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一个类而言,应该仅有一个引起它变化的原因。

    但并不是所有的职责都应该一一分离。当两个职责总是同时变化时,就不必分离他们。另外,还是非必要不优化,需要重构的时候再分离也不迟。
    将一组相关的行为放在一起,虽然违反了SRP原则,但是使用上是方便的,因为人也习惯于使用一组类似的行为。何时使用SRP还是要看情况决定,设计模式也不是到处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