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抄自《敏捷软件开发-原则、方法与实践》-Robert C. Martin
    (1)SRP 单一职责原则
    就一个类而言,应该仅有一个引起它变化的原因。
    职责即为”变化的原因”.

    (2)OCP 开放封闭原则
    软件实体(类、模块、函数等)应该是可以扩展的,但是不可修改。
    对于扩展是开放的,对于更改是封闭的.
    关键是抽象.将一个功能的通用部分和实现细节部分清晰的分离开来.
    开发人员应该仅仅对程序中呈现出频繁变化的那些部分作出抽象.拒绝不成熟的抽象和抽象本身一样重要.

    (3)LSP Liskov替换原则

    子类型必须能替换掉他们的基本类型

    (4)DIP 依赖倒置原则

    抽象不应该依赖于细节。细节应该依赖于抽象。
    Hollywood原则: “Don’t call us, we’ll call you”.程序中所有的依赖关系都应该终止于抽象类和接口。针对接口而非实现编程。
    任何变量都不应该持有一个指向具体类的指针或引用。
    任何类都不应该从具体类派生。
    任何方法都不应该覆写他的任何基类中的已经实现了的方法。

    (5)ISP 接口隔离原则

    不应该强迫客户依赖于他们不用的方法。接口属于客户,不属于他所在的类层次结构。
    多个面向特定用户的接口胜于一个通用接口。

    (6)REP 重用发布等价原则

    重用的粒度就是发布的粒度.

    (7)CCP 共同重用原则

    一个包中的所有类应该是共同重用的。如果重用了包中的一个类,那么就要重用包中的所有类。
    相互之间没有紧密联系的类不应该在同一个包中。

    (8)CRP 共同封闭原则

    包中的所有类对于同一类性质的变化应该是共同封闭的。一个变化若对一个包影响,则将对包中的所有类产生影响,而对其他的包不造成任何影响.

    (9)ADP 无依赖原则
    在包的依赖关系中不允许存在环.
    细节不应该被依赖.

    (10)SDP 稳定依赖原则
    朝着稳定的方向进行依赖.
    应该把封装系统高层设计的软件(比如抽象类)放进稳定的包中,不稳定的包中应该只包含那些很可能会改变的软件(比如具体类)。

    (11)SAP 稳定抽象原则

    包的抽象程度应该和其他稳定程度一致.
    一个稳定的包应该也是抽象的,一个不稳定的包应该是抽象的.

    (12)DAP(Default Abstraction Principle)缺省抽象原则
    在接口和实现接口的类之间引入一个抽象类,这个类实现了接口的大部分操作.

    (13)IDP(Interface Design Principle)接口设计原则
    规划一个接口而不是实现一个接口。

    (14)BBP(Black Box Principle)黑盒原则
    多用类的聚合,少用类的继承。

    (15)DCSP(Don’t Concrete Supperclass Principle)不要构造具体的超类原则
    避免维护具体的超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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