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matataki.io/p/5882
Kant.
2020-11-25 23:51257IPFS

已关注
A
本文公众号「底层观察家」程春晓老师的《大促的逻辑——一个马克斯·韦伯视角》给予灵感。马克思韦伯对社会的考察方法是一套极实用的组织分析理论,可对DAO的组织建设提供理论的支持。这是第一篇,内容是对其社会组织理论的介绍。
韦伯研究,从对人的考察开始,理性与非理性的概念开始。又表示即使宗教行为也是具有理性的,只不过这种理性不以现实功利为着力点,即价值理性。
基于此,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一书中提出的“三种统治权威分类”——卡里斯马型权威、法理型权威、传统型权威。这是一种理想的表达,概念不是完美的,事实上组织发展中三种权威相互竞争与分享权利,即使再去中心化的反叛的组织,也会有无人格的法理权威与传统权威存在;再稳定保守的组织,也存在克里斯马的反叛一面。

魅力型统治

组织发展的第一阶段是魅力型统治。所有组织开始来自于一个人、一群人,他们具有对原先组织破坏性、创造性的行为。这种行为作为自变量,一开始就在影响决定组织的发展过程。
魅力型统治能在很多组织早期阶段中找到影子,Vitalik与以太坊、耶稣与基督教、乔布斯与Apple、华盛顿与美国。
他们具有两个特征。一是早期的管理依靠克里斯马人格的神秘性、对克里斯马权威的信仰来实现,二是克里斯马型人格的极其稀缺,他对个体要求极高。
这造成也两个问题,一是这种组织开始就有缺陷,组织是混乱无序的,效率很低;二是个人魅力是无法把握的,可能会丢失,个人理性会产生一种理性的祛魅,也会有黑点,会被拉下神坛,就像贝格尔的神圣的帷幕,在信息相当少的时候,才会给予神圣的解释,产生狂热的行为,对领袖足够的了解后,神圣性的丢失。

法理型统治

个人魅力会消退,人会离开或消失,随着克里斯马人格的消失,组织需要另一种相对稳定的机制,即法理性,来实现组织的统治与建设。韦伯以科层制举例,所有的管理依靠法理性的东西,依靠制度明文规定,依靠非人格的法理而非他者对合同的崇拜遵循。
法理型统治的典型案例是科层制,它的优势是它的工具理性,来自于对数字的大量计算,来自于按部就班的执行。通过根据组织目标进行劳动分工并实现专业化,把人物分工成大多数人都能胜任的工作,并根据标准由受过训练的人员执行人物,大量减少不符合要求的人犯重大错误的机会。通过金字塔的逐层控制与监督,使大量具有专长的人有效协作,以合乎逻辑和高效率的发过誓完成一个复杂的目标,保证大规模组织的控制与协调。根据稳定规章程序运作,设计规范体系,保证不管多少人从事某项工作,都能结果一致,不同工作得到协调,保证组织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韦伯最推崇法理性社会,一种非人格的社会。但是这种非人格的社会又会产生牢笼,牢笼中的人的创造性被消耗,被压抑。

传统型统治

还有一种特殊的组织形式,既不依赖克里斯马型权威,也不依赖法理权威,它来自于对传统的遵循。但这种组织形式,因为是对传统的信奉,组织缺乏理性,它本身对实际经济行为缺少考量,所以比较低效,也难以诞生法理权威,法理制度。

总结

三种统治,第一种来自于英雄国王,第二种来自于非人格化的文书法理,是大量工具理性的博弈形成的结果,第三种是传统的,传统型也有管理者,但他们的运行来自于对传统固有尊严的维护。
传统型统治,难以诞生法理权威,法理制度,这时往往需要反叛的克里斯马人格,改变社会组织的运转形式。克里斯马型组织,如果进行自我规范化,向法理型权威转向,又有僵化的倾向。
706或者Crypto DAO组织,一开始往往具有克里斯马型人格统治的特性,是对传统规则的反动,具有很强的反叛传统。但大多数缺少一个权威型让人产生服从的克里斯马人格,没有法理性,也无法通过魅力对他人进行统治,进行有力的组织的推动。也就无秩序的发展,也面临克里斯马人格消失的困境,无序低效的运转。
如文章开头所提,三种类型的统治在任何组织任何阶段都能找到对应的影子。DAO的法理文书通过智能合约承载,依靠Token工具理性的计算协作发展,三种权威在DAO组织里如何博弈,实现权力制衡与分享,则是后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