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宁建法〔2020〕3号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宁德市商务局、宁德市发改委、宁德市司法局关于做好废止或修订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文件有关工作的通知》(宁商务审〔2019〕69号)和《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完成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传〔2019〕44号)等各项文件部署,我局组织局机关各科室(单位)对我局印发的现行有效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汇总各科室(单位)意见,确定废止或失效规范性文件3件,继续有效或修订后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28件。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请各科室(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各科室(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住房城乡建设政策的调整情况以及实际情况的变化对规范性进行清理、修订或者废止,并将动态调整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局政策法规科汇总后公布。
附件:宁德市住建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目录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宁德市住建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目录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责任科室 是否涉及设置著名商标制度 是否涉及产权保护 是否设置证明事项 是否涉及放管服 是否涉及生态文明保护 是否涉及民营经济 是否与现行开放政策、《外商投资法》不符合 是否符合工程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是否妨碍公平竞争等违反营商环境建设要求 清理意见 理由
1 宁德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通知 宁建办〔2007〕13号 档案馆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废止 已不适用
2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履约和质量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建筑﹝2019﹞8号 建筑业科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废止 已不适用
3 《关于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宁建筑﹝2015﹞34号 建筑业科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保留 不违反上位法律法规,具有可执行性
4 关于进一步推广使用液化天然气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 宁建液〔2008〕27号 燃管处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保留 不违反上位法律法规,具有可执行性
5 关于贯彻实施《宁德市推进液化天然气工程项目(LNG)项目建设意见》的通知 宁建液〔2009〕7号 燃管处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保留 不违反上位法律法规,具有可执行性
6 关于进一步加强管道燃气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宁建液〔2011〕17号 燃管处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保留 不违反上位法律法规,具有可执行性
7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禁止使用锤击桩等桩型施工工艺的通知 宁建技〔2011〕43号 工程科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保留 不违反上位法律法规,具有可执行性
8 关于宁德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 宁建房〔2011〕24号 物管中心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保留 不违反上位法律法规,具有可执行性
9 关于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的补充通知 宁建房〔2011〕72号 物管中心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保留 不违反上位法律法规,具有可执行性
10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申报考试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建鉴〔2013〕3号) 总工办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废止 因发证部门变更,相关条件变更
11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德市财政局关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建散〔2013〕7号 散新办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保留 不违反上位法律法规,具有可执行性
12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德市财政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建散〔2013〕8号 散新办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保留 不违反上位法律法规,具有可执行性
13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的措施意见 宁建建〔2014〕96号 工程科、质安站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保留 不违反上位法律法规,具有可执行性
14 关于印发规范城镇燃气管道第三方施工的通知 宁建液〔2014〕8号 燃管处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保留 不违反上位法律法规,具有可执行性
15 宁德市住建局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通知 宁建综(2014)14号 档案馆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保留 不违反上位法律法规,具有可执行性
16 《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考试与延期复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建鉴〔2014〕5号) 总工办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保留 不违反上位法律法规,具有可执行性
17 关于加强市中心城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通知 宁建房〔2015〕63号 房管科、交易中心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保留 不违反上位法律法规,具有可执行性
18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砼企业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宁建建〔2015〕3号 工程科、质安站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保留 不违反上位法律法规,具有可执行性
19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模板脚手架一体化工作的通知 宁建建〔2015〕95号 工程科、质安站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保留 不违反上位法律法规,具有可执行性
20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宁德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建住〔2017〕2号 保障科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保留 不违反上位法律法规,具有可执行性
21 关于印发《宁德市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宁建建〔2018〕137号 工程科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保留 不违反上位法律法规,具有可执行性
22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宁德市重点产业人才首套房购房补助操作细则》的通知 宁建房〔2018〕9号 房管科、保障科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保留 不违反上位法律法规,具有可执行性
23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 《宁德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 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宁建房〔2018〕27号 房管科、交易中心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保留 不违反上位法律法规,具有可执行性
24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精准调控的实施意见》 宁建综〔2018〕34号 房管科、交易中心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保留 不违反上位法律法规,具有可执行性
25 关于规范中心城区新批准销售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的通知 宁建综〔2018〕35号 房管科、交易中心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保留 不违反上位法律法规,具有可执行性
26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的通知 宁建房〔2018〕26号 物管中心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保留 不违反上位法律法规,具有可执行性
27 《关于优化电力管线工程占用挖掘道路审批流程的通知》 宁建城﹝2019﹞11号 城建科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保留 不违反上位法律法规,具有可执行性
28 《宁德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的通知》 宁建城﹝2019﹞26号 城建科 否 否 否 否 是 否 否 否 保留 不违反上位法律法规,具有可执行性
29 《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在建项目渣土砂石运输车辆进出场管理的通知》 宁建建〔2019〕34号 工程科、渣土办 否 否 否 否 是 否 否 否 保留 不违反上位法律法规,具有可执行性
30 《关于印发<宁德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宁建房﹝2019﹞15号 房管科、交易中心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保留 不违反上位法律法规,具有可执行性
31 《宁德市住建局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环保领域建筑施工扬尘专项治理长效机制管理意见》 宁建建﹝2019﹞47号 工程科、渣土办 否 否 否 否 是 否 否 否 保留 不违反上位法律法规,具有可执行性
备注:1.本目录由法规科初步汇总,各科室(事业单位)发现未列入目录的、我局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补充,目录在本次清理之后将在局网站正式发文公布,未纳入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一律视为废止或失效,不得适用。各科室(事业单位)发现列入目录的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请及时报请法规科删除。
2.规范性文件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法规和文件,包含党口规范性文件(如党内法规和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和政府口规范性文件(如 规章和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党组文件不纳入统计范围。
3、文件类型包含配套文件、分工类文件和其他。配套文件指对上级文件进行配套的文件;分工类文件指为落实某个重要文件部署的工作任务二专门制定的分工方案;配套文件和分工类文件是规范性文件中特别需要精简的两类文件,因此专门统计。
应当废止或修订的规范性文件:
1、与扩大对外开放、减少准入限制、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加强投资促进和保护等要求不符的;
2、自行设定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
3、有悖于平等保护原则,不利于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
4、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以及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规定;
5、设定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
6、与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相抵触或“放管服”改革决策涉及的已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
7、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
8、涉及设置著名商标制度的、涉及著名商标表述的、为著名商标评比认定提供依据的
9、违反上位法律法规规章的;
10、已不适用的;
11、起草科室或职能科室认为应当废止或修改的其他情况。
如存在上述情形,请责任科室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报法规科汇总。

原文链接:http://zjj.ningde.gov.cn/xxgkzl/zfxxgkml/xzfggzhgfxwj/czjs/202004/t20200413_1298608.htm