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相关内容
🔶《建筑法》及相关条例
🔶《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关要求
《价格法》相关内容
《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建筑法及相关条例
一、建筑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办理时间:开工前
办理人:建设单位
办理机关: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
具备条件
- 已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 依法办理规划许可证,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 需要拆迁的,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 已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 有满足需要的资金安全、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 保质量、安全的措施
有效期
3个月内必须开工,因故中止,中止之日起1个月内报告。恢复时,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满一年后恢复施工,报核验证
不能如期开工,可申请延期;延期以2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
不开工不延期,废止。
国务院发放的开工报告,超过6个月,需重新办理批准手续。从业资格
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发包
招标发包——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
直接发包——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提倡总承包,禁止肢解发包(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承包单位的行为)
发包方不得指定材料供应商承包
禁止超资质、以他人资质、借出自己资质、转包和肢解分包、分包单位再分包。
联合承包:各方承担连带责任,按照低等级确定联合体资质。
施工总承包:主体结构必须总包完成,总包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对总包负责,总包和分包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造价:发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建筑工程监理

合同:委托合同(建设单位委托监理)
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
内容:对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
要求:实施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现场的安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负责;分包向总包负责,服从总包单位的管理。
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该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无设计方案不得施工。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制定生产厂、供应商。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