步形成本院共建共享服务模式。 最高法院升级改造知识服务平台,扩充知识服务目录至20个,覆盖支撑“四智”应用30%的智能化场景;各级法院参与建设知识服务,推进知识服务落地应用,覆盖全国10%的法院。 |
最高法院完善知识服务管理、应用成效评估、优质服务推荐、服务需求反馈、服务调用数据安全等机制,高级法院完善本辖区知识服务共建共享管理机制;各级法院完善本院共建共享服务模式。 最高法院优化完善知识服务平台,扩充知识服务目录至30个,覆盖支撑“四智”应用50%的智能化场景;各级法院继续参与知识服务建设和落地应用,知识服务应用覆盖全国30%的法院。 |
最高法院基本建立知识服务管理、应用成效评估、优质服务推荐、服务需求反馈、服务调用数据安全等机制,高级法院基本建立本辖区知识服务共建共享管理机制;各级法院基本形成本院共建共享服务模式。 最高法院主导、各级法院参与的知识服务共建共享机制基本建立,最高法院基本建成知识服务平台,扩充知识服务目录至40个,覆盖支撑“四智”应用70%的智能化场景;各级法院继续参与知识服务建设和落地应用,知识服务应用覆盖全国50%的法院。 |
最高法院持续加强知识服务管理、应用成效评估、优质服务推荐、服务需求反馈、服务调用数据安全等机制建设,高级法院持续加强本辖区知识服务共建共享管理机制建设;各级法院加强本院共建共享服务模式建设。 最高法院持续改进知识服务平台,扩充知识服务目录至45个,覆盖支撑“四智”应用80%的智能化场景;各级法院继续参与知识服务建设和深度应用,知识服务应用覆盖全国70%的法院。 |
最高法院全面建立知识服务管理、应用成效评估、优质服务推荐、服务需求反馈、服务调用数据安全等机制,高级法院全面建立本辖区知识服务共建共享管理机制;各级法院全面形成本院共建共享服务模式。 最高法院主导、各级法院参与的知识服务共建共享机制全面建成,扩充知识服务目录至60个,覆盖支撑“四智”应用95%的智能化场景;各级法院继续参与知识服务建设和深度应用,知识服务应用覆盖全国90%的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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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建设智能化辅助支撑能力 | 最高法院升级改造知识服务平台,扩充知识服务目录至20个,覆盖支撑“四智”应用30%的智能化场景;各级法院参与建设知识服务,推进知识服务落地应用,覆盖不少于20%的业务场景。 | 最高法院优化完善知识服务平台,扩充知识服务目录至40个,覆盖支撑“四智”应用50%的智能化场景;各级法院继续参与知识服务建设和落地应用,知识服务覆盖不少于40%的业务场景。 | 最高法院主导、各级法院参与的知识服务共建共享机制基本建立,最高法院基本建成知识服务平台,扩充知识服务目录至60个,覆盖支撑“四智”应用70%的智能化场景;各级法院继续参与知识服务建设和落地应用,知识服务覆盖不少于60%的业务场景。 | 最高法院持续改进知识服务平台,扩充知识服务目录至80个,覆盖支撑“四智”应用80%的智能化场景;各级法院深入参与知识服务建设和深度应用,知识服务覆盖不少于80%的业务场景。 | 最高法院主导、各级法院参与的知识服务共建共享机制全面建成,扩充知识服务目录至100个,覆盖支撑“四智”应用95%的智能化场景;各级法院深入参与知识服务建设和深度应用,覆盖100%的业务场景。 | |||
| 28 | 推进司法大数据深度挖掘应用 | 保持每年进入地方政府社会治理回路的报告不少于50份;社会治理态势分析预警工具能力在不少于10家法院实现落地应用;形成支持不少于30个特征要素的专题研究辅助分析工具,满足全国法院关于司法大数据研究的通用性分析需求;支撑研究室开展数据专题分析研究,形成不少于30份专题分析报告。 | 保持每年进入地方政府社会治理回路的报告不少于50份;社会治理态势分析预警工具能力在不少于15家法院实现落地应用;形成支持不少于50个特征要素的专题研究辅助分析工具,满足全国法院关于司法大数据研究的通用性分析需求;支撑研究室开展数据专题分析研究,形成不少于50份专题分析报告。 | 保持每年进入地方政府社会治理回路的报告不少于50份;社会治理态势分析预警工具能力在不少于20家法院实现落地应用;形成支持不少于60个特征要素的专题研究辅助分析工具,满足全国法院关于司法大数据研究的通用性分析需求;支撑研究室开展数据专题分析研究,形成不少于50份专题分析报告。 | 保持每年进入地方政府社会治理回路的报告不少于50份;社会治理态势分析预警工具能力在不少于25家法院实现落地应用;形成支持不少于80个特征要素的专题研究辅助分析工具,满足全国法院关于司法大数据研究的通用性分析需求;支撑研究室开展数据专题分析研究,形成不少于60份专题分析报告。 | 保持每年进入地方政府社会治理回路的报告不少于50份;社会治理态势分析预警工具能力在不少于30家法院实现落地应用;形成支持不少于100个特征要素的专题研究辅助分析工具,满足全国法院关于司法大数据研究的通用性分析需求;支撑研究室开展数据专题分析研究,形成不少于80份专题分析报告。 | |||
| 29 | 推进司法链平台综合应用提升司法公信和司法效率 | 提升司法链平台基础能力 | 最高法院夯实司法链平台存证验证服务,拓展司法链平台智能合约能力;推进与相关行业跨链互认;进一步完善司法链的技术标准与管理标准。 | 最高法院优化完善司法链整体性能,细化上链业务数据类型,丰富统计分析维度;上链法院节点达到60%,进一步完善司法链基础生态建设。 | 最高法院制定跨链技术标准,实现全国法院多链并行,对接第三方存证平台,提供案件专项链上服务,实现证据溯源治理。 | 最高法院分步完成与公安、检察院、政法委、司法行政等多方单位的跨链互认,建立数据流转验证新机制,形成多方协作新模式。 | 最高法院拓展互联网链外部节点,丰富链上各行业专业数据,打通专项案件可信业务通道,提升专项案件审理智能化水平。 | ||
| 30 | 推广司法链平台落地应用 | 各级法院探索推进智能合约在调解、审判、执行智能衔接中应用,落实全国法院业务数据的存证验证工作。 | 各级法院总结各类场景应用成效,扩大司法链场景应用范围,切实发挥区块链技术在审判执行等方面的应用。 | 各级法院深度融合法院业务,提高法院纠纷前置化解能力,逐步开放司法链对外服务,支撑多方可信的智慧法院应用体系。 | 各级法院探索创新业务协同应用场景,实现业务数据全链条可信流转,简化业务流程,提供更高效、便捷、的链上服务。 | 各级法院构建深度业务协作关系,实现全业务流程链上操作,形成案件办理全流程监管体系。 | |||
| 31 | 构建一体化智慧云网设施 | 完善升级网络基础设施 | 在本地运营商具备条件的情况下,高级以上法院推动法院专用5G切片网络建设,实现30%的重要业务场所和移动终端接入5G切片网络;高级以上法院试点边缘计算节点部署。 | 推动法院专用5G切片网络建设,实现60%的重要业务场所和移动终端接入5G切片网络;高级以上法院统筹部署边缘计算节点,并向中基层法院延伸。 | 推动法院专用5G切片网络建设,实现100%的重要业务场所和移动终端接入5G切片网络;各级法院持续推进边缘计算节点部署,覆盖20%以上的办公区域;试点5G法庭跨网远程庭审。 | 边缘计算节点部署覆盖40%以上的办公区域;拓展5G法庭跨网远程庭审;试点量子技术在法院场景应用。 | 边缘计算节点部署覆盖60%以上的办公区域;全面实现5G法庭跨网远程庭审;试点量子技术在法院场景应用。 | ||
| 32 | 提升云网设施一体化服务能力 | 高级以上法院法院专网扁平化改造完成度50%;最高法院建设分布式云数据中心,实现50%地方法院就近接入全国性业务;各级法院专网光纤接入覆盖率20%;高级以上法院专有云基础弹性云服务能力建设完成度50%;最高法院建设“1+3”专有云平台,完成度50%,初步实现异构资源池统一管理;高级以上法院专有云信创资源池完成度50%;高级以上法院互联网网络IPv6协议升级完成度20%。高级以上法院建设隔离交换区实现与电子政务内外网对接,完成度30%。 | 高级以上法院法院专网扁平化改造完成度80%;分布式云数据中心支撑70%地方法院就近接入全国性业务;法院专网光纤接入覆盖率40%;持续推进专有云的基础弹性云服务能力建设,完成度80%;最高法院建成“1+3”专有云平台,异构资源池统一管理;高级以上法院专有云信创资源池完成度80%,探索本级异构资源池统一管理;高级以上法院互联网网络IPv6协议升级完成度40%;建设隔离交换区实现与电子政务内外网对接,完成度60%。 | 高级以上法院法院专网扁平化改造完成度100%;分布式云数据中心支撑90%地方法院就近接入全国性业务;法院专网光纤接入覆盖率60%;持续推进专有云的基础弹性云服务能力建设,完成度100%;高级以上法院专有云信创资源池完成度100%,实现本级异构资源池统一管理;高级以上法院互联网网络IPv6协议升级完成度60%;建设隔离交换区实现与电子政务内外网对接,完成度100%。 | 中基层法院法院专网扁平化改造完成度50%;分布式云数据中心实现100%地方法院就近接入全国性业务;法院专网光纤接入覆盖率80%;高级以上法院按需建设裸金属、容器、大数据集群等扩展服务能力;高级法院按需接入最高法院专有云,实现统一监控管理;高级以上法院互联网网络IPv6协议升级完成度80%;中基层法院实现通过涉密终端与电子政务内网对接,完成度50%。 | 中基层法院法院专网扁平化改造完成度100%;持续提升分布式云数据中心服务能力;法院专网光纤接入覆盖率100%;持续提升裸金属、容器、大数据集群等扩展服务能力;高级法院按需接入最高法院专有云,实现统一监控管理;高级以上法院互联网网络IPv6协议升级完成度100%;中基层法院实现通过涉密终端与电子政务内网对接,完成度100%。 | |||
| 33 | 强化全国法院云服务的对接应用 | 高级以上法院建设区块链服务平台,完成度30%;最高法院推广域名解析、流媒体、区块链服务、语音识别、云视频等统一云服务能力,实现在20%以上的法院应用;高级以上法院构建专有云服务目录体系;高级以上法院推动与人民法院智能语音云平台的对接和模型共享,覆盖率达到20%;高级以上法院尝试扩展专有云人脸识别云服务。 | 区块链服务平台,完成度60%;统一云服务实现在40%以上的法院应用;持续丰富专有云服务目录体系;人民法院智能语音云平台对接和模型共享覆盖率达到50%;全面扩展专有云人脸识别云服务。 | 区块链服务平台,完成度100%;统一云服务实现在60%以上的法院应用;持续丰富专有云服务目录体系;人民法院智能语音云平台对接和模型共享覆盖率达到70%;完成专有云人脸识别云服务建设。 | 统一云服务实现在80%以上的法院应用;持续丰富专有云服务目录体系;人民法院智能语音云平台对接和模型共享覆盖率达到90%;持续扩展专有云智能云服务种类。 | 统一云服务实现在各级法院的全面应用;持续丰富专有云服务目录体系;人民法院智能语音云平台对接和模型共享覆盖率达到100%;持续扩展专有云智能云服务种类。 | |||
| 34 | 推进重要业务场所的标准化智慧化升级 | 最高法院起草并制定法院重要业务场所建设标准并在本级试点;各级法院试点无源光网络布线系统、嵌入式智能传感器、物联网装置等新一代基础设施建设,覆盖10%以上的重要业务场所;推动音视频设备升级,支持全高清录音录像,覆盖20%重要业务场所;最高法院建设跨区域视频协同平台,对接20%各级法院。 | 最高法院完善法院重要业务场所建设标准并向全国推广;持续推进重要业务场所新一代基础设施建设,覆盖率达到25%以上;推动音视频设备升级,支持全高清录音录像,覆盖40%重要业务场所;建设跨区域视频协同平台,对接40%各级法院。 | 持续修订法院重要业务场所建设标准并向全国推广;持续推进重要业务场所新一代基础设施建设,覆盖率达到45%以上;推动音视频设备升级,支持全高清录音录像,覆盖60%重要业务场所;建设跨区域视频协同平台,对接60%各级法院。 | 持续修订法院重要业务场所建设标准并向全国推广;持续推进重要业务场所新一代基础设施建设,覆盖率达到60%以上;推动音视频设备升级,支持全高清录音录像,覆盖80%重要业务场所;建设跨区域视频协同平台,对接80%各级法院。 | 持续修订法院重要业务场所建设标准并向全国推广;持续推进重要业务场所新一代基础设施建设,覆盖率达到80%以上;推动音视频设备升级,支持全高清录音录像,覆盖100%重要业务场所;建设跨区域视频协同平台,对接100%各级法院。 | |||
| 35 | 建设完善可视化质效型运维管理体系,增强智慧运维能力 | 建立质效型运行评价指标体系 | 最高法院和20%的高级法院从性能、质效、业务三个方面,建立质效型运维分析指标体系。 | 最高法院和30%的高级法院从性能、质效、业务三个方面,建立质效型运维分析指标体系。 | 最高法院和50%的高级法院从性能、质效、业务三个方面,建立质效型运维分析指标体系。 | 最高法院、80%的高级法院及有条件的中级法院从性能、质效、业务三个方面,建立质效型运维分析指标体系。 | 高级以上法院及有条件的中级法院从性能、质效、业务三个方面,建立质效型运维分析指标体系。 | ||
| 36 | 健全质效型运维管理服务规范 | 最高法院和20%的高级法院建成涵盖运维人员管理、运维对象管理、运维事项管理的规范制度。 | 最高法院和30%的高级法院建成涵盖运维人员管理、运维对象管理、运维事项管理的规范制度。 | 最高法院和50%的高级法院建成涵盖运维人员管理、运维对象管理、运维事项管理的规范制度。 | 最高法院和80%的高级法院建立完整的运维人员管理、运维对象管理、运维事项管理的规范制度,并指导下级法院逐步开展质效型运维管理流程及运维管理制度的建立。 | 各级法院建立完整的运维人员管理、运维对象管理、运维事项管理的规范制度。 | |||
| 37 | 优化运维组织架构 | 最高法院、50%的高级法院及有条件的中基层法院建立集中运维模式,运维工作覆盖基础设施、应用系统、数据资源、信息安全等方面,并设立二线运维团队。 | 最高法院、80%的高级法院及有条件的中基层法院建立集中运维模式,运维工作覆盖基础设施、应用系统、数据资源、信息安全等方面,并设立二线运维团队。 | 高级以上法院及有条件的中基层法院建立集中运维模式,运维工作覆盖基础设施、应用系统、数据资源、信息安全等方面,并设立二线运维团队。 | 高级以上法院及有条件的中基层法院建立与辖区法院信息化运维协同化管理机制,形成上下联动运维保障模式。 | 高级以上法院及有条件的中基层法院定期对运维团队专业性、服务满意度进行考核,纳入绩效管理。 | |||
| 38 | 完善可视化质效型运维管理平台 | 最高法院、80%的高级法院及有条件的中基层法院建设可视化质效型运维管理平台,实现对辖区法院基础设施、应用系统、数据资源、信息安全的基础感知、动态监控与多维可视化呈现,并与最高法院完成对接。 | 高级以上法院及有条件的中基层法院建设可视化质效型运维管理平台,实现对辖区法院基础设施、应用系统、数据资源、信息安全的基础感知、动态监控与多维可视化呈现,并与最高法院完成对接。 | 高级以上法院及有条件的中基层法院可视化质效型运维管理平台融合应急接管、音视频管理、数据备份、运维管理等功能进行统一监控管理并实现自动化运维处置。 | 高级以上法院及有条件的中基层法院可视化质效型运维管理平台实现隐患主动预警、故障精准定位、业务健康度识别、运维知识库构建、知识自动分发等。 | 高级以上法院及有条件的中基层法院持续优化完善可视化质效型运维管理平台。 | |||
| 39 | 建立信息化运行质效分析评估机制 | 最高法院和20%的高级法院依托质效型运维指标体系设置质效分析评估标准;依托可视化运维平台定期进行信息化运行质效分析,出具分析报告,提出问题和改进建议。 | 最高法院和30%的高级法院依托质效型运维指标体系设置质效分析评估标准;依托可视化运维平台定期进行信息化运行质效分析,出具分析报告,提出问题和改进建议。 | 最高法院和50%的高级法院依托质效型运维指标体系设置质效分析评估标准;依托可视化运维平台和人工体验数据对关键业务系统从多维度进行深入分析;定期进行信息化运行质效分析,出具分析报告,提出问题和改进建议。 | 最高法院和80%的高级法院及有条件的法院依托质效型运维指标体系设置质效分析评估标准;依托可视化运维平台和人工体验数据对关键业务系统从多维度进行深入分析;定期进行信息化运行质效分析,出具分析报告,提出问题和改进建议。 | 高级以上法院及有条件的中基层法院依托质效型运维指标体系设置质效分析评估标准;依托可视化运维平台和人工体验数据对关键业务系统从多维度进行深入分析;定期进行信息化运行质效分析,出具分析报告,提出问题和改进建议。 | |||
| 40 | 加强云安全和数据安全,夯实基于分析联动的主动安全防御体系 | 优化完善隔离交换和边界管控类基础设施 | 最高法院及40%的高级法院完成跨网安全隔离交换系统的升级改造,提升跨网安全隔离交换能力;建设跨网安全隔离交换监管平台,根据网络结构调整优化完善安全域划分、边界防护措施和安全策略。 | 70%的高级法院和20%确有需要的中基层法院完成跨网安全隔离交换系统的升级改造,提升跨网安全隔离交换能力;建设跨网安全隔离交换监管平台,根据网络结构调整持续优化完善安全域划分、边界防护措施和安全策略。 | 90%高级法院和40%确有需要的中基层法院完成跨网安全隔离交换系统的升级改造,提升跨网安全隔离交换能力;建设跨网安全隔离交换监管平台,根据网络结构调整持续优化完善安全域划分、边界防护措施和安全策略。 | 所有高级法院和70%确有需要的中基层法院完成跨网安全隔离交换系统的升级改造,提升跨网安全隔离交换能力;建设跨网安全隔离交换监管平台,根据网络结构调整持续优化完善安全域划分、边界防护措施和安全策略。 | 各级法院完成跨网安全隔离交换系统的升级改造,全面提升跨网安全隔离交换能力;完成跨网安全隔离交换监管平台建设,根据网络结构调整持续优化完善安全域划分、边界防护措施和安全策略。 | ||
| 41 | 优化完善身份认证和权限管理类基础设施 | 最高法院法院专网优化完善统一身份认证融合平台,在互联网构建统一身份认证融合平台,40%的高级法院在法院专网和互联网分别建设完善统一身份认证融合子平台。 | 70%的高级法院和20%确有需要的中基层法院在法院专网和互联网分别建设完善统一身份认证融合子平台。 | 90%的高级法院和40%确有需要的中基层法院在法院专网和互联网分别建设完善统一身份认证融合子平台。 | 所有高级法院和70%确有需要的中基层法院在法院专网和互联网分别建设完善统一身份认证融合子平台。 | 各级法院完成统一身份认证融合平台建设,实现法院专网业务的统一身份认证和互联网统一身份认证。 | |||
| 42 | 优化完善安全管控和安全运营类基础设施 | 最高法院在法院专网和互联网分别构建统一安全管理中心,40%的高级法院在法院专网和互联网分别构建本级安全管理中心,与最高法院级联对接。 | 70%的高级法院和20%确有需要的中基层法院在法院专网和互联网分别构建本级安全管理中心,并与上级法院级联对接。 | 90%的高级法院和40%确有需要的中基层法院在法院专网和互联网分别构建本级安全管理中心,并与上级法院级联对接。 | 所有高级法院和70%确有需要的中基层法院在法院专网和互联网分别构建本级安全管理中心,并与上级法院级联对接。 | 各级法院在法院专网和互联网分别完成安全管理中心建设,并与上级法院级联对接,实现各级法院安全管理中心的协同联动。 | |||
| 43 | 健全补强云安全体系 | 最高法院及40%的高级法院构建完整的云安全防护系统,将云安全防护系统纳入本级安全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 70%的高级法院和20%确有需要的中基层法院构建完整的云安全防护系统,将云安全防护系统纳入本级安全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 90%的高级法院和40%确有需要的中基层法院构建完整的云安全防护系统,将云安全防护系统纳入本级安全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 所有高级法院和70%确有需要的中基层法院构建完整的云安全防护系统,将云安全防护系统纳入本级安全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 各级法院完成云安全防护系统建设,全面实现云上安全能力。 | |||
| 44 | 健全补强数据安全体系 | 最高法院及40%的高级法院构建数据分级分类、数据加密、数据脱敏、数据备份恢复、数据综合审计等系统。 | 70%的高级法院和20%确有需要的中基层法院构建数据分级分类、数据加密、数据脱敏、数据备份恢复、数据综合审计等系统。 | 90%的高级法院和40%确有需要的中基层法院构建数据分级分类、数据加密、数据脱敏、数据备份恢复、数据综合审计等系统。 | 所有高级法院和70%确有需要的中基层法院构建数据分级分类、数据加密、数据脱敏、数据备份恢复、数据综合审计等系统。 | 各级法院完成数据分级分类、数据加密、数据脱敏、数据备份恢复、数据综合审计等系统建设,全面实现数据安全防护能力。 | |||
| 45 | 构建体系化主动安全防御机制 | 最高法院和40%的高级法院建立体系化安全运营机制;最高法院建立法院专网渗透测试机制,在互联网构建实网攻防演练平台,组织各级法院在法院专网定期开展渗透测试,在互联网定期开展实网攻防演练。 | 70%的高级法院和20%确有需要的中基层法院建立体系化安全运营机制;最高法院持续优化实网攻防演练平台,组织各级法院在法院专网定期开展渗透测试,在互联网定期开展实网攻防演练。 | 90%的高级法院和40%确有需要的中基层法院建立体系化安全运营机制,最高法院持续优化实网攻防演练平台,组织各级法院在法院专网定期开展渗透测试,在互联网定期开展实网攻防演练。 | 所有高级法院和70%确有需要的中基层法院建立体系化安全运营机制,最高法院持续优化实网攻防演练平台,组织各级法院在法院专网定期开展渗透测试,在互联网定期开展实网攻防演练。 | 各级法院形成体系化安全运营能力,在法院专网定期开展全行业渗透测试,在互联网定期开展实网攻防演练。 | |||
| 46 | 加强科技创新,引领智慧法院建设水平全面提升 | 创新开展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设计 | 高级以上法院和有条件的中级法院开展2021-2022年度总体设计,建立信息系统总体设计数据库;高级以上法院修订、增补2022-2026年发展规划;最高法院完善人民法院信息化标准体系;编制、修订、发布相关标准;各级法院做好标准贯彻实施,提出标准需求。 | 高级以上法院和有条件的中级法院开展2022-2023年度总体设计,持续完善信息系统总体设计数据库;高级以上法院修订、增补2023-2027年发展规划;最高法院完善人民法院信息化标准体系;编制、修订、发布相关标准文件;各级法院做好标准贯彻实施,提出标准需求。 | 高级以上法院和有条件的中级法院开展2023-2024年度总体设计,持续完善信息系统总体设计数据库;高级以上法院修订、增补2024-2028年发展规划;最高法院完善人民法院信息化标准体系;编制、修订、发布相关标准文件;各级法院做好标准贯彻实施,提出标准需求。 | 高级以上法院和有条件的中级法院开展2024-2025年度总体设计,持续完善信息系统总体设计数据库;高级以上法院修订、增补2025-2029年发展规划;最高法院完善人民法院信息化标准体系;编制、修订、发布相关标准文件;各级法院做好标准贯彻实施,提出标准需求。 | 高级以上法院和有条件的中级法院开展2025-2026年度总体设计,持续完善信息系统总体设计数据库;高级以上法院总结评估2021-2025年信息化建设情况,编制2026-2030年发展规划;最高法院完善人民法院信息化标准体系;编制、修订、发布相关标准文件;各级法院做好标准贯彻实施,提出标准需求。 | ||
| 47 | 推动公共安全和人工智能等技术领域研发 | 以国家重点研发项目为抓手开展公共安全和人工智能等技术领域研发 | 最高法院指导法院领域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开展项目研究、应用示范和集成验收;会同科技部等单位布局“十四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法院领域有关研究任务。 | 最高法院会同科技部等单位推动法院领域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有关研究任务分批立项启动;推荐、指导关研究单位开展公共安全和人工智能等技术领域重点研发任务申报;指导在研项目开展项目研究、应用示范和集成验收。 | 最高法院会同科技部等单位推动法院领域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有关研究任务分批立项启动;推荐、指导有关研究单位开展公共安全和人工智能等技术领域重点研发任务申报;指导在研项目开展项目研究、应用示范和集成验收。 | 最高法院会同科技部等单位推动法院领域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有关研究任务分批立项启动;推荐、指导有关研究单位开展公共安全和人工智能等技术领域重点研发任务申报;指导在研项目开展项目研究、应用示范和集成验收。 | |||
| 48 | 持续提升智慧法院建设应用成效 | 各级法院推进科技创新成果集成示范应用,开展专利和奖励申报推荐;30%的高级法院建设分布式科技创新平台;60%的高级法院开展重点系统第三方测评;最高法院建设完善智慧法院评价指标体系并开展评价,开展法院信息化第三方评估,建立国内外评价收集机制。 | 各级法院推进科技创新成果集成示范应用,开展专利和奖励申报推荐;55%的高级法院建设分布式科技创新平台;高级法院和40%的中基层法院开展重点系统第三方测评;最高法院修订智慧法院评价指标体系并开展评价,开展法院信息化第三方评估,收集整理国内外评价。 | 各级法院推进科技创新成果集成示范应用,开展专利和奖励申报推荐;75%的高级法院建设分布式科技创新平台;高级法院和60%的中基层法院开展重点系统第三方测评;最高法院修订智慧法院评价指标体系并开展评价,开展法院信息化第三方评估,收集整理国内外评价。 | 各级法院推进科技创新成果集成示范应用,开展专利和奖励申报推荐;90%的高级法院建设分布式科技创新平台;高级法院和80%的中基层法院开展重点系统第三方测评;最高法院修订智慧法院评价指标体系并开展评价,开展法院信息化第三方评估,收集整理国内外评价。 | 各级法院推进科技创新成果集成示范应用,开展专利和奖励申报推荐;各高级法院建设分布式科技创新平台;各级法院开展重点系统第三方测评;最高法院修订智慧法院评价指标体系并开展评价,开展法院信息化第三方评估,收集整理国内外评价。 | |||
| 49 | 健全信息化培训和应用推广宣传机制 | 高级以上法院每年开展信息化专题培训;20%的高级法院建立“网络+”培训体系,建设在线精品课程库;20%高级法院探索开展体验式、交互式宣传;拓展完善政务网站、公众号等新兴或传统媒体宣传渠道;40%的法院建立舆论评价分析和反馈机制。 | 高级以上法院每年开展信息化专题培训;40%的高级法院建立“网络+”培训体系,建设在线精品课程库;50%高级法院开展体验式、交互式宣传;拓展完善政务网站、公众号等新兴或传统媒体宣传渠道;60%的法院建立舆论评价分析和反馈机制。 | 高级以上法院每年开展信息化专题培训;60%的高级法院建立“网络+”培训体系,建设在线精品课程库;80%高级法院和部分中基层法院开展体验式、交互式宣传;拓展完善政务网站、公众号等新兴或传统媒体等宣传渠道;80%的法院建立舆论评价分析和反馈机制。 | 高级以上法院每年开展信息化专题培训;80%的高级法院建立“网络+”培训体系,建设在线精品课程库;高级法院和60%中基层法院开展体验式、交互式宣传;拓展完善政务网站、公众号等新兴或传统媒体等宣传渠道;各级法院建立舆论评价分析和反馈机制。 | 高级以上法院每年开展信息化专题培训;全部高级法院建立“网络+”培训体系,建设在线精品课程库;各级法院开展体验式、交互式宣传;拓展完善政务网站、公众号等新兴或传统媒体等宣传渠道;各级法院持续完善舆论评价分析和反馈机制。 | |||
| 50 | 推进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 | 20%的高级法院出台激励干警参与科技创新的制度举措;高级法院和60%的中基层法院按要求配置信息化专业人员,建设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的信息化队伍;开展专业培训和实践锻炼,完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通道,定期开展执行情况检查和评估。 | 40%的高级法院出台激励干警参与科技创新的制度举措;高级法院和80%的中基层法院按要求配齐配强信息化专业人员,建设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的信息化队伍;持续开展专业培训和实践锻炼,不断完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通道,定期开展执行情况检查和评估。 | 80%的高级法院和部分中基层法院出台激励干警参与科技创新的制度举措;各级法院按要求配齐配强信息化专业人员,建设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的信息化队伍;持续开展专业培训和实践锻炼,不断完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通道,定期开展执行情况检查和评估。 | 高级法院和60%的中基层法院出台激励干警参与科技创新的制度举措;各级法院优化专业人员队伍,持续开展专业培训和实践锻炼,不断完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通道,定期开展执行情况检查和评估。 | 各级法院出台激励干警参与科技创新的制度举措;进一步优化专业人员队伍,持续开展专业培训和实践锻炼,不断完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通道,定期开展执行情况检查和评估。 |
附图1: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目标图像——总体框架
附图2: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目标图像——智能协同应用之总图
附图3: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目标图像——智能协同应用之智慧服务
附图4: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目标图像——智能协同应用之智慧审判
附图5: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目标图像——智能协同应用之智慧执行
附图6: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目标图像——智能协同应用之智慧管理
附图7: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目标图像——数据知识服务
附图8: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目标图像——一体云网设施
附图9: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目标图像——运维保障体系
附图10: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目标图像——主动安全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