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总则
![]() |
---|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火灾预防
建设单位/使用单位 → 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检查或者检查不符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
---|
![]() |
特殊建设工程:![]() |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 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
![]() |
消防组织
![]() |
![]() |
---|---|
法律责任
![]() |
---|
![]() |
刑法
![]() |
---|
行政处罚法
![]() |
---|
![]() |
![]() |
行政许可法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