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水平,提升城市品质,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汉中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与城市规划相关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创建区域中心城市、努力提升城市温度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汉中市中心城区范围指西汉、十天、宝巴三条高速公路合围及周家坪、褒城、柳林组团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

一、用地条件

(一)规划建设净用地面积小于10亩的地块原则上不得独立开发建设。
(二)居住用地与商服用地未明确用地界限时,商业服务类项目应独立成区布置,新建住宅底层不应设置商业类用房。
(三)涉及军工机密的企事业单位、涉及国家安全的军事设施(驻地)、市级及以上党政机关(含附属设施),其红线周边半径500米以内的建设需征询国家安全部门意见。
(四)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1、汉中历史老城区(劳动路、西环路、拜将坛路、团结街围合)范围内应保留各个历史时期的建筑,以改造升级为主,确需拆除新建的应经过相关部门论证同意,严控建设强度,按下表控制建设用地指标:

历史老城区范围内
建筑类型 容积率最大值 建筑密度最大值(%) 绿地率最小值(%) 住宅平均层数 高度控制最大值(m)
居住类 1.6 32 30 5 24
商业服务类 2.5 50 15 - 24

2、汉中历史老城区至城市一环内范围建设用地指标按下表控制:

汉中历史老城区至城市一环范围内
建筑类型 容积率最大值 建筑密度最大值(%) 绿地率最小值(%) 住宅平均层数 高度控制最大值(m)
居住类 2.2 30 30 7 36
商业服务类 3.5 50 15 - 36

3、城市一环外建设用地指标按下表控制:

城市一环外
建筑类型 容积率最大值 建筑密度最大值(%) 绿地率最小值(%) 住宅平均层数 高度控制最大值(m)
居住类 2.5 22 35 12 80
商业服务类 4.5 45 20 - 80

(五)《汉中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21-2035)确定的控制区域,应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规划的要求和本规定从严执行。
(六)一江两岸等有特殊风貌管控区域的控制指标按照《一江两岸城市景观提升规划》及相关规划和本规定从严执行。
(七)高层建筑成组群布局的,不宜采用相同或相近建筑高度的布局方式,相同建筑高度不宜超过总量的30%,宜以一幢(组)较高建筑形成空间制高点,较高建筑与周边建筑的高差比不宜小于25%。
(八)为保证城市天际线的有序变化,建设项目沿城市主要道路、开放空间、滨江等城市公共界面不得出现三个及三个以上相邻成排的高层建筑采用同一建筑高度,且相邻高度差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25%。
(九)在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有净空要求的设施周围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必须报相关部门审查。
(十)建筑面宽,建筑高度大于27米单栋建筑连续面宽不宜大于45米,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7米单栋建筑连续面宽不宜大于60米。

二、建筑面积计算

(一)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及《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陕建发〔2017〕473号)建筑容量指标相关要求。
(二)在主体结构内的飘窗、设备平台、结构连板、平板,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设备平台、结构连板、平板,其进深在1.8米内的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其进深超过1.8米的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
(三)阳台外侧设置的花池并入阳台计算建筑面积。
(四)屋顶装饰构架设置顶板时按架空层计算建筑面积。

三、建筑物退让

(一)城市一环内建筑物退后道路红线最小距离:(米)

道路宽度(W) 建筑高度(H)
H<24米 24米≤H<50米 H≥50米
W<20米 6 8 15
20米≤W<30米 8 10 15
30米≤W<50米 10 12 15
W≥50米 20 20 20

(二)城市一环外建筑物退后道路红线最小距离:(米)

道路宽度(W) 建筑高度(H)
H<24米 24米≤H<50米 H≥50米
W<20米 8 10 15
20米≤W<30米 10 12 15
30米≤W<50米 20 20 20
W≥50米 25 25 25

(三)道路交叉口建筑物退交叉口切角红线距离以较宽道路退后距离为基准;当较窄道路红线宽度大于20米时,建筑物退交叉口切角红线距离增加50%,且以较宽道路退后距离为基准。
(四)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大于等于15米时,应沿道路红线设置宽度不小于8米的道路绿化带;道路交叉口退让道路红线形成街头绿地广场,广场绿地率不应小于65%。道路红线退后设置的道路绿带与街头广场绿地面积计入居住区计算绿地率,并应与居住区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进行验收。经验收后交由园林绿化部门进行统一管护。
(五)建筑物临接公共绿地的,建筑物退让公共绿地最小距离:建筑高度小于24米,退让5米;24米≤建筑高度50米,退让8米;建筑高度≥50米,退让10米;道路旁的新建开放街区建筑退绿线最多可缩小至70%,但不得小于5米。

四、 绿地广场

(一)汉江两岸河堤外坡脚外延不小于100米范围预留城市公共绿化带,除城市道路和市政类零星建构筑物以及绿化带管理服务设施外,不得建设其他商业开发类项目。绿化带以绿化和公共活动为主要功能,其绿地率不应小于70%。
(二)居住区覆土深度大于1.0米、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可计入绿地,其他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不应计入绿地。停车位无论采取何种铺装形式均不应计入绿地。
(三)居住区规划中,应严格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4.0.4-4.0.7条设置居住区公园和集中绿地。居住区公园应对外设置,不应封闭在小区内部。单个地块规划净用地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的居住区,应沿城市道路布置不小于该地块建设用地面积3%的绿地(广场)或口袋公园,且宽度不少于8米。

五、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

(一)居住区住宅户数大于10000户,且周边1000米范围内规划无中学的应设置一所不小于24班的初中;居住区住宅户数大于3000户,且周边500米范围内规划无小学的应设置一所不小于24班的小学;居住区住宅户数大于1000户的应设置一所不小于6班的幼儿园。
(二)居住区住宅户数小于1000户的应按人均不低于0.1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套建设托育服务用房,且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居住区住宅户数大于等于1000户的应按人均不低于0.1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套建设托儿所,且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托育服务用房和两个班及以下的托儿所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并应与其他建筑部分采取隔离措施,设置独立出入口;三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建筑应独立设置。托育服务用房和托儿所应设置人均面积不应小于3平方米的室外活动场地。
(三)居住区住宅户数小于1000户的应按人均不低于0.1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套建设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且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居住区住宅户数大于等于1000户的应按人均不低于0.1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套建设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且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集中设置在建筑物一层,设置在二层及以上的应至少配备1部满足担架进出及运送需求的电梯或无障碍坡道。
(四)居住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置物业管理与服务用房:
1、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下的,按总建筑面积的3‰配置,但最低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2、总建筑面积超过30万平方米的,除按照30万平方米的3‰配置外,超过部分按1‰的标准配置;
3、总建筑面积超过60万平方米的,按总建筑面积的2‰配置;
4、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且位于地面以上的建筑面积不低于物业管理与服务用房建筑面积的50%。建设单位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独立的水、电等计量器具。
5、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五)各级生活圈居住区和居住街坊均应按照室外人均0.3平方米或室内人均0.1平方米设置全民健身设施场地,可利用集中绿地周边及小区道路进行设置,所需面积可与配套的各类活动场地相加计算。
(六)居住户数大于等于150户的居住街坊及独立建设超过15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配套建设不小于60平方米的城市公厕和不小于40平方米的垃圾收集容器间。中小学及幼儿园应结合建设条件,预留一定的接送等候区域,在家长接送等候区域附近配建不小于40平方米的城市公厕。
(七)居住户数小于1500户的居住街坊应按照40平方米/百户配建社区服务及文化活动用房,且最小建筑面积不应小于60平方米。
(八)居住区应根据建设规模和规划设计条件要求配套建设农贸市场或生鲜超市、银行电信邮政营业网点、便利店、邮件和快递送达设施等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确定为配建的便民商业服务类设施不得销售和改变使用性质。

六、地下空间

(一)为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新建建设项目应进行地下空间开发,且应考虑进行地下多层开发。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与地面建筑、人防工程、地下交通、管道、地下文物等要素合理安排,符合相关要求并报相关部门审查核定。
(二)新建学校应在条件许可情况下设置至少1层的地下空间,除满足学校功能和教职工停车使用外,剩余空间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对社会开放。
(三)地下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6倍,且当地上建筑物退后红线小于等于10米时,地下建筑物退后道路红线不应小于4米;当地上建筑物退后道路红线大于10米时,地下建筑物退后道路红线不应小于10米。临接城市公共绿带、绿地的地下建筑物退绿带绿地边缘线不小于5米。
(四)地下室(含半地下室)机动车出入口坡道的起坡点应与建筑物一并退让道路红线。
(五)临城市道路突出地上建筑物的地下室顶板应低于室外地坪,覆土深度不应小于0.5米;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的部分按地上建筑物的规定进行退距管理。
(六)按照城市防洪排涝规划确定的城市易涝区域,设置地下建筑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洪排涝措施,且涉及与民生相关的开闭所、配电间、燃气调压站、热交换站等设施不应设置在地下建筑内。

七、围墙设置

(一)临城市道路设置围墙应采用透空围墙,透空率应不小于80%,其形式应与周边建筑及环境相协调。当建筑物退后红线小于等于10米时,围墙退后道路红线不应小于4米;当建筑物退后道路红线大于10米时,围墙退后道路红线不应小于8米。临接城市公共绿带、绿地的围墙可沿绿带绿地边缘设置。
(二)临城市道路设置围墙的建设项目需设置大门及门卫室时,建筑高度不高于 4.0 米且建筑面积不大于40平方米独立建设的门卫室按围墙退让道路红线,与建筑物合并建设的大门及门卫室按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
(三)非市政类零星建构筑物参照围墙退让道路红线。

八、停车配建

(一)各类建筑工程标准机动车停车位按2.4 米×5.3 米进行核算。子母车位大于标准车位1.7倍时按2个车位核算,小于1.7倍时按1个车核算。
(二)酒店式公寓按机动车1.2个/100㎡、非机动车5.0个/100㎡配建停车位。
(三)住宅、商业和公共建筑类项目,均应配建地下机动车停车场,住宅项目地下停车位不得低于总停车位的 90%,商业和公共建筑类项目地下停车位不得低于总停车位的 80%。
(四)商品房类和商业类、商务类等商业服务业设施类建设项目地下两层满铺平面停车仍不能满足配建标准,可采用机械式停车方式,且机械式停车泊位不应多于停车泊位总数的 20%。
(五)住宅类项目非机动车(含两轮电动自行车及两轮摩托车)停车位按2.0个/100㎡配建停车位。非机动车停车库(场)的建筑面积按每个非机动车停车位平均不小于 1.5 ㎡控制。

九、建筑风貌

(一)汉中历史老城区(劳动路、西环路、拜将坛路、团结街围合)范围,包含东关正街、西汉三遗址、西关正街、南关正街四处历史文化街区,按照《汉中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21-2035)严格控制城市历史风貌。
(二)城市一环范围含南团结街、滨江路、米仓路围合范围内建筑风貌应与历史城区建筑协调,采用地域传统民居建筑符号,体现汉中地域特色,融入现代建筑符号与要素,延续历史城区的文脉。屋顶形式多层建筑(含退台)宜采用坡屋顶形式,高层建筑宜采用坡屋顶、具有坡屋顶意蕴的屋顶或平坡结合形式;建筑色彩以灰色和米白淡黄色为主,适当运用点缀色。
(三)一江两岸区域按照《汉中市一江两岸城市景观提升规划》分区控制建筑风貌,整体以现代建筑风格为主,结合“新而中”的文化理念以及汉江湿地的生态特征,创造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征的建筑风貌。合理控制屋顶的尺度,遵循建筑形态构图的基本原理,塑造与汉中山水环境特色相协调的屋顶形式,多层建筑宜采用坡屋顶形式,高层建筑应结合汉中的文化特色和汉江湿地的自然特征对建筑屋顶形式进行造型处理。建筑色彩依据建筑功能进行分类管控,采用高明度、低彩度、暖色系的色彩,以米灰色和米白淡黄色为主,同色系的浅灰、淡棕色为辅,适当运用高饱和度的亮色点缀。
(四)其他区域建筑应结合所处地段的文化及环境特征,以现代风格建筑为主,创造富有时代特征和文化气息的建筑风貌。合理控制屋顶的尺度,遵循建筑形态构图的基本原理,塑造出与主体建筑相协调,且与汉中山水环境特色相协调的屋顶形式,多层建筑宜采用坡屋顶形式。建筑色彩应以浅色系为主,整体色彩宜统一,局部宜使用饱和度较高的颜色以体现城市的活力和时代特征。
(五)高层建筑屋顶造型应对电梯机房、设备用房、楼梯间等屋顶建构筑物进行遮挡。
(六)临规划宽度30米(含30米)以上道路的住宅建筑外立面进行公建化设计,沿道路一侧的建筑外立面阳台及空调主机位应封闭,不应设置外凸出挑式阳台、飘窗、空调主机位。
(七)鼓励有条件的建(构)筑物作垂直绿化。垂直绿化以绿色攀缘植物为主,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并满足消防规范要求。

十、其他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暂行期两年。颁布之日未通过方案审批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